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51-2019 法医学 新生儿尸体检验规范(公共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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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310 A 92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151XXXX 代替 GA/T 151-1996 法医学 新生儿尸体检验规范 Forensic medicine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neonate cadavers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151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新生儿尸体检验程
2、序 .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新生儿死产与活产的鉴别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胎儿及儿童各发育阶段生理指标测量值 . 10 GA/T 151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1511996新生儿尸体检验,与GA/T 151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1996 年版的第 1 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如新生儿、婴儿、肺浮扬试验、胃肠浮扬试验、活产、死产、死胎、浸软儿等术语及其定义(见第 3 章); 修改了总则,对尸体检验前应了解的情况、尸体检验程序等提
3、出了要求(见第 4 章,1996 年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附录 A、附录 B(见附录 A、附录 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SC 6)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敏、陈晓刚、云利兵、易旭夫、陈世贤。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1511996。GA/T 151XXXX 1 法医学 新生儿尸体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中新生儿尸体检验的原则、内容、步骤
4、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儿尸体的法医病理学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7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 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 1198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
5、生儿 neonate 自母体娩出至生后满28天期间的婴儿。 3.2 婴儿 infant 出生后至生后一年内的儿童。 3.3 肺浮扬试验 hydrostatic test of lungs 新生儿肺投入清水中后,根据上浮或下沉作出新生儿是否活产的判定。 3.4 胃肠浮扬试验 hydrostatic test of stomach and bowel GA/T 151XXXX 2 新生儿胃肠投入清水中后,根据上浮或下沉作出新生儿是否活产的判定。 3.5 活产 live birth 胎儿娩出后具有心跳、自主呼吸、反射活动、肢体运动等生命体征。 3.6 死产 dead birth 妊娠满28周及以上(
6、或出生体重达1000g及以上)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 3.7 死胎 dead fetus 妊娠满28周及以上(或出生体重达1000g及以上)的胎儿在宫内死亡。 3.8 浸软儿 maceration 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经过23日以上发生浸软现象。 注:浸软儿的尸体征象常表现为表皮隆起,形成水泡,如表皮剥脱则露出淡褐红色的真皮。软组织失去弹性,肌肉柔软,弛缓。颅骨及全身各关节极易移动。内脏器官柔软,腹腔内有血样液体,脐带及全身组织被血色素浸润而红染,似高度腐败样改变,实为自溶。 4 总则 4.1 新生儿尸体检验除应遵照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遵照成人尸体检验的规定,具体按照 GA/T 147、GA/
7、T 150、GA/T 167、GA/T 168 执行。死胎、死产、婴儿尸体检验中的相关检验同样适用本标准。 4.2 新生儿死亡,如死亡原因存疑,应进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和组织病理学检验。 4.3 尸体检验之前,应先了解以下情况:分娩经过、新生儿病史、母亲产科病史、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 并应当同时提取留存的血样、 病历、 影像学检查资料及其他医学记录。 如为早期新生儿死亡,应提取胎盘、脐带。 4.4 尸体检验程序应包括尸表检验、尸体剖验、组织病理学检验,具体按照 GA/T 148 执行,必要时还包括其它特殊检验,具体按照 GA/T 169 执行。 4.5 对于所有的个体生理特征、损伤(
8、包括擦伤、挫伤、创、骨折、内脏器官破裂等)、体表附着物、病理改变及死后改变,需详细描述形态、准确定位、精确测量,并放置比例尺拍照固定,尸体检验照录像按照 GA/T 1198 执行。 5 新生儿尸体检验程序 5.1 尸表检验 GA/T 151XXXX 3 5.1.1 性别确定:无外生殖器畸形者,根据尸体会阴部及外生殖器发育情况判定。尸表检验难以分辨时,根据内生殖器、DNA 或染色体检验结果确定性别。男性婴儿应检验睾丸是否降至阴囊内。 5.1.2 身长测量: 全身长:测量颅顶至足跟的长度; 坐高:置坐姿状态,测量颅顶至臀部最低部位的长度。 5.1.3 体重:称量新生儿全身重量。 5.1.4 身体径
9、线测量: 头围:在额结节和枕外隆凸水平测量; 胸围:在两侧乳头水平测量; 腹围:在脐水平测量。 5.1.5 头部径线测量: 双顶径:双侧顶骨结节之间的直线距离; 枕额径:鼻根至枕外隆凸的直线距离; 枕颏径:颏部尖端至后囟门顶部的直线距离; 枕下前囟径:前囟门中心至枕外隆凸下方的直线距离; 前囟门直径:前囟门的各边与对边的直线距离。 5.1.6 身宽测量: 肩宽:测量两侧肩峰之间的直线距离; 臀宽:双侧髂前上棘之间的直线距离。 5.1.7 尸体表面附着物检验: 尸体附着的血液:观察体表皮肤上血液分布位置,注意与胎儿皮肤损伤出血相鉴别; 胎脂:检验尸体的腋窝、腹股沟、耳后、颈部等皮肤皱褶部位是否有
