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705∕T 3-2021 城市社区建设指南(东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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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30 CCS A12 DB3705 东营市地方标准 DB 3705/T 32021 城市社区建设指南 Urban Community Building Guide 2021 - 09 - 10 发布 2021 - 10 - 20 实施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I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 1 3.1 社区 . 1 3.2 居民委员会 . 1 3.3 社区工作者 . 2 3.4 社区社会组织 . 2 3.5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 2 3.6 党群
2、驿站 . 2 3.7 智慧社区 4 组织建设 . 2 社区党组织 . 2 4.1 居民委员会 . 3 4.2 居务监督委员会 . 4 4.3 业主委员会 . 4 4.4 社区社会组织 . 5 4.5 5 综合服务设施要求 . 5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党群驿站) . 6 5.1 社区矛盾调处中心 . 7 5.2 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设施 . 7 5.3 社区养老设施 . 7 5.4 社区托幼设施 . 7 5.5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 8 5.6 社区文化、教育服务设施 . 8 5.7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 8 5.8 社区便民商业网点设施 . 8 5.9 其他社区服务设施 . 8 5.10 完整居住
3、社区建设 . 8 5.11 智慧社区建设 . 8 5.12 绿色社区创建 . 8 5.13 6 服务内容 . 8 党建服务 . 8 6.1 基本公共服务 . 8 6.2 便民利民服务 . 9 6.3 社会工作服务 . 9 6.4 志愿互助服务 . 9 6.5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 II7 人员管理 . 9 社区工作者 . 9 7.1 城市社区网格员 . 10 7.2 专职人民调解员 . 11 7.3 8 工作规范 . 11 清单管理 . 11 8.1 出具证明 . 11 8.2 一窗受理 全科服务 . 11 8.3 信息公开 . 11 8.4 制度建设 . 11
4、8.5 档案管理 . 11 8.6 资产管理 . 11 8.7 9 评价与改进 . 12 评价 . 12 9.1 改进. .12 9.2 参考文献.13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东营市民政局提出、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营市民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永刚、张兴军、黄东玲、王燕飞、衣燕慧、刘庆山。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1 城市社区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东营市城市社区建设的术语和定义、组织建设、综
5、合服务设施要求、服务内容、人员管理、工作规范、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东营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 20647.3 社区服务指南 第3部分: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GB/T 37915 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 16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
6、准 建标 180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来源:GB/T 36735-2018,定义,3.13.2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3 社区工作者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2 是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社区服务管理的、 具有一定社区工作专业知识的人员, 主要包括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由县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社区建设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 3.4 社区
7、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居民和其他组织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专业调处、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社会组织。3.5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是设在社区内,具备提供集中办公、党建服务、党群活动、便民服务、议事协商、宣传引导、教育培训、矛盾调处、民族事务、文体娱乐、信息公开、咨询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的开放式、共享式、综合性的公共场所。3.6 党群驿站是设在居民小区、商圈、市场、商务楼宇内,具备提供党群教育管理、议事协商、矛盾调处、为民服务等功能的公共场所。3.7 智慧社区是利用物联网、 云计算、 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融合社区场景下的人、 事、 地、 物、情、组织等多种数据
8、资源,提供面向政府、物业、居民和企业的社区管理与服务类应用,提升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模式的一种社区。4组织建设4.1社区党组织4.1.1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社区党的委员会、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 4.1.2 组成 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 社区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 4.1.3 产生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3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
9、织选举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社区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4.1.4任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要求,社区党的委员会(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4.1.5下属党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在社区党组织下设置网格党支部、楼栋党小组,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党组织体系。4.2居民委员会4.2.1设立4.2.1.1原则应按照下列原则设立:a)便于居民自治;b)统筹油地居民居住小区;c)一个社区应设置一个居民委员会;d)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
10、 50%的,应成立居民委员会。4.2.1.2规模一般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立。4.2.2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4.2.3组成 4.2.3.1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5 至 9 人组成。 4.2.3.2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4.2.4 产生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2.5 任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4.2.6 下属委员会 4.2.6.1 居民委员会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
11、事务、环境和物业管理、妇女和儿童工作等下属委员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创新下属委员会设置。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4 4.2.6.2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4.2.6.3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4.2.6.4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4.2.7 居民小组 4.2.7.1 居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每一居民小组以三十户至五十户为宜。 4.2.7.2 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4.2.7.3 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4.2.8 居民小组代表 4.
