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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3067-201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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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3067-201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吉林省).pdf

    1、 ICS 03.160 A 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067201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vehicl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19 - 12 - 25 发布 2020 - 02 - 01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0672019 I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总则 . 2 4 编制管理 . 2 5 配备更新管理 . 4 6 经费使用管理 . 5 7 使用管理 . 5 8 处置管理 .

    2、 6 9 信息化管理 . 7 10 监督管理 . 9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样例) . 10 参考文献 . 12 DB22/T 3067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永胜、王信越、赵同刚、苏胜利、胡英坚、闫盾、崔云峰、边浩。 DB22/T 30672019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总则、 编制管理、 配备更新管理、 经费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信息化管理和

    3、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务用车 office vehicles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接待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2 机要通信用车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vehicle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2.3 应急保障用车 emergency support vehi

    4、cle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2.4 实物保障用车 material support vehicle 公车改革批准保留的,用于保障特定岗位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 2.5 行政执法用车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vehicles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以外承担执法职能的部门用于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2.6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retired cadres service vehicle 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2.7 调研接待用车 research reception vehicle 公车改革批准保留的,用于调研

    5、和接待用途的机动车辆。 2.8 执法执勤用车 administrative duty vehicle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2.9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special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vehicle DB22/T 30672019 2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2.10 编制管理 authorized strength management 按照工作职能、人员数量、业务需求等相关因素,核定公务用车的数量并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增减。 2.11 补贴保障区域 subsidy support ar

    6、ea 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划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公务活动区域。 3 总则 3.1 管理目标 3.1.1 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3.1.2 有效保障公务活动。 3.1.3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3.2 基本要求 3.2.1 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3.2.2 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3.2.3 管理事项包括编制管理、配备更新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标识管理、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 3.2.4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

    7、规范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4 编制管理 4.1 一般要求 4.1.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4.1.2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接待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4.1.3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4.1.4 执法执勤车辆的编制核定,应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应配备。 4.1.5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实

    8、行动态管理,机构新成立、整建制撤并、职能或人员编制调整的,即时核定。 4.1.6 确需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的,应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不得配备车辆。 4.2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 4.2.1 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核定,1 人 1 辆。 DB22/T 30672019 3 4.2.2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 省直各部门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核定编制总数不超过 5 辆,其中: a) 机要通信用车核定 1 辆; b) 正厅级部门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 人员编制 100 人(含)以下的,核定 1 辆; 2) 100 人至 20

    9、0 人(含)的,核定 2 辆; 3) 200 人至 300 人(含)的,核定 3 辆; 4) 300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 c)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副厅级部门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 人员编制 100 人(含)以下的,核定 1 辆; 2) 100 人以上的,核定 2 辆。 4.2.3 调研接待用车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可各核定 4 辆调研接待用车编制。 4.2.4 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量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4.2.5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省直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照每 40 人 1 辆核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3 辆。 4.2.6 行政执法用车

    10、除中央已明确的执法执勤系统外,确实承担执法任务的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量。 4.2.7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城市垃圾清运、路灯修理、森林防火灭火车辆、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编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4.3 市、县、乡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 4.3.1 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 4.3.1.1 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含长春市副职)核定

    11、实物保障用车编制。 4.3.1.2 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核定实物保障用车编制。 4.3.2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 4.3.2.1 按照市(州)不超过 100 辆,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不超过 50 辆的标准集中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4.3.2.2 市辖区党委、政府核定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各 1 辆。 4.3.2.3 乡(镇、街道办)核定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共 1 辆。 DB22/T 30672019 4 4.3.3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气象监测、地震监测

    12、、无线电监测、城市垃圾清运、路灯修理、森林防火灭火车辆、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编制,送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5 配备更新管理 5.1 标准 5.1.1 应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见表 1。 表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 车辆配置 用车编制 价格(万元)排气量(L)车型 说明 机要通信用车 12 1.6 轿车或小型客车 - 18 1.8 轿车或小型客车 - 25 3.0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置 应急保障用车及其它一般公务用车 45 - 大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置 12 1.6 轿车或小型客车 - 18 1.8

    13、轿车或小型客车 工作需要可配备 25 3.0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 45 - 大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置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注1: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应超过 18 万元。 注2: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费用。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5.1.2 应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5.2 管理要求 5.2.1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5.2.

