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203∕T 1012—2021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徐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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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00 CCS A90 3203 徐州市地方标准 DB 3203/T 10122021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no for places of religious activities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2 - 01 实施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3/T 10122021 I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 4 4 基本要求 . 4 5 岗位职责 . 5 6 消防安全 . 5 通用要求 . 5 6.1 消防设
2、施 . 5 6.2 消防检查巡查 . 7 6.3 消防演练 . 7 6.4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 7 6.5 宣传和培训 . 7 6.67 建筑安全 . 8 建筑施工 . 8 7.1 避雷设施 . 8 7.2 建筑检查巡查 . 8 7.3 隐患排除 . 8 7.4 宣传和培训 . 9 7.58 电气安全 . 9 电器安装使用 . 9 8.1 供配电线路设置 . 9 8.2 用电检查巡查 . 9 8.3 应急处置 . 10 8.4 宣传和培训 . 10 8.59 食品安全 . 10 食品安全许可 . 10 9.1 餐饮服务人员 . 10 9.2 食品采购 . 10 9.3 食品保管 . 10
3、9.4 食品加工 . 11 9.5 食品留样 . 11 9.6 自查和检查 . 11 9.7 事故处置 . 11 9.810 安全评估 . 11 自我评估 . 11 10.1DB 3203/T 10122021 II 综合评估 . 11 10.2附录A (资料性) 宗教活动场所自查评估表 . 12 附录B (资料性)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风险管控和检查指引手册 . 19 DB 3203/T 1012202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 本文件由徐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归口。 本文件
4、起草单位: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邳州市四户镇人民政府、邳州市赵墩镇人民政府、邳州市戴庄镇人民政府、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涛、周翔、孙光旭、程玉军、惠翔飞、卞传建、陈文辉、郑翔、冯清、张晓春、于跃。 DB 3203/T 10122021 4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岗位职责,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电气安全、食品安全等管理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
5、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755 建筑用压型钢板 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GJ 146201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宗教活动场所 places of relig
6、ious activities 经依法登记的,供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和其他固定活动处所。 4 基本要求 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设置管理组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4.1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应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积极预防、综合治理”的4.2 方针,实施严格、规范、科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基本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职责,适时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巡查和检查,做好记录,载明巡查、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和发现的问题,4.3 并及时向场所负责人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安全员应熟知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7、消防法等相关法4.4 律、法规。 DB 3203/T 10122021 5 5 岗位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5.1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2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协助场所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5.3 建立安全制度; 健全安全队伍; 完善安全设施; 加强安全检查和分析预测; 抓好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安全员开展基本安全管理活动,制作相应的安全管理记录。兼职安全员应具有一定治安、消防、5.4 建筑、用电、食品等安全工作知识和管理能力;专职安全员还应具有相应消防安全证书,持证上岗。 6 消防安全 通用
8、要求 6.1 6.1.1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6.1.2 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 6.1.3 宗教活动场所应将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6.1.4 宗教活动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1.5 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
9、及时组织维修、更换。 消防设施 6.2 6.2.1 灭火器 6.2.1.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灭火器,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则: a) 以下建筑每 100 配备 2 只 5 kg 以上 ABC 类干粉灭火器。每增加 50 增配 1 只 5 kg 的 ABC 干粉灭火器,不足 50 按 50 计算(多层塔每层均应配置灭火器)。 1) 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塔刹; 2) 古建筑; 3) 殿堂、讲堂、阅览室、客房、斋(食)堂、厨房; 4) 藏经、档案(资料)室、财务室、书库、仓库。 b) 以下建筑每 150 配备 2 只 4 kg 的 ABC 类干粉灭火器或 2 只
10、 9 L 的水型灭火器。每增加 75 增配 1 只 4 kg 的 ABC 类干粉灭火器或 1 只 9 L 水型灭火器,不足 75 的按 75 计算。 1) 其他宗教办公用房; 2) 教职员工宿舍。 DB 3203/T 10122021 6 c) 非砖木、木结构塔刹,塔下配备 4 只 5 kg 以上 ABC 类干粉灭火器。 d) 以下建筑每 75 配备 2 只 4 kg 的 ABC 干粉或 7 kg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增加 75 增配 2 只 4 kg的 ABC 干粉灭火器或 7 kg 二氧化碳灭火器,不足 75 的按 75 计算。 1) 配电室; 2) 自备发电机房。 6.2.1.2 存有壁画
11、、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建筑,应选用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环保灭火剂。 6.2.2 消火栓 6.2.2.1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条件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8.1.2、8.2 和 GB 509742014 中 3.3、3.5、7.3、7.4 的规定,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 6.2.2.2 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应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天然水源处开辟满足要求的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6.2.3 消防通道 6.2.3.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消防车道应符合
12、 GB 500162014 中 7.1 的规定。 6.2.3.2 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清除建筑物的杂草、枯枝等易燃物,设置防火隔离带,防止山火危及场所安全。 6.2.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2.4.1 宗教活动场所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按照 GB 500162014 中 10.3 的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2.4.2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6.2.5 应急疏散 6.2.5.1 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剧场、礼堂、多功能厅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
13、,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5.5.20 的规定。 6.2.5.2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6.2.6 微型消防站 6.2.6.1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以“3 分钟到场”和“救早、灭小”为目标建设微型消防站,按照相关标准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灭火、破拆、通讯器材和个人基本防护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器材和设备,经常性开展演练,提高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6.2.6.2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不少干 6 人,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站长应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