12、2.8.1 居民小组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居民小组代表人数不应少于60人,其中妇女代表不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4.2.8.2 居民小组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居务监督委员会 4.3 4.3.1 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或者5人组成。 4.3.2 产生 4.3.2.1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照关于加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东民函2018110号)的相关规定推选产生,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4.3.2.2 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宜由不是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 4.3.3 职责权限 4.3.3.1 对居务、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
13、4.3.3.2 受理和收集居民意见建议。 4.3.3.3 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主持民主评议权。 4.3.4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居务决策和公开情况; b) 财产管理情况; c) 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d) 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e) 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f) 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4.3.5 监督方式 应按照收集意见、提出建议、监督落实、通报反馈等方式实施监督。 业主委员会4.4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5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职责、备案及其委员的条件、资格等相关工作按照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社区社会组织 4.5 4.5.1 成立条件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注册名称应符合社区特征,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社区名称; b) 注册资金 1 千元以上; c) 社会团体类社区社会组织会员可降低至 15 人; d) 社会组织登记的其他条件。 4.5.2 审批程序 4.5.2.1 4.5.2.2 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到县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初审后,报乡镇(街道)实施备案管理。 4.5.3数量要求每个城市社区不少于12个社区社会组织。4.5.4基本类型4.5.4.1为民服务类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便民服务的社会组织。4
15、.5.4.2公益慈善类为社区特困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关爱、照护和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4.5.4.3专业调处类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调处服务,业务范围中包含“调解纠纷”,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的社会组织。4.5.4.4邻里互助类为社区居民调节矛盾、化解分歧,促进邻里关系融洽、和谐相处的社会组织。4.5.4.5文体娱乐类在社区开展文化、艺术、体育、健身、娱乐活动的社会组织。4.5.5功能要求按照关于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东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5综合服务设施要求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6 社区党群服
16、务中心(党群驿站) 5.1 5.1.1 规划要求 按照关于加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发2018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 选址要求 5.1.2.1 应为相对独立的建筑,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 5.1.2.2 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段。 5.1.2.3 应选择位置适中、方便出入、便于开展服务的地段。 5.1.2.4 应选择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的地段。 5.1.3 规模要求 5.1.3.1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应按照已建成城市社区不低于300 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区不低于700 平方米,且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 5.1.3
17、.2 党群驿站不宜低于300平方米。 5.1.4 设置要求 5.1.4.1 应设置在建筑物一、二、三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应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 5.1.4.2 外观应简朴整洁大方,与周边建筑、环境等相协调。 5.1.5 建设条件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建字2020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1.6 竣工验收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字20209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5.1.7标识要求5.1.7.1 应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党群驿站)入口处明显位置悬挂“中国社区”标识。5.1.7.2“中国
18、社区”标识使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社区”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1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5.1.7.3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党群驿站)品牌标识和应用按照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城市基层党群服务中心(驿站)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组普发2020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5.1.7.4可在交通主干道、主要道路进口等位置设立醒目的交通指引牌。5.1.7.5室内主门口醒目位置应设置与服务功能相关的功能室引导图或指示牌。5.1.8社区挂牌 D B 3 7 0 5 / T 3 2 0 2 17 社区室内外悬挂的工作服务机构类、评比达标表彰类、创建示范活动类、制度类以及功能室牌
19、子,按照 关于印发 东营市集中整治村 (社区) “牌子多” 问题工作方案 的通知 (东社区治理组 202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1.9 功能设置 5.1.9.1 功能布局应贴近需求、一室多用、功能兼具、注重实效。 5.1.9.2 应设置前台受理区、综合办公区、自助服务区、休闲等候区、党群议事区、党群活动区、宣传教育区七大区域。 5.1.9.3 可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书画室、棋牌室、卫生室、警务室、慈善超市等功能室。 5.1.10 设施设备 5.1.10.1 应配备齐全办公设施,配备电脑、电话、资料柜、复印打印机、传真机、高清拍摄仪、身份证读卡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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