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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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前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现代世界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不可缺少的地位,他涉及的业务接触面广、环节很多、情况复杂多变,这就要求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要有广泛的业务和地理知识,良好的外语基础知识,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可以说备具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从从容容做货代的重要保证。今天我们进行的培训题目为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在本次培训中我要和大家一起以我们公司从事的业务活动为基础,对发生在我们公司的案例及我从网上或航贸杂志上看到的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多重角色及应注意的问题,使大家在日常操作中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课程目标(
2、1)从法律的角度回答货运代理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承担什么责任;(2)了解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性;(3)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课程内容(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l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l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l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2)规范业务操作;l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l 保函的法律效力。(3)妥善保管业务档案,预防举证不能一、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99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了如下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
3、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1)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时货运的身分是代理人;(2)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它的身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3)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货运代理纷纷向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方向发展,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货物代理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进行国际间的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签发全程运输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货物代理在它所扮演的这三个不同角色中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1) 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时,是
4、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这是国际货运代理在发展初期的非常传统的一个角色,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订舱、保管货物、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为他们支付运输、保险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通常是整个费用的一个百分比,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客户承担。货运代理赚取的只是手续费(佣金)。在内部关系上,货主和国际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国际货运代理不是与所签运输合同的主体,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是发货人与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了客户的利益而履行货物运
5、输,他本人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它的运作成本低、获利比较少,但是责任轻、风险小。在我司业务中有如下几种情况是以纯粹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的;(1) 直发船公司提单或向发货人签发航空公司的主运单而非签发我们的分运单时,提单或空运单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就是真正的实际的发货人与收货人,我们是以发货人的名义向船公司或航空公司订舱,所以我们的身分是代理人。(2) 我们在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进出口报关报验时,客户会给我司代理报关委托书,此时我们的身分也是代理人。(3) 对于海运或空运进口业务,我司作为承运人在目的港的DELIVERY AGENT,负责办理换单、清关与货物交付等手续。应该承担的责任:
6、货物在代理人的保管或实际掌管下,由于他的疏忽、过失或员工的失职造成的直接损失。(1) 对第三人的选任未尽到合理的谨慎的责任。(2) 尽管得到指示,办理报关仍然出现疏忽;(3) 未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出口退税;(4) 作为进口交货代理未按指示交付货物;(5) 代为进口交货代理未收回正本提单而放货;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因为货运代理在以代理人的身分从事这些业务时,他的任务是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与承运人联络,以及对海运或空运的必要步骤代货主作安排,由于他不负责承运,只负责联系和落实运输工作,所以只要他在选择承运人上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之责,就算履行了合同,它对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残损和迟延交付不负责任,
7、当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货主应直接向负有责任的承运人进行索赔,货运代理也可以协助货方向承运人追偿,但这并非是他的义务。下面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说明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的责任:案例一(泰安东方案)综述泰安东方委托我司出运一票冷冻货物至日本,我司接受委托以泰安东方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在订好舱位后我司收到泰安东方公司要求降低箱温的通知,货到目的港拆柜时,发现冻柜温度没有降低反而增高,致使货物大部份变质,泰安东方以此为由拒付我司运费,我司将其诉至青岛海事法院,因我司作为代理人在接到箱温更改通知后立即通知了船公司,在代理过程中并无过错,泰安东方的索赔对象应该是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而非作为代理人的我司,所以
8、法院判令泰安东方向我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运费。案例二 (西安公司代理内陆运输货失案)综述西安邦联作为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的代理人,负责将一批出口至新加坡的货物从西安内陆运输至青岛港,西安公司在一家配货站找到一辆发往青岛的卡车,在查验司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车证时,司机出具了一份派出所证明,证明该司机在运输途中遭窃,全部证件均已丢失。西安公司将货物交给该司机后,货物与卡车一起下落不明。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可能认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作为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应仅到勤勉、谨慎的责任,在本案中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西安
9、公司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西安公司未尽到谨慎的职责,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未对承运人的背景、资信状况进行合理的验证,致使货物灭失,因而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吸取到如下教训,货运代理在选择选择承运人时,一定要克尽职责,要充分了解承运人的资信情况及运输能力,在运送价值昂贵的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不能交给不熟悉的运输公司或个体户,否则产生的货损货失损失无法向责任人追偿,我们就只能自吞苦果了。(2)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的快速发展,要求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以新的思路、新的作法去不断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现在货代正在越来
10、越高的程度上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货运代理在做传统的代理人的同时,更多地以当事人的身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这样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货运代理人也要承担很高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如向客户签发AIRSEA提单或空运单;这样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安排属于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同时托运人付给他固定费用,而他付给承运人较低运费,即从两笔费用的差价中获取利润。货运代理与发货人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处于承运人的地位,是契约承运人,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是自己并
11、没有实际过失,是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货运代理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在海运和空运方式下,根据我国的海商法和民航法对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我国海商法中对海运的承运人都规定了哪些责任: 承运人应该使船舶、船员、集装箱处于适航、适货状态;(如果承运人明知船舶不能承受海上风险而承运货物或者船长、船员未持有恰当的或合格的证书,以及集装箱不适合于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而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必须承担因船舶不适航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要求承运人在航运过程中一定要克尽职守地保管和运载货物。) 按照约定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