14、工作。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经过火灾扑救、防火巡查等基本知识培训,取得消防安全证书,持证上岗。 DB 3203/T 10122021 7 6.2.6.3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班用房和器材存放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场所可单独设置。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对讲机等通信工具,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消防检查巡查 6.3 6.3.1 宗教活动场所每天应至少进行 2 次消防巡查,每月应组织开展 1 次消防检查,每半年应对消防设施进行 1 次功能性检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白天每 2 h 巡查
15、 1 次,夜间巡查不少于 2 次。 6.3.2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油、用气、用电是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违规烧香、点烛、焚纸,有无违规吸烟、违规遗留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是否按规定在岗,值班记录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有效,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出现安全隐患和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门窗上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是否违规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
16、启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杂物等。 6.3.3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灭火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微型消防站物资器材是否完好; 用火、用油、用电、用气是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是否运行正常; 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消防演练 6.4 6.4.1 宗教活动场所应至少半年组织 1 次消防演练。 6.4.2 消防演练的重点部位、 方案报告、 标志牌设置等组织要求应符合 GB/T 402482021 的 9.5.2.29.5.2.8 的规定。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6.5 6.5.1 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7、,组织人员撤离、实施火灾扑救。 6.5.2 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后,应保护火灾现场,等待有关部门深入调查。 6.5.3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6.5.4 宗教活动场所应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宣传和培训 6.6 6.6.1 宗教活动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6.6.2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DB 3203/T 10122021 8 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8、; 本宗教活动场所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常识; 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7 建筑安全 建筑施工 7.1 7.1.1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报批、建设、验收、登记等程序进行。建设许可(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应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7.1.2 建设工程管理小组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在建设、维修施工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7.1.3 施工现场应符合 JGJ 1462013 的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规范施工行为。 7.1.4
19、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 GB/T 12755 的规定选用建筑压型钢板, 不应使用不耐火彩钢瓦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建筑材料。 避雷设施 7.2 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独立突出建筑等应按照GB 50057的规定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检测避雷设施的性能。 建筑检查巡查 7.3 7.3.1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进行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应每季度进行 1 次建筑安全巡查,每年进行 1 次建筑安全检查。 7.3.2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建筑物外是否有墙皮或其他附着物脱(坠)落的现象; 建筑物周围是否有危及建筑安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20、物品和施工活动; 是否有未经允许擅自在墙体凿孔、安装设备的情况; 建筑物是否存在被重物撞击的痕迹; 建筑物是否有白蚁出没。 7.3.3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是否有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现象; 建筑物屋面是否有开裂、塌陷、漏雨等情况; 建筑物空间是否有被占用、改变既定功能的情况; 建筑物安全指示标识是否完好; 建筑物雷电防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隐患排除 7.4 7.4.1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建筑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本宗教活动场所无法排除的,应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排除。 DB 3203/T 10122021 9 7.4.2 经法
21、定专业机构鉴定为危险建筑的,应采取下列措施处置: a) 解除危险前,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并张贴危险公告或警示标志,他人不应进入; b) 采用适当技术措施后,能短期使用的建筑物,可观察使用,观察使用期限不超过 5 y,并有专业机构全程安全监测,观察使用期满后应当重新鉴定; c) 采用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建筑物,可以处理使用; d) 减少使用荷载后能够安全使用的建筑物,可以变更使用; e) 无修缮价值的 C 级、D 级建筑物,应立即拆除或立即停止使用。 宣传和培训 7.5 7.5.1 宜采用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建筑安全使用、维护和应急救援常识。 7.5.2 应每年举行 1 次
22、建筑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场所制定的相关制度; 保障建筑安全的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方法; 危险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 8 电气安全 电器安装使用 8.1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 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 宜使用节能灯。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供配电线路设置 8.2 8.2.1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符合 GB 501682018 第 6 章、第 7 章和第 8 章的规定。 8.2.2 不应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 1 座殿堂 1 个单独的分支
23、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并落实防雨、防潮等措施,不应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 8.2.3 宗教活动场所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和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用电检查巡查 8.3 8.3.1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应每月进行 1 次用电安全巡查,每季度应进行 1 次用电安全检查。 8.3.2 宗教活动场所用电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场所内电线是否有破损裸露现象,电路是否畅通; 是否有超负荷使用电器的行为; 是否有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头、插座的情况; 是否有影响用电安全的违章活动; 配电室内是否整洁,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24、 8.3.3 宗教活动场所用电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漏电保护设施是否有效; 沿墙敷设的电线固定支架是否牢固,有无锈蚀、松脱现象; DB 3203/T 10122021 10 避雷器及上、下端引线是否接触良好; 带有安全锁定装置的配电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巡查中发现的用电隐患是否已排除; 安全用电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应急处置 8.4 8.4.1 宗教活动场所内突发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实施救援。 8.4.2 宗教活动场所内出现线路断裂落地等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设置警示标志并联系供电部门抢修。 8.4.3 宗教活动场所出现断电故障,导致大面积停电,应立即启动应急照明设备。
25、宣传和培训 8.5 8.5.1 宜采用挂图、编制安全用电手册等方式宣传安全用电常识。 8.5.2 每年应至少举行 1 次安全用电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电气安全基本知识; 电力警示标志; 日常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造成触电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常用触电急救方法与操作; 电气防火、防爆、防雷常识。 9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许可 9.1 提供餐饮服务的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卫生、民宗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人员 9.2 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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