10、胎脂附着。 注:胎儿在母体子宫内时,其体表皮肤上附着有胎脂。胎脂是由皮肤皮脂腺分泌的皮脂、脂肪酸结晶及脱落上皮细胞构成,呈灰白色泥土样。经剖宫产娩出的胎儿,在体表大部分区域的皮肤皱褶处可查及胎脂附着。 5.1.8 产伤的检验: 产瘤:经阴道娩出的胎儿,头部先露部位可见产瘤。产瘤多位于颅顶部或顶枕部。如为胎头水肿,在胎儿娩出后开始逐渐缩小,13 日内逐渐消失; 胎头血肿: 经阴道娩出的胎儿, 头部可见头皮下血肿、 骨膜下血肿。 血肿在刚娩出时可不明显,娩出后数小时至 23 日逐渐增大,至数周后逐渐消失; 肢体骨折:需切开皮肤、肌肉等软组织检验; 其他产伤的检验按照 GA/T 168 执行。 5.
11、2 尸体剖验 5.2.1 头部剖验 5.2.1.1 沿冠状线从一侧耳后经顶部至对侧耳后切开头皮并将皮瓣分别向前、后翻开,检验头皮下有无出血、血肿、骨膜下血肿及骨折。 5.2.1.2 用尖头剪刀的一刃插入后囟门的外侧角处,沿人字缝水平向外剪开人字缝至颞骨、顶骨、枕骨交界处,再沿颞骨、顶骨交界处向前剪开并跨过冠状缝剪开额骨至距中线外侧 0.5cm 处。 5.2.1.3 用剪刀转向上、向后从距中线外侧 0.5cm 处依次剪开额骨、顶骨至后囟门处。 5.2.1.4 再以 5.2.1.2 及 5.2.1.3 的方法剪开对侧颅骨。 5.2.1.5 将剪开的骨片分离形成骨窗, 在左右两侧骨窗中央留一条 1c
12、m 宽的篮状骨桥, 暴露两侧大脑。 5.2.1.6 观察有无硬膜外出血及硬脑膜下出血。 GA/T 151XXXX 4 5.2.1.7 检验脑顶部软脑膜静脉的末端,进入上矢状窦处有无出血。 5.2.1.8 检验大脑镰有无血肿。 5.2.1.9 剪开上矢状窦,检验有无血栓形成。 5.2.1.10 剪断大脑镰前端附着处,将大脑额叶向上、后抬起,切断第二对至第六对脑神经。 5.2.1.11 检验小脑幕有无撕裂、血肿等。 5.2.1.12 沿小脑幕与颞骨、枕骨交界处剪断小脑幕,切断第七至十二对脑神经,再用手术刀尽可能深地切断上段颈髓。 5.2.1.13 取出大脑、小脑、脑干及上段颈髓,分别进行检验。 5
13、.2.2 心脏、大血管检验 5.2.2.1 心脏大血管的检验应在联合取出的心肺标本上原位进行。 5.2.2.2 剖开胸腔,分离胸腺,剪开心包。 5.2.2.3 按血循环方向依次剪开右心房、右心室及肺动脉并观察。 5.2.2.4 按血循环方向依次剪开左心房、左心室及主动脉并观察。 5.2.2.5 观察大血管开口及瓣膜。观察房间隔是否完整,卵圆孔闭合状况,室间隔有无缺损。 5.2.2.6 沿剪开的肺动脉向上至肺动脉分叉附近寻找动脉导管,用探针试探能否通入主动脉。若两者相通,则为动脉导管未闭合。 5.2.3 脐部检验 5.2.3.1 尸表检验脐部外观情况。 5.2.3.2 解剖切开腹部时,当刀切至脐
14、的上方时,切线向两侧分开,向左右下方直至腹股沟的中央部为止,形成倒“Y”形的皮瓣。 5.2.3.3 仔细检验各血管有无血栓及炎症病变。 5.2.3.4 检验后,在皮瓣内面剪断各血管,并提取血管做组织病理学检验。 5.2.4 化骨核检验 5.2.4.1 股骨的化骨核 一手紧握新生儿尸体的小腿,另一手持刀在髌骨上缘水平做一切口,剔除髌骨,再将小腿向后摆,使膝关节呈极度弯曲,达到全部暴露红色海绵体结构的化骨核,后连续做多次水平方向的薄切片,选择直径最大的一片测量(正常足月儿直径约为0.5cm)。 5.2.4.2 跟骨及距骨的化骨核 一手紧握新生儿尸体的足部,使尸体的脚趾指向检验者,另一手用长刀切入第
15、三趾和第四趾之间,穿过脚底直到脚跟, 跟骨及距骨的化骨核即可暴露 (正常足月儿跟骨化骨核的长径约为0.8cm1.0cm) 。 5.2.5 胎儿附属物检验 5.2.5.1 脐带检验: 检验脐带残端有无化脓等病变;检验脐带长度及直径,记录连接于胎盘的位置,连接部位与胎盘边缘的最短距离,脐带与胎膜融合(帆状胎盘),脐带内血管数目(在脐带两端和中间处的横断面上检验:正常具有 2 条动脉和 1 条静脉);脐带有无扭转、狭窄、血肿、血栓形成; 距胎盘 3cm 处离断脐带,在被离断脐带中段切取 2cm4cm 长的一段并置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做组织病理学检验;另于脐带病变处取材。 GA/T 151XXXX 5
