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3246-2017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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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2462017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e evalu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2017-05-05 发布 2017-06-05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委托文书签收处置.1 4 调查前准备.2 5 实施调查.3 6 组织评估.4 7 制作、送达评估意见书.5 8 出庭准备.5 9 保密要求.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适用前调查评估询问笔录.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2、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调查评估意见书.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卫民、张 书、杨学农、顾长青、王传敏、汪东华、陆方元、张燕琴。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委托文书签收处置、调查前准备、实施调查、组织评估、制作送达评估意见书、出庭准备以及保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评估工作。2 术语和定义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适用前调查评估 prior research evaluation 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活动。2.2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er 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及乡镇(街道)司法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务员。2.3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 community correction social worker 县(市、区)司法局及乡镇(街道)司法所聘用在岗或因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社会组织委派在
4、岗协助从事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帮困帮扶工作的人员。3 委托文书签收处置 3.1 责任人 县(市、区)司法局工作人员。3.2 签收要求 3.2.1 邮寄、快递送达 应写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并进行收文登记。3.2.2 当面送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工作人员当面送达,应确认工作人员身份。签收时写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并加盖公章,进行收文登记。3.2.3 电子送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将委托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发送电子回执,确认接收。3.3 签收处置 3.3.1 查验来源是否符合程序,委托函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发出。3.3.2 查验委托函及委托事项是否清楚,公安机关的委托应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委托应附起诉(意见)书,监狱机关的委托应附判决书(裁定书)。3.3.3 经查验材料齐全的,从签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材料不全的,2 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单位补充材料。3.3.4 电子送达及回执通过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操作。4 调查前准备 4.1 指派、指定 4.1.1 指派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指派本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有关司法所工作人员组建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4.1.2 指定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组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
6、要求司法所按时完成调查事项。4.2 组成调查小组 4.2.1 责任人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4.2.2 组成时限 签收委托函件后2个工作日内。4.2.3 组成人员 调查小组组长应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调查小组成员可由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担任,调查小组人员不少于 2 人。被调查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调查小组应有熟悉青少年工作的人员参加。4.2.4 职责 调查小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a)组织实施调查,处置调查中遇到的问题;b)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评估意见。4.2.5 回避 4.2.5.1 调查小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a)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本人或其近亲
7、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评估。4.2.5.2 回避由当事人、调查人提出,相关负责人决定。5 实施调查 5.1 责任人 调查小组。5.2 调查内容 5.2.1 居所情况 5.2.1.1 居所所在辖区 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县(市、区)。5.2.1.2 居所核定 家庭自有住房,应核对房产证及户口簿;非自有住房,应提供租房合同、单位宿舍居住证明、其他合法的居住场所证明。5.2.1.3 居住时限 固定居所并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5.2.2 生活情况 稳定生活来源、从事职业、生活稳定性情况。5.2.3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 5.2.3.1 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
8、关系的姓名、年龄、称谓、文化程度、职业等情况。5.2.3.2 家庭及社会支持系统状况,了解其与家庭成员、邻里、社区及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之间关系,有无重大矛盾。5.2.4 违法违规表现 5.2.4.1 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治安处罚情况。5.2.4.2 调查其个人成长史,了解有无道德失范,有无参加非法组织。5.2.4.3 调查其身心及健康状况,了解有无重大疾病以及酒精、毒品成瘾等情况。5.2.5 涉嫌犯罪或犯罪情况 查阅法律文书了解此次涉嫌犯罪或犯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5.2.6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5.2.6.1 了解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犯罪或涉
9、嫌犯罪是否知情及其态度和看法,是否愿意接纳并具备对其实施帮教的条件。5.2.6.2 有条件可了解辖区内被害人对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谅解情况。5.2.7 其他事项 调查拟禁止事项的执行、监督的可行性等。5.3 调查方法 5.3.1 查阅法:查阅法律文书等资料,固定相关文书。5.3.2 访谈法:走访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制作询问笔录(见附录 A)。5.3.3 影像法:必要时经被调查人允许,可留存调查的音像资料。5.4 函件退还 5.4.1 退还包括以下情形:a)被调查人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b)被调查人居住地在本县(市、区),但居住地不能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c)被调查人居住在本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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