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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5178-2021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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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5178-2021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山东省).pdf

    1、前言为增强地震、洪涝、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功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城市各类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依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相关标准,结合山东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避难建筑;6.避难设施等。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九号,邮编:250013,电子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山东

    2、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济南泉城公园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扈宁 张学强 曹威 杨婉婷 朱奎 于兰军 刘猛 丛喜静 李红扩李鹏 燕月 于文彦 王栋 曲鹏 李国光 赵冠磊 吕效亮 王凤华 马存华 孔建飞 耿红岩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高洪振 陈时军 刘爱华 刘琳 冷枫 杨璐孙楠 王文雯 王艳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53.1一般规定.53.2 场地选择.83.3 设防要求.104总体设计.134.1 一般规定.134.2 应急综合管理区设计.164.3 避难宿住区设计.184.4 应急交通设计.215避难建筑.245.1 一般规定.245.2 建筑

    3、设计.255.3 结构设计.276避难设施.3006.1 避难设施配置.3006.2 电 气.3556.3 给水与排水.4006.4 通 风.4226.5 消防与疏散.4336.6 标 志.444本标准用词说明.477引用标准名录.488附:条文说明.49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62Term sand Symbols.23Basic Requirements.53.1General provisions.53.2Site selection.83.3Security requirements. 104System design.134.1general prov

    4、isions.134.2Design of Emergency IntegratedManagement Area.164.3Design of sheltered accommodation.184.4Emergency Traffic Design. 2115Shelter building.245.1general provisions.245.2architectural design;building design .255.3architectural design;configuration design .276Asylum facility.3006.1Shelter fac

    5、ility.3006.2Electrical.3556.3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4006.4Ventilation.4226.5Fire and evacuation. 4336.6Identification.44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47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88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911总则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性自然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推进并规范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

    6、设,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乡镇、乡村及其他地区可参考执行。1.0.3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应对、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1.0.4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语2.0.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urban emergency shelter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台风等),用于临灾时或灾时、灾后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应急避难防灾要求新建或加固的建筑。简称避难场所。2.0.2避难场地 emergency

    7、 congregate sheltering site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2.0.3避难建筑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2.0.4避难单元 sheltering unit避难场所中,根据避难功能、设施配置和自然分割等要素所划分的成体系的空间单元。2.0.5避难宿住区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area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配套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简称宿住区。2.0.6避难宿住单元 sheltering accomm

    8、odation unit3避难场所中,采用常态设施和缓冲区分割、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的避难单元,简称宿住单元。2.0.7应急综合管理区 integration management area for emergencyresponse避难场所内,用于灾时指挥和组织救援、储备和发放物资等处理各项事务的管理区域。2.0.8避难设施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为应对突发灾害,在避难场所内预先设置的或临时架(搭)设的应急给排水、电气、通风、消防疏散和标志等设施设备。2.0.9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作为

    9、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所面积中减去不适合作为避难场所使用面积后的直接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所面积, 包括避难宿住区、应急综合管理区和出入口集散区面积。2.0.10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由于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泥石流、建筑倒塌、爆炸等其他灾害。2.0.11防火林带 fire-mantle应急避难场所周边栽植的,由防火树种为主建成的,具有一定宽度和高度的,可以防止大火延烧的林带。2.0.12建筑物倒塌影响范围 influence range of building collapse4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建筑物倒塌后瓦砾堆积分布和影响的范围。2.0.13设定防御标准 set

    10、ting defense standard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5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与建设包括避难场所设置、 总体设计、避难建筑、避难设施等。3.1.2根据场址、设施配置和服务功能,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四类,由高类别到低类别依次为类、类、类和类。1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依托广场、 公园、 绿地或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建设的, 具备综合设施配置, 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 30d以上;2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依托广场、 公园、 绿地或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人民防空工程等建设的,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 1

    11、0d30d;3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依托广场、 公园、 绿地或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人民防空工程、学校操场和校舍等建设的,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避难人员时间为 10d 以内;4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依托广场、公园、绿地或学校操场等设置,设有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 37/1006),可供周边公众紧急避险疏散。63.1.3考虑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3.1.4城市应急救灾根据灾后应急反应和处置及恢复重建情况,划分为灾前有效疏散期、紧急救灾期、应急评估处置期、应急恢复期、应急安置期以及灾后紧急反应处置期等几个阶段。与此相适应,避难

