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450-2019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贵州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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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140 P 55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4502019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demarcation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2019-12-03 发布2019-12 - 03 实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T 1450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划界原则 . 2 5 划界工作程序 . 2 6 河道现状调查与基本资料 . 3 7 划界要求 . 3 8 洪水分
2、析计算 . 4 9 划界测量 . 5 10 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 . 6 11 界桩(牌)及公告牌 . 6 12 划界成果审查及验收 .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划界实施报告编制提纲(格式).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格式). 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和质量评定表(格式) . 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界桩(牌)及公告牌成果(行政区域)统计表 . 2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界桩(牌)坐标、高程、地理位置成果表 . 21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界桩(牌)坐标、高程、地理位置成果
3、图(样图) . 2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界桩(牌)制作与标注. 2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公告牌制作与标识. 25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水库库尾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确定. 27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现场抽检技术要求. 28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流程. 29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批准及公布. 30 DB52/T 1450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贵州省水利工程养护维
4、修中心、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华频、罗世友、苟胜国、苏海鹏、罗世彦、黄红燕、姚明贵、罗本旭、魏华、 卢晓仓、付杰、杨军盛、侯朝、余铁、彭杰、刘元林、毛礼、吴名剑、孟庆峰、谭绪丰。 DB52/T 14502019 III 引 言 为加快推进贵州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指导和有效规范贵州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关于开展河湖管
5、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制定本标准。 DB52/T 14502019 1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明确了实施流程与成果审查验收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含岩溶暗河、水库)、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流量0.5m3/s及以上人工水道的管理范围划界,小于以上规模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6、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设计规范 SL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104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 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96 水文调查规范 SL 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道 河水流经的路线,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
7、、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等。 3.2 河道管理范围 为保护河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道管理区域。 DB52/T 14502019 2 3.3 河道管理范围线 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线,包括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外沿线、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边界线、已划定护堤地的,护堤地边界线。 3.4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工作内容。 3.5 界桩(牌) 用于指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的固定标志物。 3.6 公告牌 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等而设置的标志物。 3.7
8、一桩一表 “一桩”指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及公告牌,“一表”指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证单。 3.8 河道断面 河道断面包括河道纵断面及河道横断面, 河道纵断面是沿河道水流方向的河床地形断面, 河道横断面是垂直于河道水流的地形断面。 4 划界原则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坚持科学合理、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 5 划界工作程序 5.1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通过招标确定实施单位,编制划界实施工作计划,报监理审核,项目业主批准。 5.2 进行河道现状调查、基本资料收集与分析。 5.3 开展划界控制测量、河道带状地形图测绘、断面测绘等划界测量工作。 5.4 测量内业资料整理、