    14、2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应提交业务需求等充分依据和证明材料,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5.2.3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气候和业务必需等工作需要,按照 5.2.2 的要求报批后,可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应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5.2.4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DB22/T 30672019 5 5.2.5 因安全等原因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交车辆技术鉴定证明等更新依据和证明材料,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5.3 流程 5.3.1 申请

    15、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应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配备更新申请。 5.3.2 编制计划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方案,履行审批程序。 5.3.3 购置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再采取实物配车方式, 将车辆分配至使用单位,并出具划拨手续。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5.3.4 确权 应进行产权注册登记。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为本机关法人,不应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 6 经费使用管理 6.1 购置经费 财政

    16、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6.2 运行经费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7 使用管理 7.1 一般要求 7.1.1 不应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7.1.2 不应私车公养,不应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7.1.3 补贴保障区域内的一般公务自行选择出行方式。 遇应急或集体检查调研、 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财务人员存取大额现金等特殊公务, 个人解决交通问题无法满足工作需

    17、要的, 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 7.1.4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7.1.5 省内其它地区公务出行,遇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 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或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不再领取出差交通费用补贴。 DB22/T 30672019 6 7.1.6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且应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应超标准租赁高档豪华汽车。 7.1.7 租赁社会车辆不应采取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

    18、公务用车。 7.2 制度建设 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明确审批登记程序和具体责任人、 负责人,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管理台账制度。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对相关证照档案存档管理; b) 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c) 定点停放制度。 公务用车应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 d) 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和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按要求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e) 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对公务用车的油耗、 运行费用进行单车核算

    19、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7.3 标识 7.3.1 一般要求 7.3.1.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样式、分级实施、规范管理、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统一标识。 7.3.1.2 已明确系统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按照系统制式要求标识并管理。 7.3.1.3 一般公务用车喷涂“公务”文字标识和监督电话,未明确系统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喷涂“执法执勤”、“行政执法”文字标识和监督电话,由各级党政机关分级实施标识。 7.3.2 样式 采用图案标识、文字标识和监督电话上下组合方式喷涂。图案标识为“吉林

    20、”拼音字头的丹顶鹤图案艺术变形,监督电话以地区为单位,喷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区号12388”。样式参见附录 A。 7.3.3 规格 喷涂“公务”字样的标识,整体尺寸为 23 cm12 cm 。喷涂“行政执法”或“执法执勤”字样的标识,整体尺寸为 34 cm12 cm。深色车身喷涂纯白色标识,浅色车身喷涂纯黑色标识。规格参见附录 A。 7.3.4 喷涂位置 7.3.4.1 轿车、商务车、越野车标识喷涂于车身两侧前车门,距前边缘 8 cm10 cm,距车窗下方边缘 10 cm15 cm,后视镜下方偏上的合适位置。 7.3.4.2 中大型客车喷涂于车身两侧前车门,偏车头、偏上位置。具体位置根

    21、据实车情况,以达到协调美观效果合理确定。 8 处置管理 DB22/T 30672019 7 8.1 处置原则 应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的原则。 8.2 处置方式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根据车辆鉴定评估结果、 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务用车进行处置,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a) 拍卖。车辆经评估有使用价值,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出售; b) 厂家回收。车辆由汽车生产厂家以评估价格收回; c) 报废。 车辆经评估无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不符合拍卖条件的, 由有资质的汽车解体企业进行解体处置。 8.3 处置程序 8.3.1 移交、封存车辆 完善车辆手续(包括:机动车登记证

