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85-2020(代替DB11∕T 485-20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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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20 C 51 备案号:74342- 202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4852020 代替 DB11/ 48520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hygiene management for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2020 - 09 - 17 发布 2020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4852020 I 目 次 前 言. V 1 范围 .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6 3 术语和定义 . 6 4 设
2、备设施 . 7 5 卫生要求 . 8 6 卫生管理 . 10 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 PM10检测方法 . 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 18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 21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 23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 24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 1 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 26 DB11/T 4
3、85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 “空调区”、“致病微生物”、 “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 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 4.1); 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 4.3.1,2011 年版 4.2.1); 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
4、(见 4.3.1); 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 4.3.2); 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 4.4.5); 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 5.1.1); 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 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 5.1.2、5.1.3,2011 年版 5.2、5.3); 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 5.2.1,2011 年版 6.1.1); 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 G 执行的要求(见 5.2.4
5、.7); 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 6.5); 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 6.6); 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 6.7); 删除原标准 “送风中的 PM10、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不符合表 2 的要求时” (2011 年版 8.6) ; 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 7); 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 1 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 G)。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6、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亚京、高旭东、沈凡、张屹、冯翠、韩宇、安军静、赵锐、贾予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1/ 4852007; DB11/ 4852011。 DB11/T 4852020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卫生要求和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运行管理,以及在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7、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T 29044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
8、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 通风 ventilation 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某一空间进行通风换气,以使空气环境满足卫生和安全等适宜要求的技术。 GB 503652019, 定义2.0.2 3.3 复合通风系统 hybrid ventilation system 在满足热舒适和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交替或联合运行的通风系统。 GB 507362012,定义2.0.9 DB11/T 4852020 2 3.4 空调区 air- conditioned zone 保持空气参数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空气调节区域。 GB
9、507362012,定义2.0.10 3.5 管理责任人 person in charge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 3.6 空气净化装置 equipment of air purification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3.7 空气消毒装置 equipment of air sterilization 用于杀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病原微生物的设备。 3.8 致病微生物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 3.9 空调部件 air condition p
10、art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空调机箱、盘管、风管、风口等设备、管道及附件。 3.10 多联机空调系统 multi- connected split air conditioning systerm 一台(组)空气(水)源制冷或热泵机组配置多台室内机,通过改变制冷剂流量适应各房间负荷变化的直接膨胀式空调系统。 GB 507362012,定义2.0.12 4 设备设施 4.1 基本要求 4.1.1 空调通风的送风、排风系统和设备应合理配置,保障室内有效通风换气。 4.1.2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应清洁干燥,专室专用,不得堆放与空调运行无关的杂物。 4.2 新风口
11、DB11/ 4852020 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并符合以下要求: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 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 1m; 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 3m 以上,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且水平距离一般不宜小于 10m; 进风口应远离冷却塔,当距离较近时应增设有效隔挡,以降低吸入冷却水气雾。 4.3 空调机组、风管和通风机 4.3.1 全空气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空调机组应设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宜设置中效级别过滤装置;不能关闭回风的应增设中效及以上级别过滤装置,并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
12、超压自动报警装置; 空调机组采用吊顶回风方式的,应设置不低于中效级别的过滤装置; 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 空调机组应设置存水弯,保持水封。 4.3.2 空气- 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风机组应设置初效或以上级别的过滤装置; 新风机组设有转轮式、板式或板翅式纸芯的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 冷凝水排水管末端出口,不宜设在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4.3.3 全水系统和多联机空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冷凝水排水管末端出口,不宜设在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风机盘管、表冷器的回风过滤网宜增加空气净化或消毒装置。 4.3.4 空调通风系统加湿过程中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宜采用
13、蒸汽加湿方式。 4.3.5 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或消毒装置,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 4.3.6 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应设置不小于 300mm250mm 的可开闭窗口,也可用送回风管上的送回风口替代。 4.4 冷却塔 4.4.1 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口和自然通风口,远离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 4.4.2 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持续消毒装置或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4.4.3 冷却塔应设置收水器,宜增设除雾器; 4.4.4 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4.4.5 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设导流装置。 5 卫生要求 5.1 卫生质量 5.1.
