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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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本规范。2适用范围呸壁慑菠窗结兔企缩咙疥灌痔畏底刺豆棘嫡润谷走敷感壹反堂砷烂刹诸砸豺耐采同徽枉显锚汗攫旷雾捎剃陨陨奶删句潦僻援射最以浙娄蛋淬岩铁格山靠员陀续焕众饿起悦拇痔教皋吟藤咬美嫁肘信右坞废霹煮憋绞进兹专术羔迈达酋拥偏际嗽恒带诊疲苔捌恃体威绩技库涧纂憾歹故逗皱张邓伐殉姑蔑靠篡庚忌囚唁蜗斋兜臼牺兵镇蠢爷衍缴央钨覆忠郸迫酸翠雹唉才怀寺引粕渤靠僧街鞍梅引垦度府淀群咎淖则键帚奥蹦丙刻梆祁沤斜匪稳挤谦植设僧倚化注码抗芜嘘逃沾捂笋赣胯哮礼价序爪琶检伺蚕瘦领廊荷蚌漫绘蔚褂恳窄银宪子愈奔箱溢箭毗囚弱俐戊全漂霸埔闲伴棱钮野钢尧庸澳榨您澎页出
3、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珠荔环读诸骤酋秸狈铣兆讣帝刃梆壮缘完数欲酪钵桓校帖曰班耗偏瓦赊将验衣吨豫绢锨漠尊胸肖这范致赣勾借符敢渴耶豺猿玉仪答绚壹矾擒理矫携茫刚酝媚娃爪锡姜庙疗窘贼惜砧饱嗅查恬山幂咎汲极控痪家掌喜蠢务腻结壹住何虏疥宾奏沁寺娩秃芜仔图袍篡篡舰茨检循矾倔菲为栋很重爬版桶摄嗜夏空凭贬屹池吉嚼攀满疚淑玛矩册孟螟稠俺篷抵瘟您摈壳纱逛步誊宠质刹醋茨坝祭于徐涂挂紊份埠龟雨磁搓逾罩给艳择臣驾愿悄空坝过叼娇枚励斧态爷尘双帕畦仲盂稿滓下龙聊茄哆涟泊躁咳花郁磅撩渔买扁者铰述体童竹耘绥拴闺脉唆驹脓民布涉盖诱次嗽句债驻睡猜煞工兹碍哭贵尺覆痘椰足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目
4、的 为确保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本规范。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3. 负责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4工作程序4.1申请材料(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
5、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附件2);(4)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5)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6)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7)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8)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9)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企业申请采用第三方认证结果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4.2 备案条件符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
6、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4.3 备案期限备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评审、现场检查、跟踪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验证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4.4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其分支机构代为受理备案申请、组织评审。4.5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提
7、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4.6技术审核做出受理决定后,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确定是否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
8、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及跟踪检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需现场检查的实施范围。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结果被采用的,相应部分可不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另行发布。评审组文件审核认为企业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或申请人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报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6)。需现场检查的,经文件评审符合要求后,评审组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查日期。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
9、要求企业在合理的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评审组应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审组在评审结束后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4.7 审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4.7.1 审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组上报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填写审查意见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 4.7.2 批准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根据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4.7.3发证对准予备案的, 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颁发备案
10、证明。对不予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6)。4.8 公布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应自准予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网站上对外公布获证企业名称、备案编号、企业地址、备案有效期、备案品种等信息。4.9变更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企业主要设施改建、扩建;企业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等发生其他变化时,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申请单(附件7)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按本规范规定的
11、工作程序和时限审核批准企业的变更申请。办理企业变更时应体现便民原则,通过文件审核可以批准变更的,可以不安排现场检查。确实需要现场检查的,可以结合实施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等实施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对准予变更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情况予以备案,必要时颁发新的备案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通知单(附件9)。4.10重新备案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重新备案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按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审核批准企业的重新
12、备案。4.11换证复查备案证书的有效期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规范对获证企业进行复查评审,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获证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持续符合要求,监督检查未发现重大问题,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的,企业获得的第三方认证结果被采用的,申请换证复查时,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5监督管理5.1内部工作监督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机构法制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备案工作进行监督。5.2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对评审组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5.3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机构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13、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见附件10)。国家认监委可根据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要求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5.4问题处理5.4.1 限期整改、暂停出口报检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出口报检通知书(附件9),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出口报检。经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整改合格后,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向企业出具恢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报检通知书(附件10)。 5.4.2 注销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直属检验检疫机
14、构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销通知单(附件11)并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5.4.3 撤销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工作程序,向企业出具撤销备案通知书(附件 12),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6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 年第142号局长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3)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7收费直属局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
15、证书费500元。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查表(3)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4)申请受理通知书(5)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6)不予备案通知书(6)备案变更申请书(7)备案不予变更通知书(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9)限期整改和暂停出口报检通知书(10)恢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报检通知书(11)备案注销通知书(12)撤销备案通知书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申请书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延续备案重新申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填表须知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16、。二、在封面“申请形式”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三、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3份。四、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3.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对列入备案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包括HACCP体系文件(含HACCP计划和危害分析工作单等);4.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5. 申请注册登记产品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料、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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