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T 0050-2016 寿险单证(金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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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ICS 03.060 A11 J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JR/T 00502016 代替 JR/T 0050-2009 寿险单证 Life Insurance Document 2016 - 12 - 26 发布 2016 - 12 -26 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JR/T 00502016 I 目 次 前 言 . 2 引 言 . 3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和定义 . 1 3.1 构件 components . 1 3.2 要素 elements . 1 4内容标准 . 2 4.1 合同内容标准 . 2 4.1.1
2、标准式合同内容标准 . 2 4.1.2 卡折式合同内容标准 . 4 4.1.3 凭证式合同内容标准 . 5 4.1.4 电子合同内容标准 . 5 4.2 业务单证内容标准 . 6 4.2.1 承保类单证 . 6 4.2.2 保全类单证 . 7 4.2.3 理赔类单证 . 8 5格式标准 . 9 5.1 合同装订要求 . 9 5.2 纸张规格 . 10 5.3 图文区域设置 . 10 5.4 字体 . 11 5.5 单证防伪与油墨标准 . 12 5.6 印刷质量标准与内容输出方式 . 13 6单证编码 . 14 7附则 . 15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标准式合同“保险单”区域设置样本 . 16
3、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申请类”业务单证区域设置样本(210mm297mm) . 17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申请类”业务单证区域设置样本(210mm140mm) . 18 参考文献 . 19 JR/T 0050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健、张书献、汪静、陶冶、顾伟文。 JR/
4、T 00502016 III 引 言 本标准按照“科学适用、层次分明、急用先行、合理扩展”的原则,统一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过程中保险合同及业务单证的构件、要素规范与基本格式标准,有利于加强保险业标准化建设,强化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内容标准。包括保险合同构件及要素标准、业务单证要素标准。 2基本格式标准。包括装订方式、纸张规格、图文区域设置、字体、防伪与油墨标准、印刷质量标准与内容输出方式等六个方面。 3单证编码标准。 4主要单证样张。 JR/T 00502016 1 寿险单证 1范
5、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 向客户提供的保险合同及业务单证的内容标准和基本格式规范,包括合同及业务单证构件与要素、装订方式、纸张规格、字体、图文区域设置、防伪与油墨、印刷质量与内容输出方式等标准和要求。 本标准规范的保险合同包括长期及短期个人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本标准规范的业务单证包括承保、 保全、 理赔等人寿保险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涉及的与客户权益有关的单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 养老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业务等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
6、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972008 无碳复写纸标准 GB/T 17001.11997 防伪油墨 第 1 部分 QB/T35981999 胶印亮光油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构件 components 指组成保险合同的独立单位。一般而言,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组成保险合同的独立单位具有不同的专业名称,通常将一个具有专业名称的单位称作一个构件。例如: “合同封面” 、 “合同封底” 、 “投保单副本/复本”等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构件。 3.2 要素 e
7、lements 指组成保险合同一个构件、一份业务单证的最小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一个构件中所涉及的一个打印项目,一份业务单证中列明的一条规则或一条注意事项均可称作一个要素。例如:合同构件“保险单”中的打印项目“保险金额”可称作一个要素;业务单证“批单”中列明的“批改生效日期”或某条批注可称作一个要素。 JR/T 00502016 2 4内容标准 4.1 合同内容标准 根据展现形态、输出形式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两大类。 纸质合同为可触摸的、有实物形态的文本型合同。根据合同构件种类的差异、合同保存期限的长短等,纸质合同应分为标准式、简易式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形式。 标准式合同的
8、特征是合同构件种类齐全,保存期限较长,相关合同信息通过系统输出。 简易式合同主要包括卡折式合同和凭证式合同。 卡折式合同的特征是合同构件相对简化, 保存期限相对较短, 相关合同信息已固定印刷供客户填写/确认或通过系统输出。 凭证式合同的特征是合同构件比较简化,保险期限相对较短,大多以保险凭证的形式存在。 电子合同是保险合同信息由电子、光学或类似技术生成、储存,并能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递、调阅。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合同形式。 4.1.1 标准式合同内容标准 4.1.1.1 标准式个人合同 4.1.1.1.1 总体要求 4.1.1.1.1.1 应包含封面与封底、保险单、现金价值表(
9、如有) 、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 、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复本、合同送达回执(如有) 、收费凭证等其他构件及要素。 4.1.1.1.1.2 应标注组成合同的主要构件名称,并标注合同的页码/总页码。 4.1.1.1.1.3 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合同中适度增加服务性材料。 4.1.1.1.2 封面与封底 应包含公司 Logo、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客服电话、公司门户网站等要素,在封面显著位置应注明“保险合同”的字样。如未在封面封底中包含公司住所的,需在保险单上打印公司住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如未在封面封底中包含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的,需在保险单上打印销售机构
