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78-2021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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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为增强地震、洪涝、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功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城市各类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依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相关标准,结合山东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避难建筑;6.避难设施等。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九号,邮编:250013,电子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山东
2、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济南泉城公园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扈宁 张学强 曹威 杨婉婷 朱奎 于兰军 刘猛 丛喜静 李红扩李鹏 燕月 于文彦 王栋 曲鹏 李国光 赵冠磊 吕效亮 王凤华 马存华 孔建飞 耿红岩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高洪振 陈时军 刘爱华 刘琳 冷枫 杨璐孙楠 王文雯 王艳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53.1一般规定.53.2 场地选择.83.3 设防要求.104总体设计.134.1 一般规定.134.2 应急综合管理区设计.164.3 避难宿住区设计.184.4 应急交通设计.215避难建筑.245.1 一般规定.245.2 建筑
3、设计.255.3 结构设计.276避难设施.3006.1 避难设施配置.3006.2 电 气.3556.3 给水与排水.4006.4 通 风.4226.5 消防与疏散.4336.6 标 志.444本标准用词说明.477引用标准名录.488附:条文说明.49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62Term sand Symbols.23Basic Requirements.53.1General provisions.53.2Site selection.83.3Security requirements. 104System design.134.1general prov
4、isions.134.2Design of Emergency IntegratedManagement Area.164.3Design of sheltered accommodation.184.4Emergency Traffic Design. 2115Shelter building.245.1general provisions.245.2architectural design;building design .255.3architectural design;configuration design .276Asylum facility.3006.1Shelter fac
5、ility.3006.2Electrical.3556.3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4006.4Ventilation.4226.5Fire and evacuation. 4336.6Identification.44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47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88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911总则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性自然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推进并规范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
6、设,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乡镇、乡村及其他地区可参考执行。1.0.3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应对、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1.0.4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urban emergency shelter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台风等),用于临灾时或灾时、灾后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应急避难防灾要求新建或加固的建筑。简称避难场所。2.0.2避难场地 emergency
7、 congregate sheltering site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2.0.3避难建筑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2.0.4避难单元 sheltering unit避难场所中,根据避难功能、设施配置和自然分割等要素所划分的成体系的空间单元。2.0.5避难宿住区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area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配套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简称宿住区。2.0.6避难宿住单元 sheltering accomm
8、odation unit3避难场所中,采用常态设施和缓冲区分割、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的避难单元,简称宿住单元。2.0.7应急综合管理区 integration management area for emergencyresponse避难场所内,用于灾时指挥和组织救援、储备和发放物资等处理各项事务的管理区域。2.0.8避难设施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为应对突发灾害,在避难场所内预先设置的或临时架(搭)设的应急给排水、电气、通风、消防疏散和标志等设施设备。2.0.9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作为
9、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所面积中减去不适合作为避难场所使用面积后的直接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所面积, 包括避难宿住区、应急综合管理区和出入口集散区面积。2.0.10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由于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泥石流、建筑倒塌、爆炸等其他灾害。2.0.11防火林带 fire-mantle应急避难场所周边栽植的,由防火树种为主建成的,具有一定宽度和高度的,可以防止大火延烧的林带。2.0.12建筑物倒塌影响范围 influence range of building collapse4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建筑物倒塌后瓦砾堆积分布和影响的范围。2.0.13设定防御标准 set
10、ting defense standard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5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与建设包括避难场所设置、 总体设计、避难建筑、避难设施等。3.1.2根据场址、设施配置和服务功能,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四类,由高类别到低类别依次为类、类、类和类。1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依托广场、 公园、 绿地或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建设的, 具备综合设施配置, 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 30d以上;2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依托广场、 公园、 绿地或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人民防空工程等建设的,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 1
11、0d30d;3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依托广场、 公园、 绿地或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人民防空工程、学校操场和校舍等建设的,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 10d 以内;4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依托广场、公园、绿地或学校操场等设置,设有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 37/1006),可供周边公众紧急避险疏散。63.1.3考虑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3.1.4城市应急救灾根据灾后应急反应和处置及恢复重建情况,划分为灾前有效疏散期、紧急救灾期、应急评估处置期、应急恢复期、应急安置期以及灾后紧急反应处置期等几个阶段。与此相适应,避难
12、场所的最大适用开放时间类型分为:紧急、临时、短期、中期和长期。常见灾害的通常应对时间见表 3.1.4。表 3.1.4 常见灾害的应对时间避难阶段灾害种类灾前有效疏散期,灾后紧急反应处置期紧急救灾期应急评估处置期应急恢复期应急安置期紧急避难临时避难短期避难中期避难长期避难地震1d3d15d30d100d洪涝灾害1d3d7d15d30d地质灾害(不包括地震)1d3d7d15d30d气象灾害1d2d3d7d15d火灾0.5h5h1d3d可能采用的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
13、所73.1.5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且其有效避难面积、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和人均有效避难面积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3.1.5 的规定。表 3.1.5-1 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控制指标项目类型有效避难面积(hm2)避难疏散距离 (km)短期避难容量(万人)类应急避难场所5.02.510.0类应急避难场所1.01.52.0类应急避难场所0.31.00.6类应急避难场所0.10.50.2表 3.1.5-2 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避难期紧急临时短期中期长期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0.51.02.03.04.583.2 场地选择3.2.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