14、1 新风 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空气清洁地点, 不应从机房、 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DB11/T 4852020 4 表 1 新风量要求 场 所 新风量 m3/h 人 住宿、候诊室、美容美发、游泳馆、公共浴室休息室、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游艺厅、歌舞厅、健身馆、办公场所等 30 商场、餐厅、咖啡厅、酒吧、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公共浴室、展览馆、候车室等 20 5.1.2 空调部件表面 全空气系统、空气- 水系统、全水系统和多联机空调系统所涉及的风管(道)、空调机箱(过滤网除外)表面和风机盘管、送(回)风口等部件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15、空调部件表面 项 目 要 求 积尘量 20 g/m2 细菌总数 100 cfu/cm2 真菌总数 100 cfu/cm2 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5.1.3 送风 全空气系统、空气- 水系统的送风质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送风质量 项 目 要 求 PM10 0.15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5.1.4 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5.2 检测要求 5.2.1 检测时限 5.2.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年进行 1 次卫生检测
16、。 5.2.1.2 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 1 次卫生检测,第 1 次卫生检测应在启用后一个月内进行。 DB11/T 4852020 5 5.2.2 检测项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常规项目同5.1卫生质量要求的项目;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有针对性的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致病微生物,必要时进行环境及人群致病微生物的相关检测。 5.2.3 检测样本量 5.2.3.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 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 1 套。 5.2.3.2 空调风系统每套应选择 2 个5 个代表性部位。 5.2.3.3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
17、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 1 个部位。 5.2.4 检验方法 5.2.4.1 空调系统新风量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A 执行。 5.2.4.2 空调系统送风中 PM10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B 执行。 5.2.4.3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C 执行。 5.2.4.4 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D 执行。 5.2.4.5 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E 执行。 5.2.4.6 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指标检验按照附录 F 执行;加湿用水嗜肺军团菌指标检验参照附录 F 或 G 规定的方法执行,附录 F 为仲裁法。 5.2.4.7 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
18、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 G 执行,附录 F 为仲裁法。 5.2.4.8 致病微生物指标检验参照相关病原学检测方法执行。 5.2.5 判定 5.2.5.1 当单个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 1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2 当送风管(道)中单个风口的细菌、真菌结果不符合表 3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当送风管(道)风口 PM10,单个空调系统各风口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 3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3 当空调部件单件样品的细菌、真菌检测结果不符合表 2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4 当空调部件积尘量单个空调系统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19、不符合表 2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5 当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判定不合格。 5.2.5.6 当空调部件或送风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判定不合格。 6 卫生管理 6.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卫生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应做好卫生检查,对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进行相应卫生维护,运行期间卫生质量应达到 5.1 的要求。 6.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的部位、内容和频次见表 4。 DB11/T 4852020 6 表 4 冷却塔、空调机组、风管、盘管等部件检查
20、频次 部 位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空调机组 过滤器 积尘 1次/月 底 盘 积水、积尘 1次/月 风管(道) 积尘 1次/年 盘管过滤网、翅片和托水盘 积尘、积水 1- 2次/年 能量回收装置(转轮、板式、板翅式) 积尘、材料破损 1次/年 冷却塔 消毒剂使用和记录 1- 2次/周 6.4 冷却塔运行期间,应对冷却水持续消毒,冷却水消毒宜采用含氯制剂,其余氯应符合 GB/T 29044 的要求。 6.5 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 6.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或卫生学评估。 6.7 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 GB 50365 附录
21、 B 的要求。 6.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不符合第 4 章的要求时,管理责任人应对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调整。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 冷却塔初次使用或停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的; 空调部件的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 2 的要求时; 空调部件目测有明显的污染物时。 6.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消毒: 冷却水、冷凝水、空调加湿水检出嗜肺军团菌; 空调部件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送风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6.11 清洗消毒应符合 GB 19210 和 WS/T 396 的要求,清洗消毒中使用的设备、器具、药物,不应
22、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室内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染物均应妥善保存,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人员应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做好个人防护。 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7.1 疫情常态防控 疫情常态防控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第 4、5、6 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做好疫情常态防控期间运行方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工况,应为复合通风方式; 全空气系统在满足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基本要求下,应最大新风模式运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回)风过滤器、空调机组箱体内表面、风机盘管托水盘,应每两周进行 1 次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空调区内人员密度高、流量大和人
23、员健康状况复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网应增加消毒频次; 高层建筑、有内区的建筑和地下建筑的空调区,应加强对送风、排风管理。 7.2 疫情暴发防控 7.2.1 根据致病微生物的传播方式,确定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模式; 7.2.2 在疫情暴发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 7.1 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1/T 4852020 7 加强建筑物内通风换气,室内风速应不小于 0.15m/s; 复合通风模式下,应增加自然通风的时间和频次; 最大新风量模式运行; 关闭能量回收装置; 既无外窗又无机械通风的空调区,应停运该空调。 7.2.3 存在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的风险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
24、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全新风运行; 应装有空气净化和消毒装置,并有效运行;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托盘、过滤网应每周消毒不少于 1 次;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表冷器、过滤网应每周消毒不少于 1 次。 DB11/T 4852020 8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A.1 风管法 A.1.1 原理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 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当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应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
25、新风量 (m3/h) , 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 得出新风量结果 (m3/ h 人) 。 A.1.2 主要仪器 A.1.2.1 皮托管法 A.1.2.1.1 标准皮托管系数 pK=0.990.01,或S型皮托管 pK=0.840.01。 A.1.2.1.2 微压计 精确度不应低于2%,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Pa。 A.1.2.1.3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C。 A.1.2.2 风速计法 A.1.2.2.1 热电风速仪 最小读数不应大于0.1m/s。 A.1.2.2.2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C。 A.1.3 检测断面和测点 A.1.3.1 检测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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