    12、场所的最大适用开放时间类型分为:紧急、临时、短期、中期和长期。常见灾害的通常应对时间见表 3.1.4。表 3.1.4 常见灾害的应对时间避难阶段灾害种类灾前有效疏散期,灾后紧急反应处置期紧急救灾期应急评估处置期应急恢复期应急安置期紧急避难临时避难短期避难中期避难长期避难地震1d3d15d30d100d洪涝灾害1d3d7d15d30d地质灾害(不包括地震)1d3d7d15d30d气象灾害1d2d3d7d15d火灾0.5h5h1d3d可能采用的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

    13、所73.1.5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且其有效避难面积、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和人均有效避难面积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3.1.5 的规定。表 3.1.5-1 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控制指标项目类型有效避难面积(hm2)避难疏散距离 (km)短期避难容量(万人)类应急避难场所5.02.510.0类应急避难场所1.01.52.0类应急避难场所0.31.00.6类应急避难场所0.10.50.2表 3.1.5-2 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避难期紧急临时短期中期长期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0.51.02.03.04.583.2 场地选择3.2.1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

    14、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市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2类和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 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周边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3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4各类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 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 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3.2.2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

    15、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村台和避水台等形式。3.2.3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9标准GB 50413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2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3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4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

    16、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5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30m 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0m;6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7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所作为避难建筑或作为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地震现场工作 第 2 部分:建筑物安全鉴

    17、定GB/T 18208.2 进10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8内部或周边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 应通过防火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蔓延。防火林带宜用耐火力较强、不易着火燃烧、火灾后能够萌芽的树种营造。3.3 设防要求3.3.1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影响,且不应低于 7 度地震影响。3.3.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 避难场所应满足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和电气、给排水、消防、通风等避难设施的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

    18、应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需临时设置的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2在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 避难场地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不至倒塌或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避难场所, 应保证避难建筑和避难11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4避难场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 不得影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3.3.3防风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

    19、风灾影响不应低于100 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24h。3.3.4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 0.5m。3.3.5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3.3.6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

    20、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 室外场地不应低于 3 年;2类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且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123类和类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3 年,且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4防台风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 100 年一遇的台风暴雨条件下,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134 4总体设计4 4.1.1 一般规定4.1.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与建设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总体布局设计,同时应满足消防疏散和无障碍设计要求。4.1.2避难场所设计的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

    21、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设计要求评估应评估确定避难应对的突发灾害种类及相应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避难功能设置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量及分布,可利用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的避难规模等;2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应调查其环境条件和工程设施情况, 评估场所内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确定可用于应急避难的用地范围和工程设施;3使用风险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过程中和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制定设计、建设和管理对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评估可能遭遇的突发灾害种类,确定各类应急设14施的设防要求,明确相

    22、应的设计和管理对策;2)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风险源,划定安全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制定防护措施;3)应评估场所内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的风险及倒塌或破坏的潜在影响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4)应评估划定各类灾害潜在影响区,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5)应划定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文物和其他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应设置警告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4.1.3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应急交通、避难建筑控制技术要求,避难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

    23、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4.1.4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应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4.1.5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 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 1.5m3.0m,台阶之间应设挡15土墙或护坡。4.1.6避难场所内需要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 1m 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 1m 与防火间

    24、距中的较大者。4.1.7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分析确定。4.1.8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倒塌建筑堆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待。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措施的一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等级对待,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对待。4.1.9各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设置应按照表 4.1.9 的规定执行。16表 4.1.9 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设置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急

    25、综合管理区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宿住区公共活动区应急交通应急出入口应急道路应急停机坪-应急车辆场地注:为应配建的应急功能分区和应急交通设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分区和设置。4.2 应急综合管理区设计4.2.1应急综合管理区宜包括: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储备区。有条件的 I 类应急避难场所应在应急综合管理区内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4.2.2应急综合管理区的布置宜利用原具管理服务功能的建筑或区域。4.2.3应急指挥区宜利用原有建筑内的会议室、监控室、值班室、17通信值班室及强电和弱电房间,其现状消防、监控、通信系统作为应

    26、急指挥使用。4.2.4应急医疗卫生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医疗卫生区可设置在场所内或场所周边。 场所内需要医疗救治人员的有效使用面积每床不应低于 25m2;2应设置救护车辆的临时停放场所,且应配置清洗消毒区域;3应急医疗卫生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0.1m2,且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0m2;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按照避难设施配置要求,配置应急医疗设施,每处设施应分别设 1 个洗手设施、1 个消毒池;4行动困难、需要卧床的伤病人员的比例,应按不低于该应急避难场所内总避难人数的 2%计算;5应设单独的供水点、开水间、公共卫生间和垃圾收集设施;6有条件的应急医疗卫生区宜单独设置医护人员卫生间和淋浴

