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10-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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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ICS 79 CCS B 7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T 724.10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0: Wood processing enterprise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 724.10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
2、定内容 . 1 4.1 基础管理要求 . 1 4.2 场所环境 . 1 4.3 设备设施 . 2 4.4 特种设备 . 5 4.5 公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6 4.6 用电 . 8 4.7 消防 . 8 4.8 危险化学品 . 9 4.9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 9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9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9 5 评定细则 . 10 附录 A (规范性)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1 附录 B (规范性)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 附录 C (规范性)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0 附录 D (规范性) 设备设施要
3、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 E (规范性)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录 F (规范性)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8 附录 G (规范性)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H (规范性)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4 附录 I (规范性)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2 附录 J (规范性)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7 附录 K (规范性)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8 附录 L (规范性)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
4、则 . 72 DB12/T 724.10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10部分。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
5、品制造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宝刚、何川、庞梦霞、彭志、朱建伦、张新华、刘锐能、王雪松、张学雁、刘建澜、田安利DB12/ 724.10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6、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7、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 4.2 场所环境 4.2.1 厂区 4.2.1.1 厂区布置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4.2.1.2 人流出入口应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物流出入口应设有限速标识,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 DB12/T 724.102021 2 4.2.1.3 厂区、厂房和仓库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
8、放易燃物等安全警示标志。 4.2.1.4 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2 作业场所 4.2.2.1 厂房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2.2 车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4.2.2.3 车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固,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 4.2.2.4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及时规范清理,并有清扫记录。 4.2.2.5 使用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和报警装置。 4.2.2.6 车间各类物料堆放应符合 GB 15606 的规定,堆放位置的顺序应便于加工作业。 4.2.2.7 木粉尘、木屑
9、等可燃废料应设专门场所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4.2.2.8 各种工辅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4.2.2.9 车间内车行道、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4.2.2.10 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4.2.3 仓库、堆场 4.2.3.1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3.2 木材原材料或成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木材原材料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3.3 不应将道路与建筑
10、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以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用的物料周转库。 4.2.3.4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 2m。物品堆放应符合 XF 1131 的规定。 4.2.3.5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2.3.6 木材原材料与成品堆场应设置消防车道,且车道边缘与堆垛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2.3.7 仓库内装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入仓库的铲车和其它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b) 进入仓库的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
11、, 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c)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4.2.3.8 仓库内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c) 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0.5m 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d) 应在仓库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 e) 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
12、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4.2.4 建筑物防雷 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 防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并应取得检测合格报告。 DB12/ 724.102021 3 4.3 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3.1.1 设备设施应建立台账,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4.3.1.2 生产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15606 的规定。 4.3.1.3 对运动传递部件、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齿杆、传动轴等部件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4.3.1.4 距操作面垂直距离 2m 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
13、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 4.3.1.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正确、可靠。纤维干燥管道和砂光除尘系统应有防静电和防雷接地装置。 4.3.1.6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4.3.1.7 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气动系统应密封良好。 4.3.1.8 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3.1.9 设备设施的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位置应设置急停
14、装置,急停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位置。 4.3.1.10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4.3.1.1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使用容易碰撞出火花的铁质工具及摩擦产生静电的相关工具。 4.3.1.12 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高频设备应设置电磁辐射防护装置。 4.3.1.13 工业梯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结构件应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焊接接头应牢固; b) 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c) 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且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 d) 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e) 当平