9、洪水分析计算,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及公告牌点位坐标。 DB52/T 14502019 3 5.5 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成果方案的审查。 5.6 界桩(牌)及公告牌的制作、放样、安装,形成一桩一表。 5.7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报告。 5.8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 6 河道现状调查与基本资料 6.1 河道现状调查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要求,对流域洪涝灾害、经济社会、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河道整治和防洪护岸工程、航运码头及其他涉水建筑物等河道现状情况进行调查。 6.2 基本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收集的主要基本资料如下: a) 已建、在建水利工程设计成果和水利工程规划成果资
10、料; b) 流域综合规划及环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镇)防洪规划、河道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与港口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与保护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工业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等资料; c) 流域内自然地理概况、流域和河流特性、水文、气象、历史洪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 d)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内社会经济现状及发展等资料; e) 流域内已划界河道相关成果资料; f) 划界河道区域内控制点、地形图、河道断面等测量成果资料。 7 划界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按照以下类
11、型确定: a) 河流类,按照有堤防或者护岸、无堤防有防洪规划,无堤防也无防洪规划几种情况划定; b) 水库类,按照水库库区河段、水库大坝、水闸枢纽河段划定; c) 湖泊类, 按照有关防洪标准划定, 有护堤护岸的, 以护堤外坡脚线、 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 d) 岩溶暗河类,伏流段不划定,入口和出口按照有关防洪标准划定; e) 人工水道类,按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 7.1.2 河道划界范围起始点是指划界河流干流的起点(一般为上一级河流的汇口或当地约定俗成的有标志性固定参照物),终点为划界河流与下一级河流汇口。 7.1.3 跨省级行政区或省际界河河道,河道划界范围起止点为进出省界断面,划
12、界范围为省境内河段或省境内侧河道。 7.1.4 划界河道与上、下级河流交汇口河段,应统筹协调上、下级河流已划定的管理范围边界;上、下级河流未确定管理范围的,需向汇口外延伸 100 m200 m 距离。 7.2 堤防或护岸河段 7.2.1 有堤防或者护岸河段,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划定;已划定护堤地和护岸地范围的,以护堤地和护岸地边界线确定。 DB52/T 14502019 4 7.2.2 单侧有堤防护岸河段,未建堤防护岸侧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按以下方式确定: a) 规划有堤防或护岸工程的,根据规划批复拟建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 b) 有防洪保护要求但无堤防或护岸工程规
13、划的及无防洪保护要求的,按 GB 50201、GB 50286、 GB/T 50805 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确定。7.3 水库河段 7.3.1 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可按照坝顶高程线或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因历史久远无法收集到征地退赔线成果资料的,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a) 库区坝顶高程以下不涉及新增移民征地的, 可按坝顶高程确定, 否则应以重新计算的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b) 拦河建筑物为全坝段溢流或滚水坝的,应以重新计算的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7.3.2 水库大坝枢纽河段:已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按其边界线确定,未划定的,按照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划
14、定;与水库坝体分离的溢洪道及其他建筑物参照 SL 106 和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7.3.3 水闸工程建筑物:参照 SL 265 和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7.4 其他河段 7.4.1 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河道划界工作实施时已批准的,管理范围线可以按照已批准的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外缘控制线划定。 7.4.2 经河道整治、防洪治理已征收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线按照已征收土地的实际外沿线确定;左右岸防洪治理标准不同的,按左右岸防洪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位分别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7.4.3 有防洪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防洪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
15、7.4.4 无防洪规划的,按照 GB 50201 国家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确定: a) 有水文记载最高历史洪水位准确高程的,按照最高历史洪水位确定; b) 无水文记载最高历史洪水位的,可按照不低于 5 年一遇洪水标准确定。 8 洪水分析计算 8.1 资料分析与复核要求 8.1.1 根据工作任务和内容确定划界河道计算范围。 8.1.2 依据分析计算内容,按照 SL 196 有关规定开展必要的水文调查。 8.1.3 分类整理测站基本情况、测验方法、精度等基本资料,查明来源,并对分析计算采用的水文、气象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分析复核、评价。 8.1.4 确定划界河道洪水标准,开展划界河道设计
16、洪水计算与成果合理性分析,编写划界河道洪水分析内容。 8.2 洪水标准确定 8.2.1 有相关部门审查批复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直接采用相关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 8.2.2 已编制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经相关部门审查未批复的,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按 GB 50201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规划拟定的防洪标准复核确定后采用。 DB52/T 14502019 5 8.2.3 未编制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结合河道防洪保护对象,按照 GB 50201 的有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其中,城市河段防洪
