DB2101∕T 0068-2023 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规范(沈阳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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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 CCS A 00 DB2101 沈阳市地方标准 DB 2101/T 00682023 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andling business-related environmental demands 2023-04-13 发布 2023-05-13 实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01/T 0068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范围.1 5 诉求受理.1 6 办理要求.2 7 办结要求.3 8 监督考核.4 附录 A(规范性)沈阳市营商环境投
2、诉办结确认单.5 参考文献.6 DB2101/T 0068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展、史青海、葛晓楠。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文件归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24-83962600,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文件主要起草
3、单位联系电话:024-83963723,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DB2101/T 00682023 1 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职责范围、诉求受理、办理要求、办结要求和监督考核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沈阳市各级政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职责范围 各级营商环境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督办和监督考核,并应履行如下职责:受理营商环境诉求申请;承接本级政府和上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企业诉
4、求事项;对营商企业诉求督查督办并提出处理建议和要求;监督考核被投诉主体落实处理建议和要求情况;对营商企业诉求办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组织企业诉求办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调查、组织协调推动企业诉求事项解决;负责企业诉求事项的统计分析;应办理的其它事项。5 诉求受理 5.1 受理要求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未依法依规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或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提出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营商环境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诉求。5.2 受理渠道 5.2.1 通过开展政务活动收集整理。5
5、.2.2 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渠道企业反馈。DB2101/T 00682023 2 5.2.3 通过企业来信、来函、来访等其他方式登记。5.3 分类处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方式分类处理,引导诉求人通过相应渠道反映问题:通过 110、119、120、122 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紧急事项,告知其相应专线。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项,及时通报应急、消防、卫生、公安等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工作机制;依法应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
6、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处理诉求过程中,超出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引导其通过市场、社会等其他渠道解决;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事项的,告知其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缺少必要材料的,通知诉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6 办理要求 6.1 转办 责任单位接到诉求后,应依法履职,及时联系诉求人了解具体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诉求主管部门反馈办理情况,办理时限要求如下:咨询、求助、建议类问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阶段性答复意见,15 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办结意见;举报、投诉类问题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反
7、馈调查核实情况或初步办理意见,6 个月内办结;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诉求,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对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反馈的诉求,应提出延期申请,同一诉求延期申请不超过 2 次,累计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6.2 攻坚组办理 6.2.1 责任单位无法解决的诉求问题以及特殊疑难复杂问题,由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转交相关市级攻坚组。6.2.2 攻坚组牵头单位组织研究,推进办理,15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报告提交平台。6.2.3 对于情况复杂、15 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办结的,攻坚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提交延期申请,并告知企业延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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