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01-2019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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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40 P 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012019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 Code for management of embankment 2019-03-26 发布 2019-04-26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2012019 I 目目 次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组织管理 . 2 5.1 岗位设置 . 2 5.2 人员配备 . 2 5.3 管理制度 . 2 6 工程检查 . 2 6.1 一般规定 . 2 6.2 检查内容 . 3 6.3
2、检查方法 . 4 6.4 检查频次 . 4 6.5 检查组织方式 . 5 6.6 检查重点 . 5 7 安全监测 . 6 7.1 一般要求 . 6 7.2 水位监测 . 6 7.3 垂直位移监测 . 6 7.4 裂缝监测 . 6 7.5 堤脚冲刷监测 . 6 7.6 数据整理 . 7 8 维修养护 . 7 8.1 一般规定 . 7 8.2 计划制订 . 7 8.3 维修养护项目 . 7 8.4 维修养护要求 . 7 9 应急管理 . 8 10 标识牌 . 8 11 档案管理 . 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工程管理制度 . 10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检查记录表 . 11 附 录 C
3、 (资料性附录) 监测记录表 . 16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维修养护检查表 . 20 DB33/T 2201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齐欢、徐红权、周素芳、苏玉杰、肖乃尧、郑敏生、方春晖、余文公、应聪慧、蒋永华、于桓飞、吉顺文、罗正、劳庆富、宋立松。 DB33/T 22012019 1 堤防工程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的基本规定、组织管理、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标识牌、档案管理等要求。
4、 本标准适用于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边缘修建的1 级4 级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SL 436 堤防隐患探测规程 SL 595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SL 725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交叉建筑物 与
5、堤防工程连为一体的闸(涵)、泵站、堰坝、管线、码头、桥梁、道路、公园等建筑物,包括穿堤与跨堤建筑物。 3.2 工程检查 为查找堤防工程可能存在的隐患与损坏,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现场查勘、测量、记录等工作。 3.3 维修养护 为保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工程设计功能和形象面貌,对水工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系统等进行的日常、定期、不定期的保养、维护、修理或升级改造等工作。 DB33/T 22012019 2 4 基本规定 4.1 堤防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应落实明确的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 并明确其管理职责。 4.2 堤防工程应推行标准化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并配备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工作人
6、员。 4.3 堤防工程宜推行物业化或集约化管理。 4.4 应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4.5 应实行堤防工程信息化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平台。管理平台能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4.6 堤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的,应及时开展维修或加固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4.7 与堤防工程连为一体的交叉建筑物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应符合堤防工程安全要求。 4.8 堤防工程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将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主体)、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5 组织管理 5.1 岗位设置
7、5.1.1 应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明确堤防工程管理岗位、任职条件、职责。 5.1.2 应对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设置相应岗位。 5.2 人员配备 5.2.1 管理单位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责任主体应明确工程管理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 5.2.2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配备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可实行兼岗。巡查人员:1 级、2 级堤防工程应每 5 km 不少于 1 名,3 级、4 级堤防工程应每 10 km 不少于 1 名。 5.2.3 上岗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5.2.4 管理人员应实行岗前教育培训
8、,并应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参加业务培训。 5.3 管理制度 5.3.1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管理实际、管护内容、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保障堤防工程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适时修订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及内容要求可参照附录 A。 5.3.2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根据堤防工程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要求,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各项管理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及台帐要求,制定管理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5.3.3 物业化管理应实行合同(协议)制,合同应明确物业化管理内容、要求、责任、人员,明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要求。 6 工程检查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
9、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按本标准的 6.2 进行合理增减。检查记录表格式参照附录 B。 6.1.2 工程检查范围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其它区域。 DB33/T 22012019 3 6.1.3 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制订工程检查制度,并适时修编完善。检查制度中应明确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各类工程检查的人员组织、检查频次、内容、方法、准备、记录、处理、报告等要求。 6.1.4 检查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发现突发险情应立即向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报告。 6.1.5 检查记录(包括拍照和录像)应清晰、完整、准确、规范;每次检查完
10、毕后,应及时整理,并签名归档;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检查报告。 6.1.6 日常巡查宜采用定位信息技术(如 GPS、BDS 等)开展。重要堤防、险工险段或重要堤段宜设置视频监控点,辅助巡视、检查。 6.2 检查内容 6.2.1 堤身 6.2.1.1 堤顶:防浪墙是否完整、倾斜,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6.2.1.2 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散浸。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正常,渗漏水量变化情况等。 6.2.