17、标准不低于 20 年一遇,城镇河段防洪标准不低于 10 年一遇,农田保护河段不低于 5 年一遇,无防洪保护要求的河段可按 5 年一遇洪水标准确定。 8.2.4 河道内已建水库、电站等涉水工程库区河段校核设计洪水标准宜采用原设计成果。如无资料,应按 GB 50201、SL 252 有关要求分析确定。 8.3 洪水分析计算 8.3.1 有洪水计算资料的河道,应分析资料的可靠性,经复核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洪水标准可直接采用,并注明成果来源。 8.3.2 无设计洪水计算成果资料的河道, 应根据防洪保护要求确定相应设计洪水标准, 结合流域特点、基本资料情况, 分析划界河流暴雨特性、 洪水特性, 并对设计
18、洪水进行分析计算。 分析计算应执行 SL 44、SL 104 等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8.3.3 洪水计算成果应与上下游、干支流已有洪水成果进行协调性、合理性分析。 9 划界测量 9.1 一般规定 9.1.1 划界河道平面坐标系统应统一采用现行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9.1.2 高程系统应统一采用现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9.1.3 平面、 高程基本控制测量等级均不应低于四等, 其技术要求应按 GB 50026、 GB/T 12898、 SL 197、CJJ/T 8 的有关规定执行。 9.1.4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应完成河道带状地形图和河道断面测绘。 9.1.5 有可靠测绘成果且
19、满足河道划界要求的,可采用现有成果,并注明资料成果来源;无测绘资料的、或测绘资料现势性不满足要求的、或质量不满足要求的,应开展河道管理划界测量。 9.1.6 划界测量应整理提交基本控制平差计算资料与成果表、基本控制点点之记、河道带状地形图、河道断面图与成果表等资料。 9.2 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测绘 9.2.1 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比例尺,应按以下要求确定: a) 城市(镇)规划区河段采用 1:2000; b) 非城市(镇)规划区河段采用 1:5000,峡谷河段可采用 1:10000。 9.2.2 带状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满足河道管理范围线外 10 m20 m(平面),或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以上
20、3 m5 m(高程)的要求。 9.2.3 河道带状地形图可采用矩形分幅,尺寸 50 cm40 cm;地形图编号采用流水编号法,从河道上游至下游顺序编号;图名按江(河)名及河段编制,如:贵州省(行政区名称)(省/市/县)管河道(河道名称)带状地形图(见附录 F)。 9.2.4 河道带状地形图测绘要求除了符合 SL 197 等相关规范外,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管理范围线附近绘图区域应增加高程注记点密度; b) 标示乡(镇)以上行政区界线,调查注记村级以上行政区名称、村民组名称、地名等信息; c) 绘图区域内的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引提水等水利工程及其他涉河设施、建筑物,应调查并注记名称、特征点
21、高程; DB52/T 14502019 6 d) 绘图区域内的跌水、瀑布、河心洲、码头等地物应标注特征点高程。 9.3 河道断面测绘 9.3.1 河道断面测绘包括河道纵断面测绘和河道横断面测绘。 9.3.2 河道横断面间距应满足河道洪水水面线分析计算需要,具体可根据河道类型、河道形态、河流落差、地形变化、水流变化、建筑物和村镇(厂矿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确定,必要时适当加密或放宽。 9.3.3 河道横断面测绘范围应满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 10 m20 m(平面)或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以上 3 m5 m(高程)的要求,测量精度不低于 1:1000 标准。 9.3.4 河道横断面断面点间距应能
22、正确反映地表形状为原则,陆地部分为图上 1 cm3 cm,水下部分为图上 0.5 cm1.5 cm,河道水下测量点不得少于 3 个;地物轮廓两端、坡度变换处、水边和水下深泓点均应测量断面点。河道横断面成果应标明左右岸,以左岸为起点绘至右岸。 9.3.5 河道纵断面断面点间距应能正确反映河道深泓线和河道水面线变化为原则,至少应包含测时水边点及深泓点。河道纵断面成果宜包括工作水位(测时水位)、深泓线、常年洪水线成果和河道横断面、水利工程、重要跨河或河岸设施位置等信息;当划界河道里程较长、或纵断面测量时间较长、或测量期间河道水位变幅较大时,应增加同时水位测量与计算。 9.3.6 河道断面测量应同时记
23、录测量日期和测量时间,绘制纵、横断面图,编制纵、横断面成果表。 10 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 10.1 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设计水面线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线成果表编制、 河道管理范围线绘制、界桩(牌)及公告牌点位设置。 10.2 根据本标准划界要求及洪水分析计算成果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设计水面线。 10.3 上下游不同防洪标准、库首与天然河段管理范围线的连接,宜从高处向低处在 200 m300 m 范围内平滑过渡。 10.4 水库库尾与上游河道管理范围线的衔接参见附录 I。 10.5 在河道带状地形图上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河道中心线。河道管理范围线用红色实线表示,河道中心线用黑色
24、虚线(线段长 5 mm,间隔 2 mm)表示,线宽均为 0.6 mm;河道中心线应标注河道里程桩号。 10.6 在已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的成果图上按本标准要求布设、标注界桩(牌)及公告牌点位,形成河道管理范围线设计成果图。 11 界桩(牌)及公告牌 11.1 界桩(牌)及公告牌设置 11.1.1 界桩适用于所有类型河道岸线,界牌主要适用于城镇河道堤防护岸等已硬化的河段。 11.1.2 在已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带状地形图上,根据河岸地形地质条件,沿河城市、城镇、村庄、农田、建筑物及工程设施分布情况,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界桩(牌)及公告牌安装位置,并标注编号、坐标和高程,编制河道管理范围界桩(牌)设计成
25、果表。 11.1.3 河道管理线界桩(牌)设置间距,城镇河段为 80 m120 m,天然河段为 300 m400 m。无人类活动的陡崖、 荒山、 森林等天然河道, 已有管理范围标识的河段可适当加大界桩设置间距, 峡谷河段、地下河伏流河段可在进出口各设置一个界桩。 11.1.4 出现下列情况的河段应加密设置界桩(牌): DB52/T 14502019 7 a)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边界、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边界,水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边界; b) 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 c) 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 d) 河道主要支流汇口; e) 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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