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973-202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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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60.01 CCS Z 77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9732021 代替 DB33/ 973-2015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entraliz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21 - 09 - 09 发布 2022 - 01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 布 DB33/ 973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2、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 2 5 监测要求 . 4 6 实施管理 . 5 DB33/ 9732021 II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DB33/ 973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未被替代的内容为“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a) 调整范围(见 1); b) 修订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标准分级(见 4,2015 年版的 4.1);
3、 c) 划分污染物项目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新增总氮, 调整氨氮和总磷控制要求 (见 4.3、4.4,2015 年版的 4.1); d) 更新监测方法(见 5.5)。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制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及其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 年首次发布为 DB33/ 973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3/ 9732021 III 引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农村生活
4、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等,加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农村水环境安全,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DB33/ 9732021 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5、(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 39
6、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
7、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DB33/T 119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 DB33/T 1199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 DB33/ 9732021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来源:DB33/T 11992020,2.01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
8、进行处理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简称处理设施。 注: 按设计规模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 来源:DB33/T 11992020,2.04,有修改 3.3 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设计规模大于5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现有处理设施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新(改、扩)建处理设施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6 直接排入 direct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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