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950-2013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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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4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DB34/T 19502013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Standard for Compiling of County Town Planningin Anhui Province20130928 发布20131028 实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前言本标准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列入 2013 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函 (办标函201382 号)的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建筑大学编制而成。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我省县城规划的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重点考虑我省经济条件、地域差异和县城特点,并
2、广泛征求了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主要规划编制、研究单位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县城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与重点、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标准共有 6 章,包括总则、术语、县城总体规划、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县城专业规划。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肥市东流路 28 号,邮编230051) 。本标准主编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建筑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晓勤高冰松马明姚本伦储金龙李保民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王凯张菁鹿勤王胜波李长青刘复友目次
3、1 总则.12 术语.23 县城总体规划. 63.1 一般规定.63.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63.3 规划区规划.83.4 城区规划.103.5 成果要求.123.6 特别规定.154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184.1 一般规定.184.2 控规通则.184.3 地块控规.194.4 成果要求.215 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235.1 一般规定.235.2 编制内容.235.3 成果要求.236 县城专业规划. 25本标准用词说明.26条文说明.2711 总则1.0.1 为规范县城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提高县城规划编制水平,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
4、乡规划条例 ,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工作。1.0.3 县城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分类发展、区域协调、城乡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道路,引导县城又好又快发展。1.0.4 编制县城规划应按照卫星城市、县级中等城市和特色小城市三类县城分类,突出皖北、皖中、沿江、皖西和皖南五大片区特点,确定发展目标,衔接发展要求,优化规划布局,彰显地域特色。1.0.5 县城规划包括县城总体规划、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县城专业规划。重点地段可单独编制城市设计。1.0.6 编制
5、县城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县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ounty)依法设定的县建制的行政管辖区。2.0.2 县城(county town)依法设定的县的行政机关所在的城镇。2.0.3 城区(city area)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发展的核心区域。2.0.4 专业规划(specialized planning)为某个专项建设内容单独编制的规划。2.0.5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对空间形态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2.0.6 远景规划(long-range planning)未来长远时
6、期县城空间利用和用地布局的战略性、结构性规划。2.0.7 卫星城市(satellite city)特大城市或大城市周边与该城市一体化发展的县城。2.0.8 县级中等城市(medium-city-sized county)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城区常住人口规模达到中等城市要求,空间上相对独立的县城。2.0.9 特色小城市(small county with characteristics)具有一定特色,城区常住人口规模未达到中等城市要求的县城。2.0.10 中心城市(center city)一定区域范围内,整体实力具有综合影响力的城市,是区域发展的增长极。2.0.11 县城规划区(planni
7、ng area of county town)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32.0.12 镇村体系(townvillage system)县域内由一系列不同等级、不同职能、不同规模且相互密切联系的镇(乡) 、村组成的系统。2.0.13 中心镇(center town)镇村体系中,在社会、经济和空间发展中兼为周边镇(乡)提供服务的镇。2.0.14 中心村(center village)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2.0.15 新型社区(new pattern community)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8、,人居环境优良、文明程度较高的乡村居民点。2.0.16 市政基础设施(municipal infrastructure)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园林、环卫、综合防灾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2.0.17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设施的总称。2.0.18 公用设施(public utilities)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2.0.19 基本生态控制线(basic ecological control line)为保障基本生态安全, 维护生态系统的
9、完整性和连续性, 防止建设无序蔓延,根据当地实际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2.0.20 空间管制(Space control)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关于县域空间、 规划区空间和城区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与控制要求。2.0.21 禁建区(no-build zone)县城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为保护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需要,禁止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42.0.22 限建区(control-build zone)县城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不宜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确有进行建设必要时, 安排的城镇开发项目应符合城镇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
