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34-2024 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验收与运维技术导则(长治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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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10CCS P 411404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DB 1404/T 342024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验收与运维技术导则Guidelines for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technology of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in Changzhi City2024-02-28 发布2024-05-28 实施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404/T 342024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基本规定.35材料检验.76建设项目施工与验收.117海绵设施施工与验收.168海绵设施运行维护
2、.41附录 A(规范性附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批、分项、分部工程划分表.58附录 B(资料性附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1附录 C(资料性附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5附录 D(资料性附录)设施工程运行调试记录.73附录 E(资料性附录)海绵设施日常巡视维护.74参考文献.79DB1404/T 34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西
3、咸海绵城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雨人润科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理工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维全、马越、姬国强、孙学良、张庆宏、侯精明、李晓路、李亚敏、胡艺泓、薛萌、袁萌、贺文静、闫攀、沈林亚、周科、王芳、张晨、唐宇飞、李东来、李冰雪。DB1404/T 3420241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验收与运维技术导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海绵设施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长治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豁免清单项目除外)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
4、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286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2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14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6
5、管井技术规范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400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1222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5007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3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T 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21144混凝土实心砖GB/T 23851融雪剂GB/T 25993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5032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1033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50502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1130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GB/T 51345海绵城市
6、建设评价标准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6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定DB1404/T 3420242CJJ 6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605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SL22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 260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67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3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648土石坝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757水工混凝土施工组织设计规范CJ/T 24园林绿化木本苗CJJ/T 135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7、209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CJJ/T 311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技术标准CJ/T 326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JG/T 376砂基透水砖CJ/T 400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NY/T 1253植草砖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海绵城市 sponge city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城市能够像“海绵
8、”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3.2海绵设施 sponge facility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发挥“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雨水设施。3.3功能验收 acceptance of sponge function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设计目标及竣工图,对总量控制、峰值控制、污染控制和水资源化利用等设计目标进行验收。3.4DB1404/T 3420243海绵城市专项竣工验收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sponge special project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分项工程进行海绵功能
9、、施工质量、景观效果的综合验收。3.5单位工程 unit work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元项目。3.6分部工程 division work按专业性质、建(构)筑物的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的工程实体。3.7分项工程 subdivision work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实体。3.8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使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4基本规定4.1施工4.1.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应符合 GB/T 50326 的规定。4.1.2施工进场前,应符合下列规定:a)施工单位应
10、根据工程合同、设计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网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了解现场的地上地下障碍物、管网、地形地貌、土质、控制桩点设置、红线范围及现场水源、水质、电源、交通等情况,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b)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做好现场复核,发现现场与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不符,应及时上报调整;c)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的规定;d)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
11、底记录。4.1.3施工单位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留存相关管理记录。4.1.4施工现场应按照“绿色施工”的相关要求落实“四节一环保”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扰动和影响。DB1404/T 34202444.1.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发现不合理或设计有疑问的,应及时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主动沟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4.1.6施工中应建立技术、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技术安全交底,并形成文件。4.1.7施工中应加强施工测量与试验工作,按规定作
12、业,内业资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按照总平面图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高程和坐标控制点,建立工程测量控制网;b)各个单位工程应根据建立的工程测量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c)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互检双复核,监理单位应进行复测;d)对高程控制点及控制坐标应设保护措施;4.1.8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植物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本导则第 5 章相关要求。4.1.9施工单位应统筹施工工序,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开展施工,避免土方反复开挖及回填。4.1.10施工过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各项警示标志、预警系统建设,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13、。4.1.11在具有湿陷性黄土区域施工时,应符合 GB 50025 中的相关规定,编制并落实避免造成湿陷影响的具体施工措施。4.1.12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仪器设备应按设计和技术说明书要求安装,仪器设备基础、机座、支架、工作台应符合设计和设备安装要求。4.1.13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全面落实海绵理念,发挥海绵效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保证道路、广场等铺装面与绿地之间的设计高差关系,确保雨水径流能够顺利转输至绿地内的海绵设施;b)应对海绵设施的平面尺寸、下沉深度、土壤及相关填料、进水口及溢流口高程等严格管控,确保设施调蓄容积满足设计要求;c)应对雨水管网、溢流排放系统的高程顺畅衔接,保证
