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4T43-2023市政照明设施管养质量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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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9.140.40 CCS K 70 4404 珠海市地方标准 DB4404/T 432023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质量要求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munipal lighting facilities maintenance 2023-04-17 发布 2023-05-01 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要求.4 5 管养内容.5 6 管养质量.9 7 档案管理.11 附录 A(资料性)工程交接记录.12 附录 B(资料性)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工作报表.13 附录 C(资料
2、性)市政照明设施专项检修周期和要求.17 附录 D(资料性)市政照明设施零配件更换.25 参考文献.2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市路灯服务中心、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市政园林管理中心、珠海高华城市资源有限公司、珠海市道路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珠海鼎和质量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波、纪锐、荆伟、彭华明、杨昌昀、王建
3、平、赵华斌、郑云峰、谢锡明、翁文祥、叶绍海、陈海平、王祖刚、李琪、万明发、晏鹏、刘韵、乔宝良。市政照明设施管养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政照明设施管养的基本要求、内容、质量,以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照明设施的养护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3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
4、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7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9 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 7000.213 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 GB 7000.21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T 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2616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T 29455 照明设施经济运行 GB/T 39237 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5、16A)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25125 智能照明节电装置 GB/T 25959 照明节电装置及应用技术条件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T 457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DL/T 474.1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 绝缘电阻、吸收比和极化指数试验 DL/T 573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DL/T 664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DL/T 1102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
6、程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307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 JTG/T D70/2-01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CJJ 45和CJJ 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功能照明 functional lighting 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市政照明设施 munipal lighting facilities 市政管理领域内的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来源: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7、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有修改 亮灯率 rate of Iights on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实际正常亮灯数与应亮灯总数之比的百分数。设施完好率 rate of lighting installation intact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完好照明设施与照明设施总数之比的百分数。达标率 rate of lighting quality compliance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照明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的百分数。及时修复率 rate of timely correction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及时修复数与报修总数之比的百分数。单灯故障 singl
8、e lamp failure 单个灯具失效或间断性失效,照明功能完全丧失。应急抢修 out of schedule repair(OSR)从紧急故障接报到故障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状态的全过程。4 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4.1.1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应满足城市运行、市民出行及本市重大活动的需要。4.1.2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应使各类指标符合 CJJ 45、CJJ 89、JGJ/T 163、GB/T 39237 的有关规定。4.1.3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应保障设施良好运行,并建立评价制度。4.1.4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单位宜采用先进技术并应用于照明设施。4.1.5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单位应做好管养知识、技能以及安
9、全生产的培训工作,并制定运行和维护手册。4.1.6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维护设备,从业人员应经过技能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有相关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的作业操作证及设备作业人员证。养护设施 4.2.1 电气设施 应包括变配电设施、线路设施、灯具设施、监控系统、防雷和接地系统等类别,各类别设施主要如下:变配电设施,包括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环网柜、配电箱、配电间、配电柜(屏)、节电器、监控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线路设施,包括线缆、架空线、保护管、盖板、警示带、警示标识等设施;灯具设施,包括高杆灯、中杆灯、单(双)挑灯、庭院灯、隧道灯等设施(含灯具
10、、配线、指示牌);监控系统,包括智能监控中心、实时监控系统、单灯控制系统、UPS 电源、电子门禁系统、电子号牌等;防雷和接地系统,包括避雷器、接地线、接地体等所有金属接地装置。4.2.2 附属设施 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设施:灯杆及基础、检查井、标识牌及相关建(构)筑物等;桥架、梯架、构架等支撑设备以及美化附属设施。移交接管 4.3.1 市政照明设施未移交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移交给相应的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单位。4.3.2 市政照明设施移交接管应符合下列规定:a)符合安全管养条件;b)竣工资料齐全,施工质量评定合格,市政照明设施运行正常;c)市政照明设施符合
