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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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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服务知识问答10、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空置不住,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竣工交付后,不管是否居住,都应承担共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因此,空置房的业主也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11、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前
2、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合同期限?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作出关于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开发商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
3、出小区,并与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期限的特别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终止期限的合同。此类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2、什么是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有哪些内容? 答: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服务管理费: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
4、、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材料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停车服务费:是指为维护保养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13、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什么渠道解决? 答: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
5、秩序等,双方是合同委托关系。 当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业主在露天的公用场地(无固定车位)停车,需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停车费用吗? 答:物价管理部门对小区露天共用场地车辆停放收费有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道路或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须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同意收费。具体收费处理办法是:场地占用费或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指
6、导价,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
7、理服务合同执行。 15、业主购买或租用地下车位后,为什么还要交纳有关服务费? 答:业主购买或租用地下车位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车场保洁、停车秩序、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等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所发生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据实测算,并与业主签订协议,费用由业主交纳。 16、物业服务企业追讨业主欠费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同时,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的情形,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7、商品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之规定:
8、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申请资料。 18、什么是业主大会? 答: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是物业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等。 19、成立业主大会由谁牵头组织?筹备组由哪些人员组成?
9、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之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20、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
10、定事项。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21、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11、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2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应该如何解决?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23、 业主居住在商品房小区,为什么要自觉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专有部分,每位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履行日常的管理、维修、养护义务。对于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道、道路、绿地、围墙、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均由小区里的全体业主共有,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管理义务。每位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选聘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实施管理,需要双方签订合同,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进行详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13、会的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每位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24、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解除聘物业服务企业吗? 答: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首先,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见,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范围,应当通过全体业主表决或授权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相应权利。在无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其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当它越
14、权行使了权力机构的职权时,这个行为必然是不能生效的。 25、欠费业主能进业主委员会吗?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权利包含“依法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义务包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同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条件。欠费业主并没有充分履行业主义务,允许其参选业主委员会确实有违立法精神。 26、楼房墙皮脱落砸坏汽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赔偿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15、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楼房的墙体脱落砸损业主车辆,属于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应当分清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责任主体。比如,房屋如果处于保修期内,那么,外墙脱落则极有可能与房屋质量有关,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7、楼上跑水楼下被淹,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担责? 答:关于相邻关系,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从物业管理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赶到现场,报警并采取了关闭进水阀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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