    27、设施;7应结合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 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安排应急卫生防疫设施。4.2.5应急物资储备和发放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物资储备区可设置在场所内或场所周边, 当利用场所周边设施时,其周边设施与场所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m,应设置应急物资储运车辆的临时停放场所;应急物资发放可结合应急物资储备区18设置,也可结合避难宿住区设置;2应利用场所内原有的仓库、地下车库、食堂等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设立必要的储存食品库、消防器具库,存放防灾器材和可移动设施或设备;3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区内食品储存标准应按照每人每日500g900g 主食和部分副食品设计,医疗药品、器材按 2%受伤者比率的需

    28、求量储备;4应急物资发放区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人均 0.1m2;5应急避难建筑内物资发放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50m2。4 4. .3 3 避难宿住区设计4.3.1避难宿住区宜包括应急宿住区和公共活动区。4.3.2避难宿住区的布置应综合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特点等因素进行。4.3.3应急宿住区可设置在应急避难建筑或应急避难场地内,应急避难场地中可采用帐篷或活动房屋等形式,且符合以下规定:1应急宿住区应设在场所内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区域, 宜按家庭分户宿住;2应急避难场地内的应急宿住区应优先选择地形较平坦空旷、地势较高、排水畅通和交通便利场地设置;193应急避难建

    29、筑内的应急宿住区, 应设置在建筑的 1 层3 层;4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及行动困难、需要卧床者和病人等特定人员的应急宿住区宜设置在建筑的 1 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5应在入口设置人员登记处;6应急宿住区内的人均宿住面积不宜小于 2.0m2,睡眠宽度不宜小于 0.6m;7宜在应急宿住区内安排独立的救灾人员宿住区;8宜在有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特殊人员宿住区, 人均宿住面积不宜小于 3.0m2;9I 类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建洗浴设施。4.3.4应急宿住区空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宿住区的空间布置应按宿住区、宿住组团、宿住片区、宿住单元分级控制宿住人数,每个宿住等级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表4.

    30、3.4 的规定;表 4.3.4 宿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级别宿住区宿住组团宿住片区宿住单元宿住人数(人)3001500500010000间距要求(m)1.53.58.016.02应急避难建筑内一个房间的避难人数超过 50 人时,宜采取20分区宿住, 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2m, 区间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0m;3每个宿住组团应设置应急饮水点、应急厕所、垃圾收集点各1 个,并宜设置开水间;4每个宿住片区应设计供水车停车区及配水点,1 个面积不小于 40m2的应急医疗卫生点,1 个面积不小于 50m2的物资发放点,1个面积不小于 40m2的管理服务点。4.3.5应急宿住区采用帐篷进行布置时,应符合下列

    31、规定:1帐篷之间搭设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 4.3.5 规定的数值;表 4.3.5 帐篷之间最小间距帐篷间关系门对门门对墙间距(m)2.01.52帐篷宜分排或分列排列, 紧密排列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0m。4.3.6公共活动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100 人(含 100 人)以下的公共活动区,人均使用面积为0.30m2; 人数大于 100 人时, 超出 100 人部分按人均使用面积 0.20m2计算;2应急避难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区宜每层设置, 室内公共活动区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0m2。214 4. .4 4 应急交通设计4.4.1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

    32、定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以及应急通道、应急停机坪和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的要求。4.4.2应急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车辆和避难人员无障碍通行的要求,应设置不小于 1 个能进出轮椅的出入口。4.4.3避难场所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类、 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 4 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类、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 2 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2主要出入口宜在不同方向分散设置, 应与灾害条件下避难场所周边和内部应急交通及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应根据避难人数、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3类、 类应急避难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宜满足人员和车辆出入通行要求;4紧邻避难

    33、人数超过 5000 人宿住片区的围挡设施可设置次要出入口;5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 10m/万人。224.4.4避难场所内的主要通道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应易于识别方向。 通向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回车场地。4.4.5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主通道宽度宜不小于 7m,次通道宽度宜不小于 4m,支道宽度宜不小于 3.5m,人行道宽度宜不小于1.5m。4.4.6内部通道应连通避难场所的各应急功能区、主要设施和避难建筑。4.4.7应急停机坪场地宜包括接地离地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安全区。4.4.8应急避

