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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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数字经济变革浪潮中,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因此,2023 年以来,随着 ChatGPT 成为全球持续热议话题,人力资源行业正在探索 AIGC 带来的可能性,AIGC 时代悄然而至,数智化技术将成为提升组织运行和人才工作效率及质量的得力助手。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2024)由云生集团(HRWORK 人事通)汇编,分为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以及中西部地区共计四本,覆盖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云南、四川、重庆、陕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贵州、内蒙古、山西、宁
2、夏自治区等数十个省、市和地区。本套丛书汇集了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财税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截止到 2023 年 12 月初所公布的多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云生集团编写的系列白皮书自发布年以来,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在 2024版丛书所涉及的相关资料的查阅和汇编中,编委会力求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覆盖面广,从而为广大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提供学习指导和决策参考。鉴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频次,调整的密集性、广泛性及地区差异性,在汇编中难免有疏漏不足之处。在此,敬请广大读者予以指正,并提供宝贵建议,我们将及时改进完善。在 2024 年度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编写过程中,政
3、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客户、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士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感谢!云生集团创始人 CEO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管理规定.6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8一、2023 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8二、2023 年杭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8三、2023 年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9四、2023 年合肥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9五、上海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9六、杭州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9七、南京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10八、合肥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
4、10九、上海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汇总表.10第三部分:养老保险.13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3二、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5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2四、上海市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30五、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模“专加”养老金.31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32第四部分:医疗保险.34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34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36三、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
5、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38四、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39五、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0六、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44第五部分:生育保险.46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46二、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47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三、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 .50第六部分:工伤保险.54一、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54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方法.58三、工伤认定及申请.64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74五、工伤保险待遇.78六、工伤致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94七、工伤致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95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6、.96九、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97十、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99十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100十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101十三、工伤人员劳动关系处理.102十四、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04十五、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107第七部分:失业保险.109一、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09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111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12四、失业保险金的计算.117五、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119六、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119第八部分:住房公积金.1
7、21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121二、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上、下限.131三、上海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上、下限.134四、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35五、非本市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办法.151六、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155七、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159第九部分:劳动报酬数据查询.163一、职工平均工资.163二、最低工资标准.167三、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175四、上海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78五、浙江省、杭州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79六、江苏省、南京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
8、79七、安徽省、合肥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81第十部分:居住证管理与落户.182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182二、浙江省居住证管理.191三、江苏省居住证管理.200四、安徽省居住证管理.206五、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209六、浙江省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220七、江苏省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228八、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239九、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杭州市常住户口.243十、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南京市常住户口.243目录1第一部分:总则第一部分:总则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
10、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第
11、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2013 年11 月 1 日2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 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社会保
12、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
13、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1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 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
15、职工监督。2013 年11 月 1 日3第一部分:总则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 号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 5 个
16、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申请划
17、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
18、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2013 年11 月 1 日4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 号延期缴费
19、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第二十
20、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四)用人单位的意见;(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21、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2013 年11 月 1 日5第一部分:总则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 号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2、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
23、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
24、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第三十三条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号)同时废止。2013 年11 月 1 日6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管理规定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关 于 对“医院外来护
25、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 人 社 规20193 号一、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四)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五)在本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上门照护和社区托养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六)在本市从事保险营销的来沪从业人员。二、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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