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139.1-2023 社银合作服务规范 第1部分:社保经办(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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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39.12023 社银合作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社保经办 Specification for cooperation services between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s and banks Part 1: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2023-11-29 发布 2024-01-29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139.12023 I 目次 前言.II
2、I 引言.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合作银行要求.1 5 合作内容.3 6 合作程序.3 7 经办服务要求.3 8 安全要求.3 9 运行保障.4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4 11 标准实施及评价.5 附录 A(规范性)社会保险服务点标牌式样.6 附录 B(资料性)社银合作网点合作范围及内容.7 附录 C(资料性)社银合作协议.8 附录 D(资料性)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10 DB42/T 2139.1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2/T
3、 2139社银合作服务规范的第1部分。DB42/T 213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社保经办。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宜昌市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点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宜昌市点军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中国农业银行三峡点军支行、湖北银行宜昌点军支行、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点军支行。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谭俊梅、张璐颖、钱芳、丁凡、刘星恒、
4、林伊依、邓希妍、冯胜多、陈晶、何新、何苗苗、姚佳、廖晓哲、吴冬云、郑静媛、黄志伟、王亚东、胡昊天、胡征成、姜耀、高剑锋。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7-51828267,邮箱;或者宜昌市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17-6679619,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7-51828267,邮箱;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811019,邮箱:。DB42/T 2139.12023 V 引言 社银合作是人社部门和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基于业务深度融合与互联互通,实现多方
5、共赢、惠及民生。从社保经办的角度来看,社银合作就是人社部门在银行设立“社保(人社)服务窗口”,利用银行网点多、分布广、经办力量强、服务规范等优势,依托银行网点、人员、设备和网络资源,将部分高频社保(人社)业务经办事项委托银行网点办理,推进社保业务“多点办”“就近办”,方便群众的一种社保基层公共服务新模式。通过社保与银行一体化整合,实现社保业务向银行网点延伸,变“银行窗口”为“社保窗口”,变“银行工作人员”为“社保窗口人员”,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近办理人社公共业务。DB42/T 2139目前由以下1个部分构成。第 1 部分:社保经办。目的在于规范人社部门和银行间的业务合作,提高银行办理社会保险服
6、务能力。DB42/T 2139.12023 1 社银合作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社保经办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银合作的合作银行要求、合作内容、合作程序、经办服务要求、安全要求、运行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6.1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LD/T 022020
7、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银合作 cooperation services between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s and banks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符合条件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委托银行经办的服务模式。3.2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8、制度,以下简称社保。注: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来源:GB/T 31596.12015,2.1,有修改 3.3 金融便民服务点 financial offices for social Insurance convenience services 银行依个体工商户申请、村(居)委会推荐,在村(居)人口集中、口碑较好的商超、餐馆等个体经营场所,设立便携式金融服务终端,由个体工商户为群众就近提供部分金融服务的场所。4 合作银行要求 4.1 服务能力 DB42/T 2139.12023 2 合作银行应具有面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场所,具有规范的服务管理能力和满足服务需求的人
9、员配备。4.2 服务场所 4.2.1 经办社保服务事项的银行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应在大门外立面统一挂设“社会保险服务点”标牌。标牌样式见附录 A 中的图 A.1。4.2.2 合作银行网点应合理设置社保业务经办区域和金融业务经办区域,可共用导办区、等候区。社保业务经办区域应设置社保自助服务区和人工服务社保窗口(柜台),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标识大小、字体、颜色等应融入银行整体装修风格。4.3.4 合作金融便民服务点面积宜不小于6m2。4.3 服务人员 4.3.1 银行网点社银合作服务窗口(柜台)应配备不少于 1 名专职和 1 名兼职经办人员,实行 AB 角工作补位制,当 A 角不在岗时,由 B
10、角负责补位工作。社保服务区应根据人流及服务事项需要,合理配备经办人员,由银行统一规范管理。4.3.2 金融便民服务点应配备不少于 1 名专(兼)职经办人员。4.3.3 经办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爱岗敬业,具有保密意识,无不良记录;能熟练使用计算机、打印机、自助服务设备、各类办公软件;熟悉社会保险政策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工作认真负责,沟通协调无障碍。4.4 服务设施设备 4.4.1 银行网点 4.4.1.1 导办区应配置可办理社保业务的取号机。4.4.1.2 社保自助服务区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自助服务一体机。附维护人员联系电话;电脑、打印机。电脑桌面宜链
11、接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办事指引台。可放置合作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等;宣传栏。动态更新合作服务事项清单。4.4.1.3 社保窗口(柜台)应根据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高拍仪、社保卡即时制卡机等设备,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人社业务经办平台等渠道办理。4.4.2 金融便民服务点 4.4.2.1 金融便民服务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金融便民服务终端。能开展现金存取、社保缴费等业务;电脑、打印机。电脑桌面宜链接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办事指引台。可放置合作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等;宣传栏。动态更新合作服务事项清单。4.4.2.2 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自助服务一体机,附维护人员联系电
12、话。DB42/T 2139.12023 3 5 合作内容 5.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合作网点,并根据网点地理位置及承办社保公共服务事项能力,将其分为 A、B、C、D 类。各类网点合作范围及内容可参照附录 B。A 类:能经办社保大厅窗口所有高频社保业务的银行网点。B 类:能经办参保个人高频社保服务事项的银行网点。C 类:能经办社保卡相关业务的银行网点。D 类:能经办乡村居民高频社保服务事项的金融便民服务点。5.2 主城区人口密集片区宜布局 A 类网点,乡镇及远离政务服务中心的城区宜布局 B 类、C 类网点,乡村宜布局 D 类网点。5.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类网点社
13、保经办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合作网点同步更新、公示服务事项清单,开展经办服务。5.4 鼓励合作银行将 C 类网点升级为 B 类网点、将 B 类网点升级为 A 类网点。6 合作程序 6.1 签订协议 具有合作意愿的银行,与所在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协议应明确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安全要求、法律责任等。合作协议文本示例如附录C所示。6.2 申请验收 合作银行网点完成服务场所、服务人员、设施设备等相关设置后,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验收。6.3 经办授权 通过验收的合作网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社保业务经办权限和“社会保险服务网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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