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_T 2157-2019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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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50 P 30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1572019 2019-05-23 发布 2019-05-23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 安全规程 Safety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lectrical facilities in outdoor public places (送审稿)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设计.2 4.1 一般要求.2 4.2 电击防护.3 4.3 接地.4 4.4 等电位
2、联结.5 4.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5 4.6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6 5 施工及验收.7 5.1 施工.7 5.2 验收.8 6 运行维护管理.9 6.1 一般要求.9 6.2 巡视.10 6.3 试验.12 7 安全责任.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验收记录.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低压线路及设备日常巡视记录.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低压配电系统试验记录.19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能源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13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本标准起草人:叶其革
3、、沈志辉、苏校冰、袁伟灿、龙建平、郑 圆、尹文俊、陈 卓、陈祖勋、游复生、李学弘、何健宇。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 V 及以下的各类用电设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00.1 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776 电气安全术语 GB
4、/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和安全技术要求 GB/T 16895.3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GB/T 16895.2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 16895.28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户外照明装置 GB/T 33587 充电电气系统与设备安全导则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DL 493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T 10
6、7 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 DB44/T 2156-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GB/T 4776、GB 13955、GB 14050、GB 500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3955、GB/T 2900.1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 户外公共场所 outdoor public place 无顶盖或无围护结构,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的各种场所。3.2 用电设施 electrical facilities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或用来传输、分配电能的一件(组)器件,包括使它们
7、安全运行的所有器具。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RCD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路电流,以及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GB/T 13955-2017,定义3.10 3.4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ELV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 V 的电压。注:改写GB/T 2900.1-2008,定义3.5.102。3.5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 SELV 系统
8、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GB/T 2900.1-2008,定义3.5.103 3.6 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rotective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 PELV 系统 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不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GB/T 2900.1-2008,定义3.5.104 4 设计 4.1 一般要求 4.1.1 用电设施安装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4.1.2 用电设施安装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1.3 用电设施应采取适用标
9、准的防雨、防雾、防尘和防水浸等措施。4.1.4 用电设施不宜布置在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安装位置应能防止积水或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且便于运行维护。4.1.5 用电设施的选型除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规定的使用环境和条件要求。4.2 电击防护 4.2.1 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4.2.1.1 用电设施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4.2.1.2 采用遮拦或外护物防护措施,应符合 GB/T 16895.21 的规定。4.2.1.3 采用保护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措施不能单独作为用电设施的直接接触电
10、击防护措施。4.2.1.4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无延时的 RCD,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电击防护措施。潮湿环境下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按相应要求确定。4.2.2 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4.2.2.1 用电设施的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标准第 4.3 节、第 4.4 节的规定。4.2.2.2 采用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超过 32 A的终端回路,其最长的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 GB/T 16895.21 的规定;b)TN-C-S或TN-S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本款a)项规定之外
11、的末端回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超过 5 s;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回路或插座回路,其切断时间 220 V 不应超过 0.4 s,380 V 不应超过 0.2 s,380 V 以上不应超过0.1 s;c)TT 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本款 a)项规定之外的末端回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超过 1 s;d)TT 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 5 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 RCD 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4.2.2.3 采用 SELV 和 PELV 特低电压的
12、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干燥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50V 的安全电压;一般潮湿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25V 的安全电压;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12V 的安全电压;b)当电气设备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供电电源应符合 GB 50054 中对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电源的规定;c)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类设备或与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d)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e)SELV 系统和 PELV 系
13、统的交流标称电压超过 25V时,应设置必要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GB 4208 规定的 IPB 级或 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者提高绝缘等级;f)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4.3 接地 4.3.1 接地型式 4.3.1.1 户外公共场所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 或 TT 系统。4.3.1.2 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4.3.2 接地要求 4.3.2.1 用电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通过保护接地装置可靠接地:a)户外配电箱、控制箱、通信箱、交通监控装置、广告灯箱、照明