11、1.3 堤脚:堤脚有无发生淘刷、变形、坍塌等现象。 6.2.1.4 混凝土结构:有无溶蚀、侵蚀、开裂、破损、老化等情况。 6.2.1.5 砌石结构: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6.2.2 堤岸防护 6.2.2.1 护坡、护岸:护面是否平整、完好,相邻段有无错动、伸缩缝开合是否正常;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现象,护坡上有无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护岸变形缝和止水是否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混凝土异形块体、合金钢网兜块体、模袋混凝土等防护设施有无损坏、缺失。 6.2.2.2 护脚:护脚体表面有
12、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度是否平顺,护脚体下部有无冲刷松动、走失。 6.2.3 防渗及排水设施 6.2.3.1 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有无损坏、失效;有无异常渗水等。 6.2.3.2 排水设施:排水沟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 6.2.4 交叉建筑物及其与堤防连接段 6.2.4.1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结合是否紧密;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无阻塞现象。 6.2.4.2 拦河堰坝上、下游两侧堤防是否存在护面冲损、堤脚掏空等。分洪堰堰体有无人为封堵加高等。 6.2.4.3 交叉建筑物有无破损、开裂、
13、变形、异常渗水等现象,能否安全运行。交叉建筑物有相应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检查。 6.2.4.4 交叉建筑物运行管理对堤防工程安全有无影响。 6.2.5 生物防护 DB33/T 22012019 4 6.2.5.1 防护林木有无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缺肥现象。 6.2.5.2 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人畜损坏、病虫害或干枯坏死,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 6.2.6 管理设施 6.2.6.1 监测设施检查:各种监测设施、保护装置是否保持完好,能否正常进行监测。 6.2.6.2 交通与通信设施检查: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交通是否通畅,是否存在阻碍交通管理的现象,交通标识、卡管物是
14、否完好;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6.2.6.3 信息化设施:信息化设备、电缆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中断等现象;信息化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监控图像是否存在缺失现象。 6.2.6.4 标识标牌:公告牌、责任牌、公里桩(牌)、百米桩(牌)、界桩、警示牌、名称标识牌等是否完好,字迹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丢失或损坏现象。 6.2.6.5 管理房:是否存在损坏、漏雨等现象。 6.2.6.6 电力电气:各类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等是否完好。 6.2.6.7 防汛物资: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与设备完好情况。 6.2.7 管理范围 6.2.7.1 护堤地及历史出险点有无管涌、渗水等,界墙是否完好
15、。 6.2.7.2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内有无从事危害堤防工程安全、 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及其它禁止性行为。 6.3 检查方法 6.3.1 日常巡查采用外部检查方法,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6.3.2 外部检查主要采用目视、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必要时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等简单工具、器材;有条件的可结合信息化、现代化设备开展检查。 6.3.3 内部检查采用人工探测、物探、钻探等有效的仪器、工具,对堤身内部进行探测检查,并应符合 SL 436 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可开挖检查。 6.4 检查频次 6.4.1 日
16、常巡查 日常巡查频次要求: a) 警戒水位以下:1 级、2 级堤防工程每周不少于 2 次,3 级、4 级堤防工程每周不少于 1 次; b) 警戒水位以上:每天不少于 1 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频次与巡查人员; c) 险工险段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频次;洪水前后应加强堤防工程巡查。 6.4.2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的频次要求: a) 当年 4 月 15 日之前,应开展 1 次汛前检查; b) 当年 10 月 15 日之后,应开展 1 次汛后检查。 6.4.3 特别检查 6.4.3.1 当河道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历史最高水位,或可能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退水期,应开展特别检查。必要时需 24 小时巡视
17、检查。 DB33/T 22012019 5 6.4.3.2 当发生大暴雨、地震、重大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堤防工程受损时,应立即开展特别检查工作。 6.4.4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一般根据需要开展: a) 白蚁专项检查应根据堤防工程实际情况开展,一般宜每 1 年2 年进行 1 次; b) 安全鉴定:堤防工程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 10 年内进行,以后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堤防工程运行中发现有异常变形、渗漏等情况,或者发生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等特别工况后,应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c) 上级临时要求的检查任务(如台风、洪水影响前后的检查)或特定技术的检查项目按其时限要求开展。
