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2013年8月修改稿)(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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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考 勤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考勤管理第一条 为维护直属库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库实际,制定本办法。1、考勤管理是直属库实现管理目标的基础工作,是员工精神面貌的具体体现,是计发工薪及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2、直属库日常考勤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应重视考勤管理,支持配合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将本部门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请假、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等考勤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准确、详细记录员工考勤情况,每月的考勤于当月25日统计制表,作为制作工资表的依据。(遇节假日可提前
2、)第二条 本库实行定时工作制、到岗签到制。 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中午11:30-13:30为中餐及午休时间。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三次签到,分别是上午8:00,中午1:30,下午4:30。严禁代人签到,经查实代人签到的,每次责令双方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并各处罚人民币50元。 第二章 各类假期第三条 员工请假(包括病、事假、丧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的,应履行审批手续,报办公室登记备查。请假半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并报送库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休假;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主任、库主任签字审批同意,并报送库办公室登记后,
3、方可休假。员工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第四条 事假员工因私不能上班的,可根据工作安排及本人实际需要酌情准假,应由本人事先向部门负责人书面请假,确属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方可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补书面请假条。2、第五条 病假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持医院病休证明,到办公室办理病假登记,连续不得超过30天。无病休证明的,不批准休假。2、医疗期医疗期:病假期满后,若仍无法正常工作,需继续休养的,则可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申请医疗期。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经库领导批准后,可给予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
4、员工,在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对利用已办理伤病长休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员工,一经调查核实,立即停发工资,并限期到公司直属库报到。教育不改的,解除劳动合同。伤病长休员工痊愈后要求上班的,须经指定医院鉴定身体基本康复,办公室复核后报库办公会批准复岗。若因病情影响不能回原工作岗位者,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其他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无合适岗位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满需解除劳动关系的,报公司批准后,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按其工龄长短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本人
5、一个月工资(固定工资+工作补贴),但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总额。第六条 工伤假1、 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的负伤、致残、死亡认定为工伤;(1) 从事单位日常工作;(2) 参加抢险救灾;(3) 患职业病;(4) 因公外出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 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身体,并向办公室递交休假证明。第七条 婚假1、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2、 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者,增加晚婚假15天。晚婚假应在婚假后连续使用,包含节假日、公休日。第八条 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
6、可休丧假。配偶、子女去世,给予治丧假5天;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给予治丧假3 天。员工到外地办丧事,可根据实际路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第九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助产假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晚婚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计划生育假:已婚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院有效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天产假。产假包含节假日、公休日。非计划生育流产,若休息按事假处理。助产假: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夫妇,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可享受7天助产假。第十条 探
7、亲假1、与父母不住在同一省市且相距500公里以上、不能用公休假探望父母的单身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7天。夫妻不住在同一省市且相距500公里以上、不能用公休假探望且夫妻一方的已婚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15天。2、申请办法:员工填写请探亲假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库分管副主任、库主任批准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3、下列人员不享受当年探亲假:(1)当年病、事假累计16天以上(含16天)者;(2)本年度休工伤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累计缺勤在30天以上者(含30天);第十一条 年休假员工每年按国家年休假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可抵病事假,年休假原则上当年12月底休完,过期不补假。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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