15、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 2m 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0.9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 2m 并小于20m时, 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 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m时, 防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2m。 4.3.2 原料制备设备 4.3.2.1 削片机和刨片机应配置重物分离器和磁选系统,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3.2.2 旋切机和刨切机等设备在突然停电时两卡轴应保持原来卡紧状态,且停电又恢复通电后,应有防止自动再启动的装置。 4.3.2.3 单板剪切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红外线开关、脚踏开关、双手按钮式开关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无松动; b) 手动铡刀的机体应与地面连接牢固稳定。 4.3.2
16、.4 热磨机的轴承在工作条件下应保持润滑;磨室泄压时,应确认现场无人;应保存润滑作业记录和磨室作业前检查记录。 4.3.2.5 高温热处理设备及蒸煮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过载保护装置、温度计和压力指示装置,蒸汽压力表和电接点压力表等设计压力小于1.6MPa 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 2.5 级,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6MPa 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 1.6 级;(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3.0 倍; b) 加热管道、排水管道、泵组等应密封良好,加热管道应有保温防烫伤措施; DB12/T 724.102021 4 c) 压力表等
17、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安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2.6 木工带锯机及锯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b) 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 c) 应设置清除锯轮和带锯条粘着物的装置; d) 带锯条的厚度应与带锯轮的直径规格相匹配; e) 原木夹紧装置应同步; f) 车轮、轨道、钢丝绳、限位、制动和跑车等机械运动机构应完整; g) 应设有急停操作装置。 4.3.2.7 木工压刨床应设置止逆器和最大切削深度限位器,并配置急停装置。 4.3.3 干燥系统 干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干燥系统中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在烘干
18、设备和下游材料处理设备之间; b) 干燥管道应采用水平方向,合理布局; c) 对加工刨花板或其他可能产生高浓度细尘的材料的干燥炉, 如采用了非直排方式, 则应对旋风除尘器或风箱设置泄爆装置; d) 干燥系统与纤维分离系统和成型系统之间应进行隔离。 4.3.4 调胶和施胶设备 调胶和施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调胶和施胶设备应密封良好; b) 拌胶机开关紧固螺栓应牢固,自锁装置应安全有效; c) 涂胶机设备的防护网开启应与设备启动联锁。 4.3.5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设备液压系统中应有过压保护, 在系统中设置必要
19、的报警装置或指示信号, 包括: 蜂鸣器、警示灯、限位开关、双手按钮式操纵装置、急停开关、时间继电器、温控器和平衡装置(升降平衡齿轮、平衡液压缸等)等; b) 蒸汽和导热油管道的隔热保温材料应完整; c) 气动系统应有过压保护装置; d) 应有热压机停机检修时防止压板滑落的保护措施; e) 热压机应至少每月清扫一次积尘。 4.3.6 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立铣类设备(铣边设备)、冷却翻板设备 4.3.6.1 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保护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b) 设备应有急停操纵装置; c) 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20、 4.3.6.2 立铣类设备(铣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固定主轴的止动装置,该装置必须与主轴启动操纵联锁; DB12/ 724.102021 5 b) 机器上的铣刀头应设置防护罩并覆盖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c) 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导向板的高度应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 其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 3/4; d) 模块与卡具安全附件齐全; e) 设有手动、气动、机械卡紧装置; f) 刀具切削旋转方向和物料前进方向应设有明确标识。 4.3.6.3 冷却翻板设备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设备的警示标识。 4.3.7 砂光设备 砂光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a) 应设置气压和砂光断带保护系统,包括行程开关、光电控制和连锁装置; b) 气力输送系统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4.3.8 码垛、包装设备 码垛、包装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真空泵吸盘干净无破损,空气管路无漏气; b) 自动码垛机附近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的警示标识。 4.3.9 物料输送设备 物料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 b) 带式输送机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倾斜的输送机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 c) 悬挂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 d) 板式输送机和鳞
22、板输送机链条应加以封闭,以防链条断裂或输送机倒转时链条上跳; e) 提升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防护栏的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f) 地面下链条牵引的地面小车输送机,在人员接近地方的工作槽开口不应宽于 30 mm;倾斜路段应设置防止小车意外脱开的装置。 4.4 特种设备 4.4.1 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一般要求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 4.4.2 吊车、吊具等起重机械设备 4.4.2.1 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a) 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b) 大、小行车端头缓冲以及防冲撞装置; c) 过载保护装置; d) 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e) 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
23、联锁装置; f) 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g) 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4.4.2.2 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DB12/T 724.102021 6 4.4.2.3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4.2.4 吊车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4.4.2.5 吊钩等取物装置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 4.4.2.6 吊索应集中存放,标明限重标识,报废吊索具不应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 锅炉房 4.5.1.1 锅炉房的耐火等
24、级以及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 4.5.1.2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所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4.5.1.3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连锁装置,并应与房间事故通风机联动。 4.5.1.4 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和使用区内应设紧急冲淋设施。 4.5.1.5 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4.5.2 除尘及防爆设备 4.5.2.1 除尘及防爆设备设施应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 4.5.2.2 除尘设施的
25、防爆安全应符合 AQ 4228 的规定。 4.5.2.3 产生粉尘的木工设备应设有单机除尘设备或连接至集中吸尘设施。 4.5.2.4 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大于 8640m3/hr 或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的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 4.5.2.5 室内布袋除尘器、室内中央除尘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检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 袋式除尘器不应采用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 c) 集料口、风管、风机、箱体各接口应保持密封、连接牢固; d) 移动除尘器电线应有防止碾压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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