12、往卸货港;(首先按照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商业交往中的惯用航线或地理上的合理航线运送货物。) 承担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负责。我国的民航法中针对运输货物的承运人都规定了哪些责任:(1) 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收货人货物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 间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2)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我们要强调一下航海业由于独特的行业特点,属于公认的危险行业,往往会由于承运人或雇员的
13、过失造成货物损害或给第三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常常是严重的,涉及的索赔金额也是巨大的,有时会超过货物本身或船舶价值,同时航海业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又处于不可取代的地位,所以为了保护航运业,各国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对船东即承运人的责任加以限制。下面我们先看一看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享有的免责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承运人因为以下给货主造成的损失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当国际货运代理以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身分出现时,享有承运人的全部免责条款。l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在当今世界的各行各业中如果雇员疏忽犯错只要是在工作范围内作业的,就应该由雇员的公司承担负责,为什
14、么航海业会有如此的免责条款呢?在这里我们举一个英国案例,1733年,一艘船的船长把船上装的货物偷走了,而且货物非常贵重,货主将船东告上法庭,要求判船东承担全数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案中船东是无辜与不知情的,进行不法行为的是雇员,而这雇员却不比岸上行业,雇主可以每天亲自监督。对航运而言,船舶一开航,在无法通讯的时代,雇员的行为都不在船东的控制之下,所以法院判船东免责。)l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l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l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l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l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l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
15、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l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l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敏感;)l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l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l 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在引用以上免责条款的时侯,除第二条规定的原因以外,应当负举证责任。在空运方式下,承运人享有免责条款,但是空运免责条款相比于海运要少得多,我国民航法规定了空运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
16、性、质量或者缺陷;(如动物的自然死亡、鲜活易腐货物自然变质)在航空运输中对气压或温度的骤然改变而引起的特别损坏。)(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承运人在引用以上免责条款的时侯,也应当负举证责任。(1) 对海运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承担的赔偿责任;l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l 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l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即CIF价格。 (2) 海商法也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灭
17、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有两种计算方法l 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计算,每件为666.67特别提款权,(件数按提单记载的件数记算,如果提单上记载的是5个托盘,而实际每个托盘当中都在10箱货物,那么计算赔偿限额只能按5个托盘进行计算。)l 按照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个特别提款权l 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l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是一种计算单位,每天由联合国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与重要国家货币的兑换价。l 近期的兑换价是1SDR=USD1.3左右,也就是说如果货物损灭,承运人对于超过赔偿限额的那一部分是不负责赔偿的。 而是能赔偿的只是货物的CIF价而不包括收
18、货人预期可得的商业利润及其他间接损失。(3) 空运方式下,货物的灭失、损坏,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单位,但如果发货人在托运前声明价值,并已缴纳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应按声明价值进行赔付。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货物的一部分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空运单所列其他货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货物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4) 无论是在海运还是空运方式下,由于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迟延交付,赔偿限额都是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在我司承揽的业务中,会经常遇到
19、托运人因货物未能在预计时间内交付而提出的索赔。那么什么是迟延交付呢?依据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之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所以请相关业务人员切记!由于国际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运费过程中在太多因素是我们不能预知和控制的,所以绝对不可就货物运输时间与客户进行任何书面的明确约定。即使只是预计时间也要表露出“只供参考”的意味,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如果按此条款进行理解,凡是没有就交货时间明确约定的,就不构成迟延交货,但是航运界的人士都知道,货物托运时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确约定交货时间的几乎没有,事实上,迟延交付的现象却是司空见惯,那么海事法院
20、对迟延交付的客观认定,通常会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根据汉堡规则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就构成延迟交货,也就是说依据国际惯例对于迟延交付的认定有两个标准(1) 货物未在明确约定时间内交付的;(2) 货物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的。(3) 另外对于迟延交付的问题海商法还规定了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届满60天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则承运人赔偿的不只是运费,应该赔偿的就是货物的CIF货值了。在法院对迟延交付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21、中,重要的一点是引起或造成迟延交付的原因是什么,如属承运人的免责原因,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负有举证的义务。如因承运人的过错引起或造成的迟延交货使货方遭受损失的,承运人应予以赔偿,但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经证明货物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此限制赔偿责任。这一条旨在防止承运人滥用责任限制。案例三案情某纺织进出口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办理440尺集装箱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至神户,货运代理公司向某船公司订舱,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
22、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货运代理公司提起诉讼。评析很明显,本案性质,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由于货运代理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约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船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货运代理公司在赔履后仍有权以与船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船公司进行追偿。另外我公司投保了货运代理责任险,由于我们的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失,是我们的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可以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赔偿。但根据我们的保险合同,每笔赔案就有一个免赔额,2001年我们投保的皇家太阳保险公司的免赔额是USD2500,今年我们投保的保险公司是TT
23、 CLUB,免赔额已提高到USD5000,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损失低于免赔额的我们就不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案例四青岛昊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到法兰克福参加展览,委托我司将展品空运至目的地,我司接受委托并签发了AIR SEA空运提单,客户提货时没有对交付的产品进行认真检查,在交付单据上未作任何不良标注,待开箱取货时发现有7件样品都发生损坏,因为这部分展品无法参展,给客户造成很大的预计的经济损失,客户以此为由拒付该票货的全部空运费及我司垫付的通关费用两万余圆,并向我司索赔预测的利润损失高达USD10万。我们委托法律顾问向客户发了律师函。明确我司的观点(4) 空运单中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为运费预付,客户在货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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