    34、难场所内的应急停机坪场地设计应根据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等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 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相关规定执行。4.4.9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各应急功能区的位置, 设置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其车辆的停放不应影响救灾车辆的通行;2改建、 扩建的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可利用场所内原有的停车位设置, 也可利用场所周边 500m 范围内的停车场、 停车位设置 (含路边停放);233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 4.4.9 的规定。表 4.4

    35、.9 每辆应急保障车停放场地面积标准类别面积标准(m2)小型车3040轻型车4050中型车5080大型车80120245 5避难建筑5.5.1 1 一般规定5.1.1避难建筑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建筑应避开发震断裂,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 500m;2避难建筑场地存在液化土层地基时,应釆取处理措施,并应符合表 5.5.1 规定;表 5.5.1 液化判别时采用的地震烈度标准本地地震烈度进行液化判别时,采用的地震烈度6 度(0.05g)7 度(0.10g)7 度(0.10g)7 度(0.15g)7 度(0.15g)8 度(0.20g)8 度(0.20g)8 度(0.30g)8 度(0.30g)9

    36、 度9 度9 度注:9 度时,应采取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措施。3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 5;4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安全疏散出入口, 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避难人数相应的集散空间;5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255.1.2除防洪避难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在 3 层以上的楼层。5.1.3当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设置在避难建筑外时, 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级。5.1.4避难建筑应进行防火设计, 避难建筑耐

    37、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5.1.5避难建筑应至少设 2 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少设 2 个安全疏散楼梯。5.1.6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5.1.7避难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5.1.8 体育场馆等作为平灾结合的避难建筑应适当预留给排水点位以满足避难建筑要求。5.2 建筑设计5.2.1避难建筑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现状条件,根据避难人数对避难宿住、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医疗救护室、取水点、应急物资发放处、更衣间、垃圾收集处和管理服务站等设施

    38、的位置与规模进行设计。265.2.2当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 50 人时宜分区, 且分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 0.6m,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0.65m。5.2.3避难建筑宜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的条件。5.2.4避难宿住房间室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5.2.5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 0.70m 且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室内楼梯应设防护设施,楼梯踏步应防滑。5.2.6避难建筑室外坡道坡度应满足无障碍坡道要求。5.2.7避难建筑的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并应易于从内部打开,防火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度应根据避难人数按照现行

    39、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安全出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10m;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2避难建筑通往周边场地防火疏散的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和疏散通道的总净宽度按所有使用人员计算不应小于每百人 0.65m。5.2.8避难建筑的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管理室,并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2宜设置公共活动室,且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200m2;3应设置应急医疗设施,且医疗救护室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m2;274宜分层设置应急管理和应急物资发放用房, 其用房面积均不宜小于 50m2。5.3 结构设计5.3.1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

    40、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2建筑形体应规则,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应规则对称,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应均匀分布;3计算避难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规定的相关数值乘以表 5.3.1的避难建筑调整系数后的数值;表 5.3.1 避难建筑调整系数地震影响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6 度7 度(0.10g)7 度(0.15g)8 度(0.20g)8 度(0.30g)9 度多遇地震2.001.811.651.461.331.25设防烈度地震 1.961.751.551.401.3

    41、01.18罕遇地震1.771.621.461.331.221.104 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28措施;5单层的避难建筑的抗震要求和抗震措施应按层数为 2 层的避难建筑采取;6避难建筑的楼梯间应采取加强的抗震措施;7对于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达到与避难建筑相同的抗震设防目标。5.3.2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的避难场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的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 0.5

    42、m;2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3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结构型式;4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的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墙体开洞率不应小于 0.32;当墙体开洞率不能满足本款要求时,应局部或全部采用易与结构分离的墙体砌筑和连接型式保证水流通过。5.3.3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的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91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 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效应组合;2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 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效应分别进行组合;3避难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应按室外水位位于避难建筑出入口标

    43、高平面处进行水浮力和压力荷载验算。5.3.4避难建筑的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风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 100 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 0.35KN/m2;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并应按最大洞口为敞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2防风避难建筑的所有洞口均应按一旦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构体系的安全设计,洞口围护构件应考虑室内正压力效应验算;3应对除风灾以外的其他灾害的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 100 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 0.35KN/m2。306 6避难设施6.16.1 避难设施配置6.1.1I 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表 6.1.1 类城