11、CJJ 45、CJJ 89、JGJ/T 163、GB/T 39237 等相关标准规范和珠海市相关规划、规定的要求;d)在沿海道路、大桥桥面和道路风口等区域的市政照明设施灯具结构根据 GB 7000.1 和 GB 7000.203 的要求,达到抗 14 级台风水平,其他区域的达到抗 12 级台风水平;e)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批准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工程竣工图、工程测绘图、工程预结算资料、地理信息测绘数据等;f)对于非标准设备,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 10%的备件;g)市政照明工程交接填写工程交接记录表,工程交接记录表可参照附录 A。5 管养内容 一般要求 5.1.1 设施评价 5.1.1.1
12、应定期对市政照明设施现状进行客观、全面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设施年限、制定管养计划,或提出大修、改造方案。5.1.1.2 市政照明设施使用年限应根据运行年限、运行状态、使用寿命、设计规定等因素确定,市政照明设施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应进行更新改造:a)国家或行业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b)构成安全隐患且通过日常管养无法消除的设备;c)发生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d)达到基本使用年限,经检测安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或无配件来源的设备;e)性能指标严重落后,或能耗高、效率低,经技术经济评估不适合继续运行的设备。5.1.1.3 设备设施达到基本使用年限时,应加强运行状态检测和评价,可根据检测
13、和评价结果进行更新改造。5.1.1.4 市政照明设施逾期运行时,应进行能效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合格方可继续使用。5.1.2 管养方式 5.1.2.1 应根据管养计划或方案实施管养,管养内容应包括巡查、检修、缺陷和隐患处理、应急抢修等,确保设施有效运行以及对设施缺陷、故障、隐患有效处置,避免出现短期内重复维修。5.1.2.2 在巡查线路、设备时,应同时核对编号、标识等,并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和简单的消除缺陷工作。5.1.2.3 管养单位在管养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记录并处理,记录表参见附录 B。巡查 5.2.1 巡查应根据巡查频次和工作内容侧重点不同分为定期巡查和特殊巡查,定期巡查应
14、每天进行,以一周为周期完成管养范围内市政照明设施巡查全覆盖。5.2.2 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市政照明设施的运行环境、设施缺陷、隐患等;b)在市政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情况;c)在市政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等情况;d)迁移、拆除、利用市政照明设施的情况;e)灯具松动或破损情况;f)检修门丢失或损坏情况;g)设施运行环境保护情况;h)其他可能影响市政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5.2.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特殊巡查:a)有本市重大活动;b)出现
15、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等)之前;c)发生可能危及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d)市民报修;e)故障或隐患查找;f)其他需要临时巡查的特殊或异常情况。5.2.4 巡查过程中对现场设施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做详细记录并提出意见和及时上报,做好检修工作准备。5.2.5 管养单位应加强设施保护及运行环境巡查,及时掌握环境动态情况和进行评估,防止各类外力破坏或消除影响。5.2.6 当线路和设施受到外力破坏、被盗时,应保护现场、留取原始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现场人员应进行相应紧急处置并进行安全防护。5.2.7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遮挡功能照明光线的树木,管养单位应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应由
16、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如存在安全风险,应先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或先行处理,同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5.2.8 因施工挖掘暴露的电缆,应由养护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注意事项和保护措施。检修 5.3.1 分类 检修分为日常检修和专项检修,其中日常检修可分为日常定期检修和日常特殊检修。5.3.2 日常检修 5.3.2.1 管养单位应进行日常检修,携带检修工具检查照明设施运行及安全情况,排除单灯故障和系统性故障。5.3.2.2 日常定期检修应每天进行,并宜以一周为周期完成管养范围内市政照明设施日常检修全覆盖。5.3.2.3 日常检修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处理:a)熄灯或灯具闪烁情况;b)集中灭
17、灯故障;c)其它异常情况。5.3.2.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日常特殊检修:a)有本市重大活动,应与巡查结合,实现不间断检修;b)出现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等)之前;c)定期检修时无法修复的特殊缺陷;d)设施或负荷发生调整;e)其他需要日常检修的特殊情况。5.3.2.5 检修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区域设施类型、规格、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检修计划定期完成检修任务。5.3.2.6 检修人员应及时处理当场可解决的异常状况;对当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列入缺陷,及时记录、上报,并应根据缺陷分类在规定限期内消除缺陷。5.3.2.7 检修人员发现集中灭灯故障及其它符合应急抢修标准的设施问题时,应立即上报,并应
18、开展应急抢修工作。5.3.2.8 检修应保持同一道路灯具和光源一致性。5.3.3 专项检修 5.3.3.1 应根据城市市政照明质量及设施运行状况,制定设施专项检修计划,组织开展检修工作。5.3.3.2 应在汛期或台风来临前对照明设施进行安全专项检修,重点排查路灯灯杆(工作井)接线头、箱变、控制箱和电缆,对灯杆及箱变进行漏电、接地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加大对低洼易涝路段照明设施的巡查频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5.3.3.3 市政照明设施专项检修具体周期和要求参见附录 C。缺陷和隐患处置 5.4.1 管养中发现的对市政照明设施本身及周边环境出现影响安全、可靠和运行的情况,应纳入设施缺陷并进行处置
19、。5.4.2 设施缺陷按其危害或影响程度可划分为:设施本身及周围环境出现不正常情况,一般不威胁设施的安全运行,可列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处理的一般缺陷;设备处于异常状态,可能发展为事故,但设备仍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行,须加强监视并进行检修处理的严重缺陷。5.4.3 设施缺陷应按照“发现-上报-检修-验收-归档”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5.4.4 发现严重缺陷时应立即上报,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5.4.5 各类缺陷自发现至消除应符合以下时间要求:严重缺陷应在 48 小时内消除;一般缺陷宜在 24 小时内消除,或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检修计划消除;因现场环境、手续、资金投入
20、等因素不能在一年内消除的一般缺陷,应报送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技术改造进行处置。5.4.6 超出消除缺陷周期仍未消除的严重缺陷,应纳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防护和处置。5.4.7 市政照明设施事故隐患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可分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维护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5.4.8 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排查设施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等级建立信息档案;并逐级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处置和监控责任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处置。5.4.
