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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07∕T 464-2020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规范(新乡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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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07∕T 464-2020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规范(新乡市).pdf

    1、ICS 65.020.10 B42 DB4107 新乡市地方标准 DB 4107/T 4642020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规范 2020 - 12 - 17 发布 2021 - 01 - 17 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7/T 4642020 I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性质和任务 . 1 4.1 性质 . 1 4.2 任务 . 1 5 组织机构 . 2 5.1 机构设置 . 2 5.2 机构管理 . 2 6 人员 . 2 6.1 动监分所人员 . 2 6.2 动监分所工作人员福利 . 2 7 动监分所的资产 .

    2、 3 8 公共财政保障 . 3 8.1 人员及事业经费 . 3 8.2 财务管理 . 3 8.3 收费管理 . 4 9 制度建设 . 4 9.1 动监分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 4 9.2 动监分所内应悬挂相关宣传资料及制度 . 4 DB4107/T 4642020 II 前 言 为规范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卫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获嘉县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 本标准

    3、主要起草人:陈同、程亮、李强、王方明、邹小娟,徐凤忠,马振良,李建芳。 本标准于2020年12月7日制定发布。 DB4107/T 4642020 1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性质和任务、组织机构、人员、动检分所的资产、公共财政保障和制度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

    4、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1108号) 河南省畜牧

    5、局关于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医200840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牧医200942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201029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医20129号)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瘦肉精”检疫监管工作流程的通知(豫动监201213号)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牧医20131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1567号

    6、)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性质和任务 DB4107/T 4642020 2 4.1 性质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乡镇的派出机构, 依法负责辖区内动物、 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承担政府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任务。动监分所的人员、业务和经费归其所派出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豫政办 2011 108号)。 4.2 任务 4.2.1 宣传贯彻发展畜牧兽医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4.2.2 协助乡镇政府搞

    7、好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作。 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的动物、 动物产品检疫等工作。 4.2.2.1 动物疫情调查与报告。(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2.2.2 畜禽标识发放管理及监督。(详见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医200840 号)和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201029 号) 4.2.2.3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瘦肉精”同步监督抽检。(详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 号)及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瘦肉精”检疫监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8、(豫动监201213 号)。 4.2.2.4 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详见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 豫牧医201314 号)、原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 号) 4.2.2.5 负责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屠宰加工企业及其冷库等的日常监管。(详见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牧医200942 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67号)

    9、 4.2.2.6 承担上级下达的任务。 5 组织机构 5.1 机构设置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按乡镇行政区划或者分区域设置, 个别条件特殊的地方可按自然经济区域或工作需要分片区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方案,报省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2 机构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监分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DB4107/T 4642020 3 6 人员 6.1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人员 6.1.1 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

    10、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等工作,应根据辖区人口、面积、畜牧业生产发展规模现状、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量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分所人员编制,每个动监分所编制人员不应少于 5 人。 6.1.2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 号)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 2012 年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医20129 号)规定,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业务工作和人员归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 6.1.3 动物卫生监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应低于 75 %。 6.1.4 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动物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

    11、过动物卫生监督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官方兽医的条件。 6.2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工作人员福利 6.2.1 对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定期体检;并按规定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 号) 6.2.2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人员应定期参加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的培训。 6.2.3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人员应定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6.2.4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人员

    12、的职称评定应执行国家和省、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7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资产 根据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牧医 2012 9号)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固定资产,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分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7.1 房屋建设 7.1.1 动监分所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动物检疫出证和突发动物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动监分所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应根据工作用途,包括办公室、检疫申报室、快速检测分析室、证章标志保管室、投诉接待室

    13、、档案室、学习培训室和应急处置室等;辅助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值班室、库房、更衣室、消毒室或消毒通道、车库和卫生间等。动监分所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200 平方米。 7.1.2 办公房屋外墙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室内设立公示牌,公示内容符合农业部规范要求;内墙张贴规定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详见原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豫牧医201110 号) DB4107/T 4642020 4 7.1.3 在办公房屋外或大门口附近要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和“XX 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标牌长 150cm、宽 30cm、厚 4cm,白底黑字,大

    14、宋字体。(详见原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农医发201043 号) 7.2 设施设备配置 7.2.1 办公室应配备专用电话、计算机、上网卡(或无线上网卡)、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和交通工具等;应按每 4-6 名工作人员配备 1 辆动物卫生监督执勤车的标准进行配置,用于日常现场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突发动物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 7.2.2 应配备检疫所需器械,兽用非接触式远红外测温仪(测量动物体温专用),检疫箱(包括:检疫专用刀、检疫拉钩、磨刀棒、听诊器、手术剪、密封取样袋、取样刀、镊子、体温计、放大镜、采血器、平皿、玻片、废弃针头回收盒、防滑手

    15、套等);为满足日常动物卫生监督、突发动物卫生事件现场处置的需要,应配备快速检疫瘦肉精、兽药残留、肉类水分等快速检测设备及采样移送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防护设备、扑杀器、识读设备等。 7.2.3 应常年储备有消毒药、防护服及其它备用物资;分类贮存保管,有领取、发放、使用记录。 7.2.4 应设置档案柜:有畜禽标识领取、发放、使用记录;有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相关业务工作记录记载。 8 公共财政保障 8.1 人员及事业经费 动监分所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人员经费实行全额拨款, 事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8.2 财务管理 应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统一管理下,

    16、建立健全动监分所财务管理制度。 8.3 收费管理 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 制度建设 9.1 动监分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a) 工作人员及岗位职责。 b) 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c) 考核考勤制度。 d) 奖惩制度。 9.2 动监分所内应悬挂相关宣传资料及制度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DB4107/T 4642020 5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c)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d)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规定。 e) 动监分所工作职责及所务公示等。 f)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g) 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动监分所业务工作记录记载保存 1 年以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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