18、 6.5 检查组织方式 6.5.1 日常巡查由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组织,巡查人员开展,人员应相对固定。 6.5.2 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组织,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日常巡查人员等参加。 6.5.3 特别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或工程管理负责人组织,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日常巡查人员等参加。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参与。 6.5.4 专项检查由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组织,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日常巡查人员等参加。根据检查的具体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参与。 6.6 检查重点 6.6.1 日常巡查 6
19、.6.1.1 警戒水位以下应以检查工程设施的完整性为主, 检查工程外观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有无危害堤防工程安全、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及其它禁止性行为。 6.6.1.2 超警戒水位时,重点检查堤顶有无凹陷、裂缝,堤坡有无裂缝、塌坑、渗水散浸、滑坡,堤脚有无淘刷,防冲结构有无变形、坍塌,堤防与交叉建筑物接合部位有无渗流、变形异常等。 6.6.2 定期检查 6.6.2.1 汛前检查除按本标准 6.2 的内容逐项检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重点检查: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及整体度汛面貌;上年度汛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维修、处置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是否编制与报批;防汛值班、水文监测和应急管理人员及责任人
20、的落实情况;防汛物资的储备情况与设备完好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违章建筑、构筑物等。 6.6.2.2 汛后检查重点检查:堤身、堤岸防护工程、交叉建筑物等损坏情况;堤脚冲刷及防冲结构有无异常等情况;当年洪水记录、险情及处理记录;监测设施有无损坏等。 6.6.3 特别检查 6.6.3.1 当河道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以及可能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退水期,对堤防工程的结构完整性进行检查; 对河滩变化趋势进行检查; 对历史出险点或可能的出险点等薄弱部位进行检查; 对交叉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进行检查; 对新建、 改建及除险加固而未经洪水考验的堤段进行检查等。 6.6.3.2 当发生大暴雨、地震、
21、重大事故等可能造成堤防工程受损时,应检查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等。 DB33/T 22012019 6 6.6.4 专项检查 6.6.4.1 台风、洪水影响前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堤身结构的完整性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完备性。 6.6.4.2 台风、洪水影响后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堤身、防冲、护脚结构的损坏情况,并对防汛物资进行清点和补充。 6.6.4.3 其它专项检查根据要求检查的内容,依据相关规定开展。 7 安全监测 7.1 一般要求 7.1.1 应根据工程级别、水文气象、地形地质条件、堤型和工程运用要求,设置水位、垂直位移、裂缝、堤脚冲刷等监测。必要时可增加水平位移、渗透变形以及其他监测项目。
22、7.1.2 监测项目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有效、可靠、牢固、方便、合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项目和监测点的布设应能反映工程运行的主要工作状况,并尽可能做到一种设施多种用途; b) 监测断面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堤段,在特殊堤段或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堤段,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和监测断面; c) 监测点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等条件,且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d) 应选择技术先进、实用方便、抗腐蚀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7.1.3 应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监测工作, 有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并符合 SL 725 的相关规定。 7.1.4 堤防工程监测宜实现自动化与信息化。 7.2 水位监测
23、7.2.1 应根据河道河势和工程情况合理布设水尺,一般应选择在靠水时间长、河势稳定、代表性强的河段或重要工程位置,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进出口附近,进洪、泄洪工程口门的上下游,其它需要监测水位的位置。 7.2.2 应在水尺附近适当位置标注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历史最高水位等特征水位。 7.2.3 洪水影响时应进行洪水过程监测。 7.2.4 水位监测应符合 GB/T 50138 的相关规定。 7.3 垂直位移监测 7.3.1 垂直位移监测断面间距宜为 300 m500 m,每一代表性堤段布置的监测断面宜为 1 个4 个,当地形地质无异常变化时,断面间距可适当扩大。重要或变形异常地段适当加密并补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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