10、2.0.23 适建区(buildable zone)县城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可以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2.0.24 黄线(yellow line)城乡规划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2.0.25 蓝线(blue line)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区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界线。2.0.26 绿线(green line)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2.0.27 紫线(purple line)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2.0.28 规划管理单元(planning administrative unit
11、)城区内具有一定人口容量或功能关联性,边界清晰、适合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性管理的区域。2.0.29 单元控制(administrative unit control)关于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要求。2.0.30 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general rule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一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规定,简称控规通则。2.0.31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plot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对各个地块制定的关于土地使用的具体控制要求,简称地块控规。2.0.32 地块(plot)5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根
12、据用地使用性质、权属、界线等划分的最小用地单元。2.0.33 地块图则(plot regulatory chart)由反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图、表、文字等构成的规划图。2.0.34 老城区(old county area)城区建成区中形成历史相对较久的地区。2.0.35 新城区(new county area)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新建地区。2.0.36 工业园区(industrial district)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2.0.37 绿色生态城区(low-carbon eco-city)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 在城区规划、 设计、 施工、 运营
13、的全寿命周期内,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新能源利用、物业管理制度创新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城区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63 县城总体规划3.1 一般规定3.1.1 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产城融合、 彰显特色的原则, 符合上位规划要求,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3.1.2 县城总体规划应包括县域镇村体系规划、规划区规划和城区规划。3.1.3 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前,应评估现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应对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城乡空间布局、产业空间布局、生态环境容量与保护、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
14、进行专门研究。3.1.4 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应根据资源、生态、环境条件,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确定县城远景发展目标、职能定位和空间布局;根据远景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确定规划期限内的城乡统筹、用地布局、建设时序、重大设施建设等内容。3.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3.2.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 镇村体系结构、 空间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制、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县城规划区划定等规划内容。3.2.2 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与发展前景、 发展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及相关规划与政策要求,明确县城在区域格局中的定位;2 分析县域产业结构、
15、综合交通、资源承载、生态环境等条件,明确城乡统筹发展策略与目标,确定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战略和路径;3 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及策略, 明确县域产业结构, 统筹布局各类产业功能区;4 分析人口流动趋势,预测县域城镇化水平、总人口及城镇人口规模。3.2.3 县域镇村体系结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按照“城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新型社区) ”四级构建镇村体系,提出县域各镇(乡)的发展定位、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明确中心镇的发展指引,7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2 分析发展条件、环境容量、人口流动趋势,确定城区、镇区人口规模,确定中心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标准。3.2.4 县域空间利用规划应符合下列
16、要求:1 明确城乡建设用地的用途,统筹安排各级城乡居民点、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采矿等用地,确定城区、镇区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用地规模与空间形态;2 确定水域、农林用地等非建设用地范围;3 明确各类城乡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规模,编制县域城乡用地汇总表。3.2.5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明确县域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控制要求;2 明确县域生态网络格局, 确定各类生态功能区保护措施, 提出城乡建设区生态管控要求;3 提出水、 气、 声、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与主要设施的空间布局。3.2.6 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应明确城乡建设用地、 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 能源、自