21、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按照“排查-评估-上报-治理-验收-注销”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5.4.10 设施带缺陷或隐患运行期间,管养人员应加强监测,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应急抢修 5.5.1 应急抢修可分为市政照明设施供电紧急故障抢修、市政照明设施外力紧急故障抢修。5.5.2 市政照明设施供电紧急故障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夜间集中灭灯、白天集中亮灯、其他设施紧急故障等。5.5.3 市政照明设施外力紧急故障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外力撞杆;电缆井盖丢失、破损、位移;沟道进水;外力原因切断线路等。5.5.4 非市政照明设施紧急故障配合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配合切断市政照明设施电源;配合挪
22、移市政照明设施;配合现场值守等。5.5.5 应急抢修应符合以下规定:a)针对市政照明设施突发事件的类型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备案;b)应急抢修工程应根据现场故障情况进行处置,处置后符合 CJJ 89、JGJ/T 163、GB/T 39237 的相应规定;c)故障处理完毕后,及时确认设施恢复正常;d)对于经过应急抢修而恢复功能、但尚有未能及时处理的故障时,上报市政照明设施主管部门;e)应急抢修完成后清理抢修现场,确保无污染。5.5.6 应急抢修时间宜符合以下规定:a)在 45 分钟内到达故障现场;b)抢修时间从接到报修开始,一般故障在 24 小时内处理完毕;复杂故障在 48
23、小时内处理完毕,且不超过 72 小时;c)对于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等风险的特殊故障抢修,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处理时间。6 管养质量 一般要求 6.1.1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应使道路、人行地道、广场、公园、人行天桥照明指标符合 CJJ 45 的要求,隧道照明指标符合 JTG/T D70/2-01 的要求,高杆照明技术指标符合 CJ/T 457 的要求,配电箱柜、线缆线路、灯杆、接地等符合 CJJ 89 的要求。6.1.2 道路及公共活动场地功能照明平均照度低档维持值、均匀度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公共场所功能照明平均照度指标 场所 路面照度 平均照度低档维持值(lx)均匀度UE最小值 道路 机动车道
24、 快速路、主干路 30 0.4 次干路 20 支路 10 交会区 50 人行及非机动车道 15 健身步道 20 活动场地 30 6.1.3 景观照明设施养护,应使得各类指标符合 JGJ/T 163、GB 50617、GB/T 39237 的要求。6.1.4 市政照明设施运行的经济指标应符合 GB/T 29455 和 JGJ/T 307 的要求。6.1.5 市政照明设施养护作业的用电安全,应符合 GB/T 13869 和 GB 26164 的要求。6.1.6 市政照明专用变压器的维护、检修应按照 DL/T 573 和 DL/T 1102 的要求进行。6.1.7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的一般质量应符合表
25、 2 的要求。表2 市政照明设施管养一般质量指标 项目 要求 重大活动期间亮灯率 99%平日亮灯率 98%景观整体形象呈现率 100%及时修复率(功能照明)100%及时修复率(景观照明)98%设施完好率 98%运行故障率 0.5%投诉处理响应率 100%集中控制装置有效率 100%智慧照明装置有效率 99%维护系数 0.7 项目 要求 线路功率因数 0.85 6.1.8 应定期检查下列市政照明设施的接地情况,确保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a)变压器、配电柜(箱、盘)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b)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c)电力电缆的金属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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