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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docx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11224520
  • 上传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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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 个人 借款 保证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 保险合同
    资源描述: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附件1: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成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各类合法资金出借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期限以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 (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 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借款合同; (二)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个人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法律法规不予认可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行为除外;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借款本金、利息以外任何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借款本息)。 第十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自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具体保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费支付优先于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偿还。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在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对因此产生利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借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借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证明资料,并接受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审查。 被保险人为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查投保人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被保险人为商业企业或自然人,应委托符合资质代理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查投保人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情况,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最迟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关于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书面委托。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对因此增加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扩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除外。 如保险事故发生涉及犯罪,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另有约定除外: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代理人填具索赔申请书; (三)借款合同正本、借款凭证或相关放款证明; (四)投保人还款记录、凭证或相关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投保人就个人借款合同发生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应先行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承诺。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保险单载明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投保人提前全额清偿借款本息,保险合同终止。 释义 【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全部应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等。 【代理人】本保险条款所称被保险人代理人指被保险人基于与投保人达成借款合同之目,委托其从事贷款信审、咨询等相关工作网络贷款平台等机构。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费率 一、保费计算公式 月保险费 = 保险金额×月保险费率×免赔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费 = 保险期间内各月月保险费之和 二、月基准保险费率 1.4% 三、免赔调整系数 根据免赔额或免赔率大小,调整系数为0.75-1。 四、风险调整系数 1.根据保险费期交趸交方式,调整系数为0.6-1.5; 2.根据投保人信用评级,调整系数为0.5-2; 3.根据借款协议具体情况,调整系数为0.6-1.8; 4.根据借款规模大小,调整系数为0.6-1.5; 5.渠道系数:根据产品销售渠道,调整系数0.5~1.5; 6.根据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为0.65-2。 五、退保计算 投保人提前还清借款,可申请退保。 符合退保条件,保险人应根据已经过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若高于已付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已付保险费高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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