16、 注:新生儿出生时脐带湿润柔软,带有光泽,呈灰白色,在脐带根部无明显分界线。出生后约6h12h,脐带根部组织开始出现炎症反应;24h36h脐带根部出现一圈明显的红色分界线;出生后23日脐带根部明显红肿,同时脐带结扎远端的血管内膜逐渐增厚闭塞至结扎处,并逐渐干燥皱缩呈黑色;出生后58日脐带结扎远端全部干燥、脱落;出生后1215日逐渐形成脐窝;出生后约3周脐带根部全部瘢痕化。 5.2.5.2 胎盘检验: 测量胎盘最大直径,中央区厚度(正常厚度一般在 2.5cm 左右),分离脐带后称量胎盘重量; 观察胎盘胎儿面颜色、光泽,有无血栓形成、囊肿、血管瘤; 观察胎盘母体面是否完整,有无撕裂、受压凹陷、梗死
17、、出血、钙化、血管瘤、肿物,绒毛有无水肿、苍白、水泡样变; 胎盘的母体面向上,纵行做多个平行切面(间隔 1cm),观察有无梗死(部位、大小、数目)、出血、钙化、血栓形成、绒毛水肿; 在胎盘的不同部位共切取 4 块(其中一块取自距胎盘边缘 2cm 处,每块宽约 2cm,包括胎儿面和母体面);另于胎盘病变处取材。 注:胎盘的正常重约500g,一般胎盘重量与胎儿体重的比例为1:6;若胎盘有病变,则比例有改变。 5.2.5.3 胎膜检验: 观察胎膜破裂口与胎盘边缘的最短距离(破裂口位于临近胎盘边缘时,属于边缘前置胎盘)、胎膜完整性、胎膜的透明度、颜色、胎粪着色、胎膜下出血等; 由破裂口至胎盘边缘方向剪
18、取胎膜一条(宽 2cm3cm),羊膜面向内卷曲后捆扎、固定,做组织病理学检验;另于胎膜异常改变处取材。 5.2.6 死产与活产的检验 5.2.6.1 鉴定原则 死产与活产的鉴定需要进行肺浮扬试验和胃肠浮扬试验操作,检验结果评价参照附录A中A.1进行。其他与死产活产鉴别以及新生儿成活时间判断有关的检验项目在新生儿尸体检验的各个环节中体现, 结果评价参照附录A。 5.2.6.2 肺浮扬试验 肺浮扬试验结果评价参照附录A中A.1.1进行,试验按如下步骤操作: 常规尸体解剖方法打开胸腹部,分离颈部组织; 在喉头下方结扎气管; 在膈肌上方结扎食管,在食管结扎上方切断食管; 将舌、颈部脏器连同心、左右肺等
19、胸部器官一并取出,并投入到盛有清水的广口透明容器内; 观察各胸部器官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程度; 如胸部器官沉入水底,则先分离各纵膈脏器,在气管结扎的上方切断气管; 将左右肺连同气管投入水中观察浮沉情况; 切断两侧肺门部支气管,分开左右肺,再分别投入水中,观察浮沉情况; 顺次分离各肺叶,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浮沉情况; 将各肺叶的不同部位剪取数小块肺组织(约 2cm 2cm 大小)投入水中观察。 5.2.6.3 胃肠浮扬试验 GA/T 151XXXX 6 胃肠浮扬试验结果评价参照附录A中A.1.2进行,试验按如下步骤操作: 常规剖开胸腹腔,分别结扎胃的贲门、幽门及十二指肠的上部、下部; 在空肠、回
20、肠及结肠各段分别做多段结扎,最后结扎大肠末端; 分离肠系膜,游离全部消化道一并取出; 将前述游离的消化道投入水中,观察胃肠浮沉情况; 如胃及部分肠上浮,则可将下沉部位的肠再做多段双重结扎,分别在双重结扎的中间剪断,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 如胃肠全部下沉,则在幽门处做双重结扎,在结扎的中间切断胃肠连结,将胃单独放入水中观察浮沉情况; 如胃仍下沉,则在水中将胃壁剪一缺口,仔细观察是否有气泡自胃中逸出; 将各段肠管分别剪一缺口,观察有无气泡自肠腔中逸出。 5.2.7 肺的组织病理学检验 显微镜下观察支气管及肺泡扩张状况、肺泡壁厚度判断产后有无呼吸运动。 5.2.8 新生儿成熟度的检验 胎儿胎龄推断参照