14、场地内在设计重现期标准下的排水安全;d)应保护透水铺装的表面清洁,避免交叉施工造成面层污染;e)应确保植物栽植不破坏场地竖向,避免影响海绵设施汇水范围及滞蓄功能。4.1.14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将高程控制做为施工过程控制要点,应符合下列规定:a)设施基准点、变坡点、基准线、特征线、汇水片区分水线等控制点应与设计图纸一致;b)雨水立管断接施工应保证末端排放口与下游设施有效衔接;c)设施与周边场地的竖向衔接应自然顺畅,地形回填区域高程应考虑土壤沉降因素,确保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d)应合理控制海绵设施的溢流口标高和设施(植草沟、透水铺装等)的排水坡度,确保地表雨水径流顺畅;e)应做好
15、绿地海绵设施与市政雨水管渠系统的竖向高程衔接;f)溢流雨水径流排放应与雨水管渠各排水节点有效衔接,保障排水安全。DB1404/T 34202454.2验收4.2.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 GB 55032 的第 4 章规定执行。4.2.2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工程立项的项目应按照单位工程管理,常规项目内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按照分部工程管理,具体可参见附录 A 划分。施工现场情况与附录不同时,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4
16、.2.3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a)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进行验收。b)各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组织机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时应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同时向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监督。4.2.4施工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应进行过程检验、验收:a)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
17、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验,现场验收和复验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b)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工程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验收,所有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按照本标准附录 B 相关要求记录备档。4.2.5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a)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b)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组织后续施工;c)对
18、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d)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4.2.6海绵设施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经返工重做或更换配件、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b)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c)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e
19、)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4.2.7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a)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导则附录 B 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DB1404/T 3420246b)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导则附录 B 填写;c)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导则附录 C 填写。4.2.8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a)建设项目海绵专项设计文件须取得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报告书或意见书。未通过图纸审查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b)
20、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c)工程资料文件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4.2.9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参见附表 C.6),组织海绵城市专项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及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4.2.10建设单位在组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查验是否按图施工、施工质量及运行效果。4.2.11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功能有效性负责,应对项目设施效果进行评价或后评价,编制
21、自评报告,评价方法可采用模型模拟、数据监测、现场评价等手段。4.2.1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将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将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归档交付运行管理单位。4.2.13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相关验收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各自立卷归档(含电子版),并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备案机关备案。竣工验收归档资料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a)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b)海绵专项竣工图纸;c)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22、d)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施工记录;e)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功能检测记录、试验记录;f)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专项验收意见书(参见附表 C.7);4.3维护4.3.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应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4.3.2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包含日常巡视检查、汛期巡查及常规定期维护。4.3.3海绵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对海绵城市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标识、登记;b)应对海绵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工作;DB1404/T 3420247c)应对海绵设施设
23、备功能进行检测、评估、维持和修复;d)应合理配备运行维护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开展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重新上岗的运行维护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e)设施运行与维护相关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应配备齐全,设备和用品应定期检验,并建立档案;f)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4.3.4运行维护单位应做好汛期来临前和汛期期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汛期来临前,对各项设施进行全面巡查;b)汛期期间,定期检查设施运行状况,重点巡查问题、隐患易发部位及区域,及时维护检修;c)大风、暴雨、冰雹等特殊天气预警发布后,应重点检查雨水口、调蓄池、排水泵站等设施是否
24、功能正常。4.3.5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设施设计资料、施工及验收记录、维护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巡视及维护记录。有条件的运行维护单位宜建设智慧化运维管控平台,提高运行维护的水平和精度。4.3.6涉及人身安全的海绵设施的缺损应立即修复。4.3.7海绵设施维护责任人应根据巡视情况,分析原因,制定维护方案。维护人员应根据维护制度,完善维护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巡视记录、维护计划、维护方案和施工、验收记录。4.3.8不同类型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a)绿色屋顶、透水路面、下沉绿地、雨水花园、高位花坛等渗、滞、蓄类设施运维重点对积水时间、滞蓄空间、渗透性能、结构完好性、垃圾与淤堵、植物
25、等进行检查与修复;b)雨水湿地、滞留塘、雨水桶(罐)、蓄水池等蓄、净、用类设施运维重点对结构完好性、调蓄空间、设备运行情况、垃圾与淤堵、进出水水质、植物等进行检查与修复;c)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等转输排放类设施重点对结构完好性、排水能力等进行检查与修复。4.3.9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等区域,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大型调蓄设施应设置警示标识和报警系统,配备应急设施及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4.3.10运行维护单位宜在海绵设施的显著部位设置宣传牌,介绍海绵设施的名称和作用,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和监督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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