    44、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序号名称配置条件1面积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 50000m2;室内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 10000m2。2通达性应有 4 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每条疏散道路间隔不小于 20m。场所有效面积较大时,应根据需要相应增加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应设置无障碍坡道。3应急帐篷设施应配置应急帐篷或简易活动房屋, 满足安置避难人员需要。4应急医疗设施应设置不少于 1 处固定医疗救护室,2 处临时医疗救护站。5应急卫生防疫设施应设置不少于 1 处固定卫生防疫点,2 处临时卫生防疫点。6应急供水设施应配置或设置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自备水井、水源地等三种以上供水方式;每个宿住

    45、单元供水点不少于 1 处,每 50 人应至少设置一个取水口。7饮用水设每个宿住单元饮水点设置不少于 1 处, 每 150 人应31施至少设一个饮水处,可配置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也可临时性配置桶装、瓶装饮用水。8应急供电设施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应配置或设置市政供电、发电机、发电车等三种以上供电方式或设施,供配电线路敷设到避难场地各功能区,供电应满足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应急医疗、应急照明、应急保障运行等设备的用电需要。9排污系统设施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线应与市政排污管网联通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10应急厕所设施应设置暗坑式或

    46、移动厕所, 厕所蹲位不宜少于安置避难人员的 2.0%;厕所排污管线与场所排污系统连接。11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配置垃圾转运设施,位置在下风口;每个宿住单元应按照 100 人 300 公斤/天垃圾的标准,设立移动式垃圾箱。12标志设施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图形符号、场所内道路及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 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和居民疏散路线图等。13应急消防设施应配置消防栓等设施。 每个宿住单元在醒目位置放置灭火器,数量不少于 2 个。14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库面积宜不小于 80m2。15应急通讯设施设置应急通讯网络设施,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16应急指挥设施

    47、应建设应急指挥中心,配置公共广播、监控、通讯等设施。17应急停车场选择场所内或周边安全位置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3218停机坪设施应设置应急停机坪,应急停机坪直径应大于 50 m,应急停机坪周边的建(构)筑物限高应满足安全起降的要求,应急停机坪中心地面应印有醒目标志。19洗浴设施应设置洗浴点, 可结合应急厕所增加洗浴功能或设立移动式洗浴设施。20电子查询设施场所醒目位置宜设置电子查询系统, 介绍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施和相关信息等, 方便安置人员了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总体情况。6.1.2II 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 6.1.2 的规定。表 6.1.2 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序号名

    48、称配置条件1面积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 10000m2;室内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 5000m2。2通达性应有 3 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每条疏散道路间隔不小于 20m,疏散通道应设置无障碍坡道。3应急帐篷设施应配置应急帐篷或简易活动房屋, 满足安置避难人员需要。4应急医疗设施应设置不少于 1 处固定医疗救护室,1 处临时医疗救护站。5应急卫生防疫设施应设置 2 处临时卫生防疫点。6应急供水设施应配置或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自备水井、水源地等两种以上供水方式;每个宿住单元供水点不少于 1 处, 每 50 人应至少设置一个取水口。7饮用水设施每个宿住单元饮水点设置不少于 1 处,

    49、 每 250 人应至少设一个饮水处,可配置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33备,也可临时性配置桶装、瓶装饮用水。8应急供电设施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应配置或设置市政供电、发电机、发电车等两种以上供电方式或设施, 供配电线路敷设预留到避难场地各功能区, 供电应满足应急指挥、 应急通讯、 应急医疗、应急照明、应急保障运行等设备的用电需要。9排污系统设施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线应与市政排污管网联通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10应急厕所设施应设置暗坑式或移动厕所, 厕所蹲位不宜少于安置避难人员的 2.0%;厕所排污管线与场所排污系统连接。11应急垃

    50、圾设施应配置垃圾转运设施,位置在下风口;每个宿住单元应按照 100 人 300 公斤/天垃圾的标准,设立移动式垃圾箱。12标志设施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图形符号、场所内道路及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 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和居民疏散路线图等。13应急消防设施应配置消防设施, 每个宿住单元在醒目位置放置灭火器,数量不少于 2 个。14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库面积宜不小于 60m2。15应急通讯设施设置应急通讯网络设施,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16应急指挥设施应建设应急指挥中心,配置公共广播、监控、通讯等设施。6.1.3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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