10、、保单查询方式。 4.1.1.1.3 保险单 应包含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 4.1.1.1.3.1 客户信息应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4.1.1.1.3.2 保险责任信息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合同生效日、合同成立日期、币种、保险合同号等。若有特别约定等内容的,也应在保险单上注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 4.1.1.1.4 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 应根据产品特点在合同构件中增设。 4.1.1.1.4.1 现金价值表应基于被保险人的具体承保情况,按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险费或其他
11、内容进行现金价值的演示。 4.1.1.1.4.2 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表的演示金额应按保单年度由低到高排列。 4.1.1.1.5 投保单副本/复本(参见“4.2.1 承保类单证” ) 4.1.1.1.6 合同送达回执(如有) 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在合同构件中增设。 JR/T 00502016 3 4.1.1.1.6.1 应重点提醒投保人核查合同构件是否齐全,客户资料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在核对无误后签收保单。 4.1.1.1.6.2 也可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合同回执管理,例如,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确认合同收讫,以替代手工签收。 4.1.1.1.7 其他要素 4.1.1.1.7.1 公司
12、告知及提示 合同构件中应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犹豫期规则(限于有犹豫期规定的险种) 。 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规则。 获得保全服务的主要方法及关键注意事项。 交纳保险费的主要途径及关键注意事项。 理赔报案必备手续及关键注意事项。 保险金申领的必备手续及关键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办理保全、理赔业务时的关键注意事项。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知内容。 4.1.1.1.7.2 印章 合同应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4.1.1.2 标准式团体合同 4.1.1.2.1 总体要求 4.1.1.2.1.1 应包含封面与封底、保险单、被保险人承保清单(如有) 、个人
13、承保凭证(如有) 、保险条款或协议条约、投保单副本/复本、合同送达回执(如有) 、收费凭证(如有)等其他构件及要素。 4.1.1.2.1.2 应标注组成合同的主要构件名称,并标注合同的页码/总页码。 4.1.1.2.1.3 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合同中适度增加服务性材料。 4.1.1.2.2 封面与封底 应包含公司 Logo、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客服电话、公司门户网站等要素,在封面显著位置应注明“保险合同”的字样。如未在封面封底中包含公司住所的,需在保险单上打印公司住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如未在封面封底中包含销售机构、保单查询方式的,需在保险单上打印销售机
14、构、保单查询方式。 4.1.1.2.3 保险单 应包含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 4.1.1.2.3.1 客户信息应包含投保人主要信息(例如,姓名/名称等) 、被保险人合计人数。 4.1.1.2.3.2 保险责任信息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如有) 、合同生效日、合同成立日期、币种、保险合同号等。若有特别约定等内容的,也应在保险单上注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4.1.1.2.4 被保险人承保清单(如有) 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在合同构件中增设。 4.1.1.2.4.1 应包含被保险人主要信息、个人保险金额、个人保
15、险费等。 4.1.1.2.4.2 被保险人根据职位、薪酬等条件分类承保的,可以恰当形式注明。 4.1.1.2.5 个人承保凭证(如有) 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在合同构件中增设。 应包含凭证号、合同生效日、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投保人主要信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有)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 、个人保险金额、个人保险费等。 JR/T 00502016 4 4.1.1.2.6 投保单副本/复本(参见“4.2.1 承保类单证” ) 4.1.1.2.7 合同送达回执(如有) 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情况在合同
16、构件中增设。 4.1.1.2.8 其他要素 4.1.1.2.8.1 公司告知及提示 合同构件中应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获得保全服务的主要方法及关键注意事项。 理赔报案必备手续及关键注意事项。 保险金申领的必备手续及关键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办理保全、理赔业务时的关键注意事项。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告知内容。 4.1.1.2.8.2 印章 合同应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4.1.1.3 其他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以及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合同还应包含的其他要素。 4.1.1.3.1 分红型保险产品 合同要素中还应包含红利领取方式、分红型
17、产品的必要提示性内容(例如,红利测算数字仅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而非实际收益等)等。 4.1.1.3.2 万能型保险产品 合同要素中还应包含万能型产品的必要提示性内容(例如,提醒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等)等。 4.1.1.3.3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合同要素中还应包含投资连结型产品的必要提示性内容(例如,提醒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投资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投资账户选择及投资比例设置规则等)等。4.1.1.3.4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 4.1.1.3.4.1 保险单应包含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 4.1.1.3.4.2 保险单册封面
