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30-2014 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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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7.120 X 04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DB 12/T 5302014 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trol of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in pork and poultry meat production 2014-08-04 发布 2014-09-01 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T 530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养殖场环境与
2、建筑控制 . 1 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 . 1 5 兽药使用控制 . 2 6 出栏运输控制 . 3 7 屠宰加工控制 . 3 8 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 . 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允许在生猪、家禽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 . 4 表 A.1 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4 表 A.2 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生猪、家禽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及抗寄生虫药用法、用量 . 6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生猪、家禽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及抗寄生虫药休药期规定 . 11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物质. 16 表
3、 D.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16 表 D.2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17 参考文献 . 19 DB12 /T 530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编写。 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荣、刘子芝、刘纪艳、李学武、王建悦、孙玉霜、张新宁。 本标准于2014年8月首次发布。 DB12/T 5302014 1 猪肉、禽肉生产 兽药残留控制技术规范1 范围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家禽在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兽药使用控制、出栏运输控制、屠宰加工控制
4、以及猪肉、禽肉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的技术原则和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生猪、家禽饲养场、饲料厂、屠宰加工场等猪肉、禽肉生产过程中的兽药残留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农业部令(第 22 号)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 168 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 176
5、 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公告(第 278 号) 兽药停药期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 1126 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农业部公告(第 1519 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3 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 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 3.1 生猪、家禽的饲养场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对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影响。饲养场应在地势较高、干燥、通风和排水良好的地方建设,远离制药厂。 3.2 选址建场前,宜采集土壤、地下水样品进行兽药残留检
6、测。 3.3 饲养舍、生产加工车间、库房等建筑选材,不能使用工业废弃材料,尤其是化工厂、制药厂废弃材料。建筑木材不应使用化学药物进行处理。 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 4.1 购入饲料原料时,应定期采集样品进行兽药残留物质、生物毒素物质等实施检测。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 4.2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3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每更换或调整品种和配方时,应对生产流水线进行彻底清洗。 4.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运载工具、盛装器具应专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运载工具、盛装器具应定期彻底清洗。 4
7、.5 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为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品种或经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应为在农业部登记注册并持有有效进口登记证的品种。 DB12/T 5302014 2 4.6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允许在生猪、家禽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 A。 4.7 生猪、家禽在出栏前更换末期料时,应彻底清除前期所用饲料,并清洗料桶、食槽及有关设备。 4.8 贮存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加药饲料与非加药饲料、药物性饲料添加剂与营养性(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均不得混放在一起。不得将饲料、
8、药品、消毒药、灭鼠药、杀虫药堆放一个仓库。不合格和变质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在库房内长期存放。 4.9 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农业部规定的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中的物质。 4.10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采购、质量检查、验收入库、在库保管、出库验发、使用等工作,均应指定责任人,建立健全制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5 兽药使用控制 兽药使用控制 5.1 生猪、家禽的饲养者应树立管理优先、少用药物的理念,通过加强日常饲养管理和按动物防疫法规定,科学选择免疫程序、选用生物制品,尽可能地少用兽药或不用兽药。 5.2
9、使用兽药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5.3 使用的兽药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收载的品种或经农业部批准的新兽药品种。 5.4 使用的兽药应为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 GMP 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农业部批准进口注册兽药,或者来自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并获得兽药 GSP 证书的兽药经营企业。 5.5 兽药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 其包装、 标签以及使用说明书内容应符合农业部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5.6 有条件的饲养场,应定期进行药物质量检测分析,确保使用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5.7 饲养
10、场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兽用处方药。使用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应尽可能通过药物敏感性试验对药物进行敏感性筛选,优先选用高敏感、低残留的药物,优先选用中草药等高效、低毒、无残留的药物。 5.8 对消毒防腐药、灭鼠药和外用杀虫药的使用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控制,尽可能选择低毒性、低残留、低腐蚀性的品种,并充分考虑其配伍禁忌。 5.9 所有的兽药均应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下严格遵照执行药物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作用、用途、用法和用量使用。对允许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应严格遵守农业部兽药停药期规定的休药期。对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 28 天。生猪、家禽常用兽药的用法、用量及休药期规定见附
11、录 B、附录 C。 5.10 慎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非临床医疗需要,不得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雄(雌)性激素、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5.11 不得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见附录 D)中的兽药;不得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淘汰的兽药;不得将兽药原料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水中或直接饲喂。 5.12 兽药贮存应设专用仓库。不得将兽药与饲料、饲料添加剂堆放一个仓库。不合格、变质兽药以及使用后废弃的药瓶、注射器等应送场外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在库房内长期存放。 5.13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12、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及档案。用药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动物(群)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剂型、疗程、药物的生产企业、产品的批准文号等。用药记录及档案应保存二年以上。 DB12/T 5302014 3 6 出栏运输控制 6.1出栏运输控制 6.1 生猪、家禽经投药或注射冶疗后,未达到休药期的,不得出栏。 6.26.2 生猪、家禽出栏时,饲养场应向购买者或屠宰企业提供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猪、禽不得销售。 6.36.3 供屠宰的生猪、家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药物以减少应激或其他用
