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7∕T 464-2020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规范(新乡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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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10 B42 DB4107 新乡市地方标准 DB 4107/T 4642020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规范 2020 - 12 - 17 发布 2021 - 01 - 17 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7/T 4642020 I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性质和任务 . 1 4.1 性质 . 1 4.2 任务 . 1 5 组织机构 . 2 5.1 机构设置 . 2 5.2 机构管理 . 2 6 人员 . 2 6.1 动监分所人员 . 2 6.2 动监分所工作人员福利 . 2 7 动监分所的资产 .
2、 3 8 公共财政保障 . 3 8.1 人员及事业经费 . 3 8.2 财务管理 . 3 8.3 收费管理 . 4 9 制度建设 . 4 9.1 动监分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 4 9.2 动监分所内应悬挂相关宣传资料及制度 . 4 DB4107/T 4642020 II 前 言 为规范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卫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获嘉县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 本标准
3、主要起草人:陈同、程亮、李强、王方明、邹小娟,徐凤忠,马振良,李建芳。 本标准于2020年12月7日制定发布。 DB4107/T 4642020 1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性质和任务、组织机构、人员、动检分所的资产、公共财政保障和制度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
4、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1108号) 河南省畜牧
5、局关于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医200840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牧医200942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201029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医20129号)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瘦肉精”检疫监管工作流程的通知(豫动监201213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牧医20131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1567号
6、)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性质和任务 DB4107/T 4642020 2 4.1 性质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乡镇的派出机构, 依法负责辖区内动物、 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承担政府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任务。动监分所的人员、业务和经费归其所派出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豫政办 2011 108号)。 4.2 任务 4.2.1 宣传贯彻发展畜牧兽医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4.2.2 协助乡镇政府搞
7、好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作。 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的动物、 动物产品检疫等工作。 4.2.2.1 动物疫情调查与报告。(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2.2.2 畜禽标识发放管理及监督。(详见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医200840 号)和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201029 号) 4.2.2.3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瘦肉精”同步监督抽检。(详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 号)及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瘦肉精”检疫监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8、(豫动监201213 号)。 4.2.2.4 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详见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 豫牧医201314 号)、原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 号) 4.2.2.5 负责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屠宰加工企业及其冷库等的日常监管。(详见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牧医200942 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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