18、应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 “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 “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 “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 “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 “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 犹豫期提示语: “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 15 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 15 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 4.1.1.3.4.3 合
19、同材料应包括投保提示书、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 4.1.2 卡折式合同内容标准 4.1.2.1 总体要求 一般而言,卡折式合同应包含封面与封底、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收费凭证(如有)等构件及要素。 激活注册式卡折还应包含激活注册方法、密码条、激活注册有效期限、查阅对应产品保险条款的方法等相关信息。 JR/T 00502016 5 4.1.2.2 具体标准 4.1.2.2.1 保险凭证中应包含保险公司信息、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要素。保险公司信息包含保险公司名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客户信息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要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等
20、)等;保险责任信息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责任免除、保险费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免责条款提示等。 4.1.2.2.2 如因版面条件限制无法容纳条款全文时,可以条款简介方式描述,但至少应包含:条款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并明确告知完整条款内容的出处,提示客户阅读。 4.1.2.2.3 其他要素 4.1.2.2.3.1 如因版面条件限制无法全部显示公司告知及提示内容时,卡折式合同应针对较为重要的规则、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例如,如实告知规定、受益人指定规则;获得保全/理赔服务的主要方法及重要注意事
21、项、公司客服电话等。 4.1.2.2.3.2 应包含保险公司印章及客户签署项。激活注册式卡折无需客户签署项。 4.1.2.2.4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要素。 4.1.3 凭证式合同内容标准 4.1.3.1 总体要求 一般而言,凭证式合同应包含保险公司信息、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印章与客户签署项等其他要素。 4.1.3.2 具体标准 4.1.3.2.1 保险公司信息包含保险公司名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客户信息应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责任信息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费、保险金额、合同成立日、合同生效日、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等。 4.1.3.2.
22、2 如因版面条件限制无法容纳条款全文时,可以条款简介方式描述,但至少应包含:条款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并明确告知完整条款内容的出处,提示客户阅读。 4.1.3.2.3 应包含保险公司印章及客户签署项。 4.1.3.2.4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要素。 4.1.4 电子合同内容标准 4.1.4.1 总体要求 一般而言,电子合同应包含保险单、保险条款等构件及要素。 4.1.4.2 具体标准 4.1.4.2.1 保险单 应包含保险公司信息、客户信息、保险责任信息等。 4.1.4.2.1.1 保险公司信息包含保险公司名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4.1.4.2.1.2 客户信息应
23、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4.1.4.2.1.3 保险责任信息应包含险种/险种组合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如有) 、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币种、保险合同号等。若有特别约定等内容的,也应在保险单上注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还应包含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 4.1.4.2.2 其他要素 4.1.4.2.2.1 公司告知或提示要素。一般而言,应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JR/T 00502016 6 知或提示。例如,如实告知规定、受益人指定规则;犹豫期规则(限于有犹豫期规定的险种) ;获得保全/理赔服务的主要方法及
24、重要注意事项、公司客服电话等。 4.1.4.2.2.2 保险公司电子印章。该印章应符合国家电子签章法规的有关要求,配备有关防伪专利认证。 4.1.4.2.2.3 保险公司条款显示。保险公司可在电子合同中以链接方式显示保险条款内容。 4.1.4.2.3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要素。 4.2 业务单证内容标准 业务单证包括承保类单证、保全类单证、理赔类单证等其他单证。 4.2.1 承保类单证 指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直至缔结保险合同过程中所使用的单证。例如,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等。承保类单证应包含公司告知项、客户填写/确定项等内容。 4.2.1.1 公司告知项 对重要规则、重点注
25、意事项及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 4.2.1.1.1 重要规则。应包含告知或提示客户在投保时应遵循的关键规则。例如,合同生效日规定、如实告知规定、受益人指定规则等。 4.2.1.1.2 重点注意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4.2.1.1.2.1 提示客户应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 4.2.1.1.2.2 提示客户应全面理解购买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4.2.1.1.2.3 提示投保人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 4.2.1.1.3 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度增加服务性内容。例如,单证填写指引等。 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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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RT 0050-2016 寿险单证金融 JR 0050 2016 寿险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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