21、附录B。 GA/T 151XXXX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新生儿死产与活产的鉴别 A.1 死产与活产的鉴别 A.1.1 肺浮扬试验结果的评价 A.1.1.1 全部上浮于水面:新鲜的新生儿尸体,全部肺连心脏一起上浮,颈部器官沉下,说明已充分呼吸,肺泡扩张含气,可以确证为活产。 A.1.1.2 部分上浮于水面:新鲜的新生儿尸体,如全肺上浮,而个别部分的小块下沉;或全肺下沉,而个别部位的小块上浮,则应各按情况作具体分析。 由于活产新生儿呼吸运动微弱,于出生后不久即死亡,以致部分肺尚未扩张。有时新生儿曾有呼吸动作,但因支气管或细支气管被吸入的异物(如羊水、血液、胎粪粘液等)所堵塞,空
22、气不能进入肺泡,肺泡内已有的气体被吸收而呈萎陷状态,致使该局部浮扬试验呈阴性反应;或因肺炎等肺部疾病,使局部肺组织下沉。 有时对死产儿进行人工呼吸(特别是正压通气),以致部分肺脏因含气体而上浮。故需结合尸体其他检验所见及案情调查,加以分析判断。未经呼吸的死产儿,如因尸体腐败,肺内的腐败气体,亦可使肺上浮。此时,可先压挤肺脏,使腐败气体逸出,然后即刻投入水中,则肺下沉。同时,尸体其他部位亦可见腐败改变。据此,可以判明真假阳性。但高度腐败,肺泡壁已破裂时,则真假难辨。 A.1.1.3 全部下沉于水底:新鲜的新生儿尸体,若全部肺下沉,说明空气尚未进入肺内,新生儿未曾呼吸过。这种情况,可以推测为死产儿
23、。有时活产儿可呈阴性反应,常见于:未成熟儿呼吸功能不全,出生后死亡者,即使曾经呼吸,但肺泡内仅有少量空气;坠落产新生儿吸入异物而窒息死亡者,应进行组织学检查,以便进行鉴别。 A.1.2 胃肠浮扬试验结果的评价 A.1.2.1 新鲜新生儿尸体胃肠浮扬试验全部上浮于水面,证明是活产。 A.1.2.2 肺和胃肠内都不含空气,则可推测新生儿是死产,出生后未呼吸过。 A.1.2.3 如肺内含有空气而胃肠内不含空气,则可能是生活很短时间即死亡。 A.1.2.4 新鲜新生儿尸体肺不含空气,而胃或部分肠含气上浮,则可能因异物堵塞呼吸道,致肺发生继发性膨胀不全,而原已吸入的少量空气又被吸收,因此,肺的浮扬试验呈
24、阴性。但是空气已被咽下,胃、肠上浮,说明死者曾经呼吸过。这种情况实际上极为少见。这时可仔细检验气管及支气管内是否有异物堵塞,并结合其他检验结果再下结论。 A.1.2.5 如肺、胃内不含空气,而部分肠管内有气体,则可能是因早期尸体腐败,肠管内产生的腐败气体所致,此时可结合各内脏死后改变情况再作判断。 A.1.2.6 充满胎粪的大肠则下沉。 A.1.2.7 如尸体已腐败,则胃肠浮扬试验完全无价值。 A.1.3 肺的组织学检验 呼吸过的肺,各级支气管和肺泡均扩张,肺泡壁变薄,肺泡壁内毛细血管扩张,血液丰富。呼吸微弱的肺,部分细支气管及肺泡扩张,呈散在性分布。未呼吸的肺则细支气管及肺泡均未扩张,肺组织
25、呈GA/T 151XXXX 8 腺样结构,实体性。新生儿的肺膨胀不全并不少见,因此组织学检验是有实际意义的,它不仅可以确定肺泡有无扩张及扩张的程度,而且还可以查明是否存在肺部病理改变以及肺内异物(如羊水成分,或外界溺液成分)以助确定死因。 A.1.4 其他检验 A.1.4.1 胸腹部的外形检验:已呼吸的新生儿胸廓扩大、膨隆、胸围明显大于腹围;未呼吸的新生儿的胸廓扁平,胸腹围差异不明显。 A.1.4.2 膈肌高度:已呼吸儿膈肌高度在第5肋骨下缘或第6肋骨,甚至在第7至第8肋骨;未呼吸儿膈肌高度在第4至第5肋骨。 A.1.4.3 胸腔及肺的一般检验:已呼吸儿两肺膨隆,体积增大,占据胸腔大部分,两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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