14、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市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2类和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 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周边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3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4各类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 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 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3.2.2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
15、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村台和避水台等形式。3.2.3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9标准GB 50413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2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3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4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
16、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5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30m 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0m;6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7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所作为避难建筑或作为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地震现场工作 第 2 部分:建筑物安全鉴
17、定GB/T 18208.2 进10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8内部或周边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 应通过防火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蔓延。防火林带宜用耐火力较强、不易着火燃烧、火灾后能够萌芽的树种营造。3.3 设防要求3.3.1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影响,且不应低于 7 度地震影响。3.3.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 避难场所应满足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和电气、给排水、消防、通风等避难设施的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
18、应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需临时设置的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2在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 避难场地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不至倒塌或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避难场所, 应保证避难建筑和避难11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4避难场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 不得影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3.3.3防风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
19、风灾影响不应低于100 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24h。3.3.4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 0.5m。3.3.5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3.3.6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
20、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 室外场地不应低于 3 年;2类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且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123类和类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3 年,且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4防台风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 100 年一遇的台风暴雨条件下,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134 4总体设计4 4.1.1 一般规定4.1.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与建设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总体布局设计,同时应满足消防疏散和无障碍设计要求。4.1.2避难场所设计的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
21、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设计要求评估应评估确定避难应对的突发灾害种类及相应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避难功能设置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量及分布,可利用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的避难规模等;2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应调查其环境条件和工程设施情况, 评估场所内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确定可用于应急避难的用地范围和工程设施;3使用风险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过程中和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建设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14施的设防要求,明确相
22、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2)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风险源,划定安全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制定防护措施;3)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4)应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5)应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应设置警告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4.1.3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应急交通、避难建筑控制技术要求,避难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
23、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4.1.4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应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4.1.5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 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 1.5m3.0m,台阶之间应设挡15土墙或护坡。4.1.6避难场所内需要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 1m 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 1m 与防火间
24、距中的较大者。4.1.7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分析确定。4.1.8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倒塌建筑堆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待。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措施的一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等级对待,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对待。4.1.9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设置应按照表 4.1.9 的规定执行。16表 4.1.9 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设置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急
25、综合管理区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宿住区公共活动区应急交通应急出入口应急道路应急停机坪-应急车辆场地注:为应配建的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设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分区和设置。4.2 应急综合管理区设计4.2.1应急综合管理区宜包括: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储备区。有条件的 I 类应急避难场所应在应急综合管理区内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4.2.2应急综合管理区的布置宜利用原具管理服务功能的建筑或区域。4.2.3应急指挥区宜利用原有建筑内的会议室、监控室、值班室、17通信值班室及强电和弱电房间,其现状消防、监控、通信系统作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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