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24.25-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5部分:有色金属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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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7.120 CCS C 65 备案号: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T 724.25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5 部分:有色金属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5: Nonferrous metal enterprise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25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2、. 2 4 评定内容 . 2 5 评定细则 . 20 附录 A (规范性)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2 附录 B (规范性)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3 附录 C (规范性)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5 附录 D (规范性)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9 附录 E (规范性)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5 附录 F (规范性)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3 附录 G (规范性)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7 附录 H (规范性)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18 附录 I (规范性)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2 附录 J (规范性)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2 附录 K (规范性)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5 DB12/T 724.25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25部分。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
4、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市天科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军、刘伟、芮祥、马俊杰、赵魏东、韩圣君、王立君、刘彤、汤
5、杨 DB12/T 724.25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DB12/T 724.252021 2 第 25 部分:有色金属企业 DB12/T 724.252021 3 第 25 部分:有色金属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
6、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5091 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 15735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54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 17269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7、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9074 工业通风机通风机的机械安全装置 GB 25493 以激光为加工能量的快速成形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GB/T 27476.1 检测实验室安全第1部分:总则 GB/T 27476.2 检测实验室安全第2部分:电气因素 GB/T 27476.3 检测实验室安全第3部分:机械因素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1 工业炉砌筑
8、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30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T10051.10 起重吊钩第10部分:吊钩螺母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DB12/T 724.252021 4 AQ 3019 电镀化学品运输、存储、使用安全规程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
9、管理要求 4.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 4.1.2 企业要在明显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4.1.3 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应少于 20 学时。 4.1.4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 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并便于携带。 4.1.5 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向相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在备案的同时,并向社会公布。 4.
10、1.6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1.7 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2 场所环境 4.2.1 工业建筑物 4.2.1.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各类建筑物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11、4.2.1.2 厂房(仓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630 的相关规定。 4.2.1.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采取防爆措施。 4.2.1.4 厂房建筑方位和朝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4.2.1.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应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要,且设有明显标识,防火卷帘附近不应摆放杂物。 4.2.1.6 企业应提供危险建筑物鉴定结论或报告,鉴定结论或报告应有鉴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建立档案;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 4.2.2 厂区环境 4.2.2.1 厂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2/T
12、 724.252021 5 a)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 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产生高温、烟尘的厂房以及使用(贮存)较多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处或者厂区及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c) 具有熔融状态的粗金属(熔渣)作业区,应有防止雨水飘落、渗漏的可靠措施;作业区地坪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标高 250mm 以上; d) 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化学废渣(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13、; e)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2.2.2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4.2.2.3 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建筑物)、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堆场)和受雨水冲刷的地段等非作业区,宜进行绿化。 4.2.2.4 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4.2.2.5 厂区道路应符合 GBJ 22 的相关规定, 厂区大门、 危险路段及车间出入口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4.2.2.6 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
14、均不低于 30lx,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 4.2.3 车间环境 4.2.3.1 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实施定置管理; b) 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c)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散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d) 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等离子束、喷丸和喷砂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区域,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 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 地坑的壁面和坑底应采取有效地防水渗漏措施,在坑底设置排水
