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067-201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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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A 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067201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vehicl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19 - 12 - 25 发布 2020 - 02 - 01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0672019 I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总则 . 2 4 编制管理 . 2 5 配备更新管理 . 4 6 经费使用管理 . 5 7 使用管理 . 5 8 处置管理 .
2、 6 9 信息化管理 . 7 10 监督管理 . 9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样例) . 10 参考文献 . 12 DB22/T 3067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永胜、王信越、赵同刚、苏胜利、胡英坚、闫盾、崔云峰、边浩。 DB22/T 30672019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总则、 编制管理、 配备更新管理、 经费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信息化管理和
3、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务用车 office vehicles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接待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2 机要通信用车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vehicle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2.3 应急保障用车 emergency support vehi
4、cle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2.4 实物保障用车 material support vehicle 公车改革批准保留的,用于保障特定岗位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 2.5 行政执法用车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vehicles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以外承担执法职能的部门用于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2.6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retired cadres service vehicle 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2.7 调研接待用车 research reception vehicle 公车改革批准保留的,用于调研
5、和接待用途的机动车辆。 2.8 执法执勤用车 administrative duty vehicle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2.9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special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vehicle DB22/T 30672019 2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2.10 编制管理 authorized strength management 按照工作职能、人员数量、业务需求等相关因素,核定公务用车的数量并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增减。 2.11 补贴保障区域 subsidy support ar
6、ea 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划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公务活动区域。 3 总则 3.1 管理目标 3.1.1 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3.1.2 有效保障公务活动。 3.1.3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3.2 基本要求 3.2.1 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3.2.2 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3.2.3 管理事项包括编制管理、配备更新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标识管理、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 3.2.4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
7、规范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4 编制管理 4.1 一般要求 4.1.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4.1.2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接待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4.1.3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4.1.4 执法执勤车辆的编制核定,应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应配备。 4.1.5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实
8、行动态管理,机构新成立、整建制撤并、职能或人员编制调整的,即时核定。 4.1.6 确需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的,应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不得配备车辆。 4.2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 4.2.1 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核定,1 人 1 辆。 DB22/T 30672019 3 4.2.2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 省直各部门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核定编制总数不超过 5 辆,其中: a) 机要通信用车核定 1 辆; b) 正厅级部门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 人员编制 100 人(含)以下的,核定 1 辆; 2) 100 人至 20
9、0 人(含)的,核定 2 辆; 3) 200 人至 300 人(含)的,核定 3 辆; 4) 300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 c)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副厅级部门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 人员编制 100 人(含)以下的,核定 1 辆; 2) 100 人以上的,核定 2 辆。 4.2.3 调研接待用车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可各核定 4 辆调研接待用车编制。 4.2.4 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量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4.2.5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省直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照每 40 人 1 辆核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3 辆。 4.2.6 行政执法用车
10、除中央已明确的执法执勤系统外,确实承担执法任务的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量。 4.2.7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城市垃圾清运、路灯修理、森林防火灭火车辆、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编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4.3 市、县、乡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 4.3.1 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 4.3.1.1 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含长春市副职)核定
11、实物保障用车编制。 4.3.1.2 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核定实物保障用车编制。 4.3.2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 4.3.2.1 按照市(州)不超过 100 辆,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不超过 50 辆的标准集中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4.3.2.2 市辖区党委、政府核定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各 1 辆。 4.3.2.3 乡(镇、街道办)核定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共 1 辆。 DB22/T 30672019 4 4.3.3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气象监测、地震监测
12、、无线电监测、城市垃圾清运、路灯修理、森林防火灭火车辆、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编制,送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5 配备更新管理 5.1 标准 5.1.1 应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见表 1。 表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 车辆配置 用车编制 价格(万元)排气量(L)车型 说明 机要通信用车 12 1.6 轿车或小型客车 - 18 1.8 轿车或小型客车 - 25 3.0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置 应急保障用车及其它一般公务用车 45 - 大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置 12 1.6 轿车或小型客车 - 18 1.8
13、轿车或小型客车 工作需要可配备 25 3.0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 45 - 大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置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注1: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应超过 18 万元。 注2: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费用。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5.1.2 应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5.2 管理要求 5.2.1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5.2.
14、2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应提交业务需求等充分依据和证明材料,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5.2.3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气候和业务必需等工作需要,按照 5.2.2 的要求报批后,可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应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5.2.4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DB22/T 30672019 5 5.2.5 因安全等原因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交车辆技术鉴定证明等更新依据和证明材料,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5.3 流程 5.3.1 申请
15、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应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配备更新申请。 5.3.2 编制计划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方案,履行审批程序。 5.3.3 购置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再采取实物配车方式, 将车辆分配至使用单位,并出具划拨手续。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5.3.4 确权 应进行产权注册登记。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为本机关法人,不应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 6 经费使用管理 6.1 购置经费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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