    22、书、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税证、交强险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一致)复印件、车辆无违章、年检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随车工具齐全)连同车辆移送至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8.3.2 鉴定评估和外检 车辆移交完毕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车辆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评估,出具委托鉴定评估书,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场逐车鉴定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8.3.3 公开拍卖和报废解体 8.3.3.1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车辆鉴定评估结果和交通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车辆处置意见。 8.3.3.2 车辆处置意见为拍卖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委托拍卖书,由拍卖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单台竞价出售车辆。拍卖机构应在车辆拍卖成交后

    23、,将拍卖车辆(单车)信息及车辆成交情况系列资料装订成册,形成拍卖车辆档案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8.3.3.3 车辆处置意见为报废解体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委托报废解体书,由机动车报废解体机构集中拖运,统一作报废解体处理并注销车籍。报废解体机构出具相关手续。 8.3.4 价款结算 车辆处置后,收入上缴国库。 8.3.5 账务处理 车辆产权单位依据车辆拍卖档案、车辆报废解体相关手续等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9 信息化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一张网”,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 DB22/T 30672019 8 9.1.

    24、2 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车辆平台集中管理,实时对车辆运行情况监控,优化车辆资源配置,集中统筹调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9.2 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要求 9.2.1 业务管理 应实现以下功能: a) 单位及车辆编制核定信息的维护; b) 车牌号、车型、购置价格、车架号、购置时间、使用性质、标识化等车辆信息的维护; c)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业务的申报与审批; d) 公务用车调剂的申报与审批; e) 完整记录车辆处置方式、处置信息,处置全过程、步骤要件。 9.2.2 调度使用 应实现以下功能: a) 用户通过系统客户端(或移动端 APP)线上提交车辆使用申请; b) 线上实现使用申请的审批; c)

    25、智能推荐选择适宜车辆和驾驶员,并及时通知用户和驾驶员,形成调度任务列表; d) 记录驾驶员任务完成后移交车辆入库情况。 9.2.3 运行监管 应实现以下功能: a) 通过车辆加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实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和位置信息,对行驶轨迹实时监控,规范指导驾驶行为; b) 绘制和定义车辆合理行驶范围, 当车辆超出规定范围行驶时, 系统监管端可预警提醒并进行记录; c) 汇总全部车辆行驶数据信息,通过数据中心进行存储,可随时调取查询。 9.2.4 统计分析 应实现以下功能: a) 出车统计。按年度、月份、出车次数对不同车型和使用性质实现分类统计,可显示车辆使用高峰,便于管理人员合理安排车辆资源;

    26、b) 用车统计。按年度、月份、每周、每日的时间区间统计用户单位用车申请数、申请通过数、驳回、取消申请数,为管理人员提供依据; c) 费用统计。对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年检费、违章费、路桥费和装饰费等车辆运行与服务费用进行统计,结合车辆里程数汇总分析,统计车辆运行成本,为车辆编制核定和配备更新提供数据支撑。 9.2.5 外联服务 应实现以下接口: a) 系统预留与各社会化租赁平台的接口; b) 系统预留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接口,共享数据资源,实施监管; c) 预留与经销商、加油站、充电设施等服务项目的接口。 DB22/T 30672019 9 10 监督管理 10.1 统

    27、计报告 10.1.1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包括公务用车编制数、 实有数、 车辆配备更新情况、 审批超出标准配车和配备越野车情况、 车辆管理使用及运行费用情况,逐级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10.1.2 党政机关应按要求定期统计汇总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10.2 部门监督职责 10.2.1 党政机关应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10.2.2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

    28、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10.2.3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10.2.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10.2.5 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0.3 管理部门追责情形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a)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b)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c)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29、d)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e)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10.4 使用单位追责情形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a)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b)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c)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d)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e)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f)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g)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

    30、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h)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i) 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DB22/T 30672019 10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样例) 以长春地区为例,图 A.1 至图 A.3 给出了三种公务用车标识的样式与规格。 图A.1 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样例一) 图A.2 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样例二) DB22/T 30672019 11 图A.3 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样例三) DB22/T 30672019 12 参 考 文 献 1 GA 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2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1 号) 3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吉政令2012234 号) 4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 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 号) 6 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吉办发201848 号) 7 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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