17、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重大设施廊道、公共安全等空间管制要素的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措施。3.2.7 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应确定县域综合交通体系、 组织与发展策略, 落实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设施的等级设置与布局规划要求。3.2.8 县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确定电力、电信、供水、排水、环卫、能源等重大设施的布局与建设标准,明确基础设施廊道的位置及管控要求;明确县域综合防灾目标,确定县城与镇(乡)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提出主要灾种防灾减灾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统筹防灾减灾设施布局。有条件的县应提出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布局与建设标准。3.2.9 县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确定教育、医疗卫
18、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重要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3.2.10 县城规划区划定应遵循区域协调、统筹发展、兼顾保护、规模适度的原则,符合资源环境保护、空间发展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划管理能力的要8求。县城规划区规模宜符合表 3.2.10 的规定。表 3.2.10 县城规划区规模表规划期末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规模20 平方公里120 平方公里2050 平方公里80200 平方公里50 平方公里150300 平方公里3.2.11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县,应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县,应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要求。3.2.12 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应明确
19、旅游总体发展目标,确定旅游总体布局,划分旅游分区,明确旅游线路组织,提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要求。3.3 规划区规划3.3.1 规划区规划应包括规划区用地规划、生态网络、空间管制、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3.3.2 规划区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进行规划区城乡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确定规划区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范围,明确城区、镇区用地布局,明确城区空间增长边界;2 明确规划区中心村(新型社区) 、自然村的数量与规模,按照改造提升型、拆迁新建型、旧村整治型、特色保护型的模式,确定村庄建设用地标准,提出村庄建设指引;3 明确规划区各类非建设用地类型、规模和范围;4 编制规划
20、区城乡用地汇总表;5 对远景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制定城区远景用地布局方案。3.3.3 规划区生态网络规划应明确生态网络空间结构,确定生态枢纽和生态廊道,划定生态功能分区,提出保护、建设及管控措施。有条件的县应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3.3.4 规划区空间管制规划应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具体范围,提出各9区空间资源利用引导措施和管控要求。3.3.5 规划区综合交通规划应落实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等的具体布局;按照公交优先与城乡公交一体化要求,确定各种交通线路、枢纽与主要站场设施选址与规模,提出主要交通廊道管控要求;预留远景交通通道与站场位置。3.3.6 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规
21、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明确用水量标准,预测用水总量;划定供水分区,明确水源地选择和供水方式,明确供水系统布局与规模;确定供水干管走向、管径;提出重要供水设施建设要求。2 明确排水体制,确定暴雨强度,估算污水总量;划定排水分区,明确不同地区排放标准;明确污水处理厂布局、用地规模和处理能力;确定排水管渠干管走向、管径和排水口位置;提出重要排水设施建设要求。3 确定各类活动用电量指标,预测总用电负荷;明确不同地区供电电源、变电站布局及其用地规模;明确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和管控要求;确定供电干线走向和电压等级。4 提出通信设施发展目标、 服务范围和建设要求, 明确主要局所和重要通信设施布局,确定通信干线走
22、向。5 提出环境质量规划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划定环境质量分区, 提出环境污染防护与治理措施; 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预测生活废弃物总量,明确垃圾收集方式、最终处理方式及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提出环卫设施建设指引。6 明确设防(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提出设防方案,确定防洪堤坝走向;明确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提出防涝措施与设施建设要求。7 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的要求和建设目标,确定重要防灾设施设置标准、规模和布局。8 有条件的县应进行燃气、供热等能源工程规划,明确各
23、类负荷标准,预测需求量,确定主要燃气、供热设施位置和用地规模,明确干管走向。3.3.7 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确定各级城乡居民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10体育、社会福利等设施设置标准、规模和布局,提出重要设施选址及建设要求。3.4 城区规划3.4.1 城区规划应包括县城性质与规模和城区用地发展方向、空间组织、主要功能要素布局、绿地系统、空间管制、道路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单元等规划内容。3.4.2 县城性质与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区位与交通条件、自然与文化资源特征、产业基础与特征等情况,明确县城区域地位与作用,明确主导职能,确定县城性质;2 合理确定城区人
24、口规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的规定,确定城区建设用地规模。3.4.3 城区用地发展方向的选择应分析经济发展、自然地理、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和城区远景空间格局等因素,确定城区用地发展方向与空间拓展范围。3.4.4 城区空间组织应分析地形地貌条件、水文与水文地质条件、自然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重大设施廊道控制、空间格局演进特征等因素,确定城区空间结构和形态。3.4.5 城区主要功能要素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居住用地布局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合理组织居住与就业空间, 统筹新老城区居住用地安排, 优化居住结构;
25、提出住房建设标准, 有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等地区改造。2 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应合理组织公共服务体系, 确定县级和片区级中心位置和规模,确定重要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各级各类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设施安排;合理配置各级商业服务业设施,完善商业服务体系,加强商业服务业中心建设;每个县城宜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商业街区。3 工业用地布局应分析场地条件、产业需求、交通条件、环境影响及与居住等用地之间的关系,合理选择适宜用地;按照产城融合发展要求合理布局生产性用地,预留城区发展通廊;明确老工业区更新的方式、策略以及有关设施建设要11求。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宜结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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