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940—2020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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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60 P 4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9402020 代替 DB37/T 9402007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Shandong provinci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public water supply service 2020 - 02 - 25 发布 2020 - 03 - 25 实施 发 布 DB37/T 9402020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供水质量 . 2 4.1 供水水量与保障 . 2 4.2 供水水质与监测 . 2 4
2、.3 供水水压与监测 . 3 5 二次供水 . 3 5.1 水质与水压 . 3 5.2 维护 . 3 6 服务要求 . 4 6.1 经营服务 . 4 6.2 服务人员要求 . 5 6.3 费用支付 . 5 7 节约用水 . 6 8 信息公开 . 6 9 供用水设施维护 . 7 9.1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 . 7 9.2 用户供水设施维护 . 7 9.3 注册贸易结算水表的维修与更换 . 7 9.4 计划停水、降压与爆管抢修 . 7 9.5 文明施工 . 8 9.6 智慧供水 . 8 10 投诉与诉求处理 . 8 11 应急处置 . 8 12 服务质量评价 . 9 DB37/T 9402020
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T 9402007。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泰安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临邑县供水总公司、山东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梁、刘达光、武道吉、周永田、马连静、吴超、田立平、张贺玲、李强、闫立强、周红霞、刘萍、于崇涛、王晓波、李林、袁学
4、良、周伟伟。 DB37/T 9402020 1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质量、二次供水、服务要求、节约用水、信息公开、供用水设施维护、投诉与诉求处理、应急处置、服务质量评价等内容。供水企业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和规范等,遵守相关社会服务承诺及契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达到的服务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
5、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J 14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207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 271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公共供水 urban public water supply 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3.2 供水服务 water supply service 供水企业的供水以及与用户
6、在新装接水、营业收费、设施维护、投诉处理等过程中接触的活动。 3.3 供水设施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阀门、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DB37/T 9402020 2 3.4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和消毒等设施经管道进行供水的方式。 3.5 贸易结算水表 trade settlement water meter 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个人之间直接用于水费结算,并
7、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 3.6 用户供水设施 user water supply facility 指由供水用户投资建设、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4 供水质量 4.1 供水水量与保障 4.1.1 供水企业宜不少于两个水源;只有一个供水水源的,应有计划地开发建设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取水量应达到总取水量的 30 %以上。 4.1.2 供水企业原水输水管道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检修或发生故障时,其余管道的输水能力之和应不小于水厂设计规模的 70 %。只有一条输水管道的,应有计划建设备用
8、输水管道。 4.1.3 城市各水厂综合生产能力应当满足供水区域内最高日用水量需求,且宜具有 10 %15 %的后备能力。新建或改扩建净水厂时宜将后备能力纳入净水厂设计和建设过程。 4.1.4 供水企业在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应保障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遇到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水时,供水企业应采取送水车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4.2 供水水质与监测 4.2.1 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4.2.2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类标准及以上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
9、量标准GB/T 14848类标准及以上要求。 4.2.3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频率及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应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要求执行。其中,水质综合合格率不应低于 98 %,出厂水水质 9 项各单项合格率不应低于 98 %,管网水水质 7 项各单项合格率不应低于 98 %。 4.2.4 供水企业应设立水质化验室,供水能力10 万吨/日的供水企业,应具备 42 项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和本地区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供水能力10 万吨/日的供水企业,应至少具备9 项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水源水质、处理工艺等有特殊检测要求的供水企业,可根
10、据实际需要和条件相应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4.2.5 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DB37/T 9402020 3 4.2.6 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测结果的日报、月报、年报及水质异常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报表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4.2.7 供水企业应在水厂及供水管网中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频率应符合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 271 中的相关要求。 4.2.8 供水企业应加强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宜配备便携式浊度计、便携式余氯(二氧化氯)分析仪、便携式分光光
11、度计、便携式多参数测定仪、便携式毒性光度计等现场便携式检测仪器。 4.3 供水水压与监测 4.3.1 供水企业应保障持续不间断供水,除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的爆管事故外,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 0.14 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得低于 98 %。 4.3.2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 要求设置供水管网压力监测点。每 10 平方公里不应少于一个测压点,管网系统测压点总数不应少于 3 个,设置应均匀,能够代表主要管网点的压力。 4.3.3 管网压力监测应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和实时数据传输技术,应连续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传至供水企业调度系统。 5 二次供水 5
12、.1 水质与水压 5.1.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5.1.2 二次供水水压应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规定,并符合供用水合同(协议)的约定。 5.1.3 采用蓄水池(箱)的二次供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包括设备基本性能、清洗消毒记录、供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水质检测报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执法文书及整改情况等; b) 采用蓄水池(箱)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池(箱)取水口,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测,其中一次的检测项目应包括二次供水设施卫生
13、规范GB 17051 中规定的必测项目,钴、砷、六价铬、铁锰氧化物、挥发酚等选测项目和氨氮、亚硝酸盐、耗氧量等增测项目; c)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d) 应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时,管理单位应根据预案,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换水;仍不能消除污染的,应保存水样,立即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2 维护 5.2.1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制度及安全责任
14、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5.2.2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 DB37/T 9402020 4 5.2.3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 避开高峰期蓄水。 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应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5.2.4 泵房应保持清洁、通风,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 5.2.5 泵房内集水坑、排水沟应定期消毒。 5.2.6 二次供水管理与操作人员应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并取得
15、健康合格证。 6 服务要求 6.1 经营服务 6.1.1 网点服务 6.1.1.1 供水企业应每 5 万户或每 20 平方公里设置一个服务网点 (可采取营业厅、 客户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且交通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6.1.1.2 服务网点应按对外公布的营业时间准时营业,其营业时间上午不得晚于 8:30,下午不得早于17:00。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用户等待办理时间不宜超过 20 分钟。 6.1.1.3 网点大厅内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业务指南等办事内容,相关资料应定期更新、及时增补。 6.1.1.4 有条件的服务网点应配有专门的引导员,为用户提供业务办理引导服务。宜设置可供用户
16、自助查询的电子触摸屏,设有业务受理区、收费区和用户休息区等功能区。 6.1.1.5 网点人员应统一服装、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态度热情,熟悉相关业务,遵守职业道德。 6.1.2 热线服务 6.1.2.1 供水企业应设置用户服务热线电话,24 小时受理用户故障报修、水费查询、用水咨询、意见建议、投诉等业务。热线电话宜具备语音自助查询和人工接听两种服务功能。 6.1.2.2 供水企业应建立统一、完善的用户服务系统,并与当地的 12345 服务热线建立联动机制。 6.1.2.3 供水企业应设立足够的接听坐席,保证客服系统、计算机、电话等设备正常运转,并具备设备故障时受理报修、信息传递的备用手段。 6.
17、1.2.4 热线服务应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 角制等规章制度。对超出供水服务范围,供水企业无法受理的业务,应明确告知用户原因。 6.1.3 网络服务 6.1.3.1 供水企业应设置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网络服务形式。 6.1.3.2 供水企业网站应设置办事公开专栏,公开单位介绍、政策法规、网上受理项目、服务规范、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公告信息、投诉方式等内容,并定期维护及时更新。 6.1.3.3 供水企业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服务手段和新型服务方式,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 6.1.3.4 网络在线客服应 24 小时受理答复用户咨询,及时处理用户后台留言,汇总处理意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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