15、坑,必要时应设置自动排水装置,同时坑槽面应铺设安全盖板。 4.2.3.2 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应留有安全距离,当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隔离。 4.2.3.3 车间内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净距应符合 GB 50029 的相关规定,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及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 GB 50028 的相关规定。 4.2.3.4 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现场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4.2.3.5 车间通道宽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4.2.3.6
16、 作业区域的地面平整,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 4.2.3.7 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照度应符合 GB 50034 相关规定,且照明灯具完整、有效。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4.2.3.8 铝粉、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场所应符合 GB 17269 的相关规定。 4.2.3.9 安全标志、消防标志警示标识应符合 GB 2894、GB 13495.1 的相关规定。 4.2.4 仓库环境 DB12/T 724.252021 6 4.2.4.1 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区、限量存放,每个堆垛的
17、面积不应大于 150m2,仓库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m。物品堆放间距应符合 XF 1131 的相关规定。 4.2.4.2 仓库内作业点、储存区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4.2.4.3 物品的存储(危险化学品和油库除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并实现定置管理,定置图齐全,储存物品的数量和区域应符合定置图的规定; b) 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 c) 储存物品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粉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 d)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
18、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3.1.1 加入熔炼炉的原料、燃辅料应有专用厂房或仓库,或有防雨、防潮措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无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3.1.2 熔炼炉炉体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腐蚀或破损,砌筑体应符合 GB 50211 的相关规定。 4.3.1.3 设备设施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有惯性冲击的往复运动件应设置缓冲措施。 4.3.1.4 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急停装置应符合 GB 16754 的相关规定。 4.3.1.5 距操作面垂直距离 2m 以下,且有可能
19、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除非它们所处位置是安全的。 4.3.1.6 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完好, 防护功能应齐全, 并应承受环境温度的影响; PE 线应连接可靠。 4.3.1.7 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产生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应选用专用的除尘装置。 4.3.1.8 钢直梯应符合 GB 4053.1 的相关规定;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2 的相关规定;钢平台应符合GB 4053.3 相关规定。 4.3.1.9 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并符合 GB 2894 的相关规定。 4.3.1.10 使用燃气的炉窑的燃烧装置采用
20、强制送风的烧嘴时, 在空气管道上应设置泄爆阀; 使用燃油的炉窑的输送燃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 4.3.1.11 铝粉、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设备设施应符合 GB 17269 的相关规定。 4.3.1.12 水冷系统应设置冷却水流量、温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应设有防止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4.3.1.13 熔炼炉、铸造机、落砂机、燃气加热炉、酸碱洗、喷(抛)丸工艺装置处应设置通风装置。 4.3.2 电热熔炼炉 4.3.2.1 应设置金属熔融体泄漏后能存放的安全设施。 4.3.2.2 控制室应避开加料、排料(渣)炉口等区域,控制室应设置安全疏散通
21、道。 4.3.2.3 电弧炉、工频炉、电阻炉、电子束熔炼炉、电渣重熔炉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 电弧炉炉壳、炉盖、炉衬、出料槽、炉门等应完好、牢固,限制器应灵敏、可靠,水冷系统无泄漏,富氧熔炼的氧气输送管应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b) 工频炉的高功率加热感应器应配置磁轭(线圈磁通导向装置),限制器应齐全、可靠; c) 电阻炉裸露的加热导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人员、炉料或装卸输送设备相接触; d) 电子束熔炼炉高压馈线应有足够强度的绝缘, 所有导电体、 框架和外壳之间应进行等电位互连; DB12/T 724.252021 7 e) 电渣重熔炉的电气、机械、液压设备以及冷却回路均应采取防止热辐
22、射的措施,密闭熔炼室应设置安全阀或泄压阀。 4.3.3 气(液)体燃料熔炼炉 4.3.3.1 炉底、炉坑及周边不应积油、积水,炉坑周边应设置护栏或防护盖板,护栏及防护盖板应满足强度和刚性的要求,且防滑。 4.3.3.2 各种仪器仪表、指示信号、操作开关、安全标识等应配置齐全,并清晰、灵敏、可靠。 4.3.3.3 燃气炉、燃油炉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 燃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燃烧器运行正常,在火焰熄灭时能迅速切断燃料供给并报警,烟道应安装防爆门; b) 燃油炉的油管、风管及加热器应无裂纹、无泄漏,并确保油压(量)以及风压(量)相匹配。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
23、c)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应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与铸造系统联锁, 实现自动控流。 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 液位传感器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4.3.3.4 输送燃料、燃气、蒸汽、压缩空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设施,应无泄漏并定期进行检测及维护。 4.3.3.5 燃烧设备宜配置与燃烧风机关联的保护性联锁,联锁动作应灵敏、可靠。 4.3.3.6 应配备炉体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炉体超温的应急冷却设施联动。 4.3.4 反射炉 4.3.4.1 输送燃料、燃气、蒸汽、压缩空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设
24、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及维护。 4.3.4.2 燃烧设备宜配置与燃烧风机关联的保护性联锁,联锁动作应灵敏、可靠。 4.3.4.3 应配备炉体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炉体超温的应急冷却设施联动。 4.3.5 热处理设施 4.3.5.1 炉门升降机构应完好,炉窑上使用的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有效。 4.3.5.2 水冷系统应设置冷却水流量、温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应设有防止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4.3.5.3 感应加热装置、激光热处理设备、真空热处理设备、气体发生装置等应符合 GB 15735 的相关规定。 4.3.6 铸造设备 4.3.6.1 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油、漏气、漏水,连接软管
25、不得靠近热源。 4.3.6.2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护罩或盖应具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的功能; b) 可拆卸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应灵敏、可靠; c) 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能量锁定装置。 4.3.6.3 连续铸造机、造型机、压铸机、混砂机、落砂机、抛(喷)丸机和浇包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 连续铸造机宜设置自动液位控制装置和液位检测及报警装置, 牵引小车及流槽部件应符合安全要求。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应配置进出水温度、 进水压力、 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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