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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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GB 5004595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 年 11 月 1 日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 年 3 月 8 日第 20 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
2、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4 月 1 日第 28 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361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 7.4.2、7.4.6、(1、2、7、8)、7.6.1、7.6.2、7.6.
3、3、7.6.4、9.1.1、9.1.4(1、2、3)、9.4.1、9.4.2 条(款)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7 月 15 日 目 次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
4、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5、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 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 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1.0.3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
6、建筑。 1.0.4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 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 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附属建筑。 2.0.2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
7、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 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2
8、.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9、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 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3,且不超过 1/2 者。 2.0.14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
10、半者。 2.0.15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 mm 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 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2.0.17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 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 板和耐火极
11、限大于 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 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建 筑 分 类建 筑 分 类 表 3.0.1 表 3.0.1 名称名称 一类一类 二类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 50m或24m以上部分的 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m 2的商业 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
12、楼、财贸金 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 50m或24m以上部分的 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m 2的商住 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 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 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 防灾指 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 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 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 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
13、普通的 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表 3.0.2 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3.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3.0.2 耐火等级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 梯井的墙和住宅单元之 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 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墙
14、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吊顶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3.0.3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3.0.5
1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 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的不燃烧体。 3.0.6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 3.0.7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 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 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 条的规定提高 0.50h。 3.0.8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3.0.8.1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面
16、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m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 1.00h、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4.1 一般规定 4.1.1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
17、,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 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 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 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 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
18、场的上一层、下一 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 离大于 6.00m 时,可设置在层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 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 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 的窗槛墙; 4.1.2.34.1
19、.2.3 锅炉房、 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 1.50h 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 1.20m 的防火门窗; 4.1.2.4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 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 烧体墙隔开; 4.1.2.6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
20、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规定。油浸电 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4.1.2.8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4.1.2.9 燃气、 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 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 气能力小于 3 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 4.
21、1.3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 闪点不应小于 55; 4.1.3.2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4.1.3.3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00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 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 1211、1301
22、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 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 2。 4.1.5.2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4.1.5.
23、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 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 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 1.0 人/m2,其它场所为 0.5 人/m2 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
24、,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 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 50m2,可设 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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