13、途。 7 屠宰加工控制 屠宰加工控制 7.1 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兽药残留控制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兽医、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 7.2 屠宰加工企业应严格生猪、家禽原料进入控制。查验进厂生猪、家禽的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无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或发现饲养场未按规定用药,或未按规定休药期停止用药的,不得允许进厂屠宰加工。 7.3 屠宰加工企业在生猪、家禽待宰期间不得对待宰动物使用任何药物。 7.4 屠宰加工企业应对生猪、家禽原料及产品进行兽药残留抽查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屠宰、销售,已经销售的应立即召回无害化处理。 7.5 屠宰加工企业要加强批次管理,对于来源于一个饲养场
14、的生猪、家禽设定为一个批次单元,按单元批次进行屠宰加工、贮存并建立档案记录,以避免交叉污染和便于问题查找、处理。 7.6 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制度,对原料进厂、产品加工、包装、储存、抽检等全过程实施监控和进行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7.7 猪肉、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水平应符合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8 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 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 8.1 猪肉、禽肉在销售时,应符合天津市畜牧条例对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生产者应提供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猪肉、禽肉不得销售。 8.2 猪肉、禽肉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7 和
15、 GB 11680 的规定。 8.3 猪肉、禽肉的贮存冷冻库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猪肉、禽肉在贮存过程中不得与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有接触。 8.4 猪肉、禽肉的运输冷藏车(船)或保温车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猪肉、禽肉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有接触。DB12/T 5302014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允许在生猪、家禽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 表 A.1 中药物为经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 促进动物生长作用, 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用“药添字”。 表 A.2 中药物为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16、(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其产品批准文号用“兽药字”。 表 A.1 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1 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 12 氯羟吡啶预混剂 Clopidol Premix 23 喹乙醇预混剂 Olaquindox Premix 2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Maduramicin Ammonium Premix 13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Hainanmycin Sodium Premix 24 那西肽预混剂 Nosiheptide Premix 3 尼卡巴嗪预混剂 Nicarbazin Premix 14 赛杜霉素钠预
17、混剂 Semduramicin Sodium Premix 25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 Avilamycin Premix 4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 Monensin Sodium Premix 15 地克珠利预混剂 Diclazuril Premix 26 盐霉素钠预混剂 Salinomycin Sodium Premix 5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Narasin Premix 16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 Compound Sodium Nitrophenolate Premix 27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Colistin Sulfate Premix 6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Narasin an
18、d Nicarbazin Premix 17 氨苯胂酸预混剂 Arsanilic Acid Premix 28 牛至油预混剂 Oregano Oil Premix 7 拉沙诺西钠预混剂 Lasalocid Sodium Premix 18 洛克沙胂预混剂 Arsanilic Acid Premix 29 土霉素钙 Oxytetracycline Calcium 8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Halofuginone Hydrobromide Premix 19 尼卡巴嗪、 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Nicarbazin and Ethopabate Premix 30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Bac
19、itracin Zinc and Colistin Sulfate Premix 9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Robenidine Hydrochloride Premix 20 杆菌肽锌预混剂 Bacitracin Zinc Premix 31 吉它霉素预混剂 Kitasamycin Premix 10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Amprolium Hydrochloride and Ethopabate Premix 21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Amprolium Hydrochloride、Ethopabate and Sulfaquinoxaline Prem
20、ix 32 金霉素(饲料级)预混剂 Chlortetracycline(Feed Grade)Premix 11 黄霉素预混剂 Flavomycin Premix 22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 Virginiamycin Premix 33 恩拉霉素预混剂 Enramycin Premix DB12/T 5302014 5 表 A.2 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1 磺胺喹噁啉、 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Sulfaquinoxaline and Diaveridine Premix 9 伊维菌素预混剂 Ivermectin Premix 17 磷酸替米考星预混
21、剂 Tilmicosin Phosphate Premix 2 越霉素 A 预混剂 Destomycin A Premix 10 呋喃苯烯酸钠粉 Nifurstyrenate Sodium Powder 18 磷酸泰乐菌素、 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 Tylosin Phosphate and Sulfamethazine Premix 3 潮霉素 B 预混剂 Hygromycin B Premix 11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 Tiamulin Fumarate Premix 19 甲砜霉素散 Thiamphenicol Powder 4 地美硝唑预混剂 Dimetridazole Premix
22、12 环丙氨嗪预混剂 Cyromazine Premix 20 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Norfloxacin and Berberine Hydrochloride Premix 5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Tylosin Phosphate Premix 13 氟苯咪唑预混剂 Flubendazole Premix 21 维生素 C 磷酸酯镁、 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Magnesium Ascorbic Acid Phosphate and 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 Premix 6 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 Apramycin Sulfate Premix 14 复方
23、磺胺嘧啶预混剂 Compound Sulfadiazine Premix 22 盐酸环丙沙星、 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 and Berberine Hydrochloride Premix 7 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 Lincomycin Hydrochloride Premix 15 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Lincomycin Hydrochloride and Spectinomycin Sulfate Premix 23 噁喹酸散 Oxolinic Acid Powder 8 赛地卡霉素预混剂 Sedecamycin Premix
24、 16 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Neomycin Sulfate Premix 24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Sulfaclozine Sodium Soluble Powder DB12/T 5302014 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生猪、家禽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及抗寄生虫药用法、用量 表 B.1 列出生猪、家禽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及抗寄生虫药用法、用量。 表 B.1 生猪、家禽饲养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及抗寄生虫药用法、用量 类别类别 序序号号 药物名称药物名称 制剂制剂 用法与用量用法与用量 抗 生 素 类 Genus antibiotics 1 青霉素钠 sodium penicillin 粉
25、剂 肌注:每千克体重,猪 23 万单位,禽 5万单位 2 氨苄西林 Ampicillin 混悬液 皮下、肌注,一次量,每 1kg 体重,家畜 57mg,1 日 1 次,连用 23 日 3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片剂或粉 混饮,每 1L 水,鸡 60mg,连用 35 日 4 苯唑西林钠 Oxacillin sodium 注射剂 肌注:一次量,每千克体重,猪 1015mg 5 普鲁卡因青霉素 Procaine penicillin 混悬液 肌注: 一次量, 每千克体重, 猪 23 万单位;1 日一次,连用 2-3 日 6 苄星青霉素 Benzathine penicillin 粉剂 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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