14、灯具等用电设备的底座、框架、外壳和遮拦;b)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外壳和底座;c)电力电缆的护层、接线盒、终端盒和保护管、线槽;d)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e)各类户外支架、杆塔;f)装在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装置。4.3.2.2 对公交车站台及类似存在一个或多个用电设施及金属结构的区域,应设置独立接地网。安装于户外空旷区域的独立用电设施,应设置独立接地网或人工接地极。4.3.2.3 线缆采用金属管槽敷设时,管槽应保持连续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有不少于两点的良好接地。4.3.2.4 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下列要求:a)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 TN 或 TT 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
15、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采用 TT 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 PE 线连接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b)其他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4.3.3 接地装置 4.3.3.1 用电设施的接地极、接地导体(线)、总接地端子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4.3.3.2 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应选用热镀锌;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或接地线。4.3.3.3 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4.3.3.4 充电设施的接地
16、装置应符合 GB/T 33587 的规定。4.3.4 保护导体 4.3.4.1 保护接地导体(PE)的截面积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和 GB/T 16895.21 中关于自动切断电源所要求的条件。4.3.4.2 连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3 款的规定,其截面积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4.3.4.3 不属于电缆的组成部分或不与相线共处于同一外护物之内的每根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满足下列数值:a)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 2.5 mm2;b)没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 4 mm2。4.3.4.4 下列金属部分不应用作保护
17、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体:a)金属水管;b)含有可能引燃的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c)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d)柔性或可弯曲金属导管(用于保护接地导体目的而特别设计的除外);e)柔性的金属部件;f)支撑线、电缆托盘、电缆梯架。4.3.4.5 在保护接地导体中,不应串入开关器件,可设置能用工具拆开的接头。4.4 等电位联结 4.4.1 局部等电位联结 4.4.1.1 对公交车站台及类似存在一个或多个用电设施及金属结构的区域,应将区域内所有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可靠连接。4.4.1.2 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
18、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 1/2 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b)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 25 mm2。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 25 mm2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c)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2 款的规定。4.4.2 辅助等电位联结 4.4.2.1 安装于户外空旷区域的照明灯具、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单体广告牌等独立用电设施,其结构框架、面板、杆体等金属部件应形成等电位联结,并与该用电设施的独立接地网或人工接地极可靠连接。4.4.2.2 在一个电气装置
19、或装置的一部分内,当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2.2.2 条规定时,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4.4.2.3 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导体的电导;b)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积的 1/2 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c)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2 款的规定。4.4.3 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3 款的规定。4.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5.1 R
20、CD 的应用场所及配置方式 4.5.1.1 下列人体可接触的末端用电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 RCD,且应满足本标准第 4.2.1.4 款的要求。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末端用电设备安装 RCD 时,应在其上级开关安装 RCD,并确保该用电设备在RCD 的保护范围内:a)属于类的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b)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牌、城市地图牌和类似装置的配套照明设备;c)路灯、监控设备、充电设施等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d)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e)其他需要安装 RCD 的场所。4.5.1.2 对于间断供电将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全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末端用电设施,应优先考虑安装 RCD 并采取
21、有效的防误跳措施。确实无法安装时,应采取装设线路漏电报警装置、就地设置均压地网、设置等电位联结等防止人身触电的措施。4.5.1.3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宜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RCD。4.5.1.4 具备下列条件的电气设备和场所,可不装 RCD:a)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b)使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为不接地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4.5.1.5 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不得用 RCD 代替。4.5.1.6 采用 RCD 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必须装设保护导体。4.5.2 RCD 的选用要求 4.5.2.1 RCD 的技术条件和技术参数应符合 GB
22、/T 13955 的有关规定。4.5.2.2 不宜选用电子式 RCD。4.5.2.3 当 TN-C-S 系统使用 RCD 时,RCD 应使用在 N 线与 PE 线分开部分。4.5.2.4 连接户外架空线路的电气设备,可能发生冲击过电压时,可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采用电涌保护器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选用增强耐误脱扣能力的 RCD。4.6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 4.6.1 电缆、导线敷设 4.6.1.1 沿墙体或地面敷设的线缆应有专用的桥架、线槽或套管保护。4.6.1.2 埋地线缆应穿入保护套管内,管内不应有中间接头。4.6.1.3 线缆分支处应设置接线盒,安装高度不低于 0.5 m;当难以实施
23、时,应采取有效防水、防漏电措施。4.6.1.4 埋地敷设导线宜采用 VV 或 YJV 电缆,不宜采用 BVV 导线。4.6.2 用电设备安装 4.6.2.1 用电设备的底部基础应抬高,不宜低于该区域历史水淹的最高位置,且高出地面不应低于0.5m。地势低洼或易发生内涝区域的户外用电设备应采用壁挂式,设备底部距地高度不低于 1.5 m。4.6.2.2 用电设施杆体检修门(口)下沿不宜低于该区域历史水淹的最高位置,且距地面不应低于0.5m,并配备防水槽、盖板及固定螺钉。4.6.2.3 户外配电箱、控制箱等用电设备箱体应采用防护等级不小于 IP54 的外壳。箱体应配备专用锁具,并在箱体外壳上设置安全警
24、示标记。4.6.3 开关、插座安装 4.6.3.1 户外场所插座应采用防溅水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 1.5 m。4.6.3.2 户外场所开关应加装防溅盒。4.6.4 户外灯具安装 4.6.4.1 户外灯具安装设计应符合 GB 50303、CJJ 89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4.6.4.2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类灯具时,以及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小于 2.5 m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2 款 第 a)项的规定。当无法实现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取有效防触电措施。4.6.4.3 彩灯安装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a)彩灯应采用绝缘铜质导线,干线
25、和分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安全电流要求,且不小于 2.5 mm2,灯头线不应小于 1.0 mm2;b)为彩灯供电的每个支路,负荷电流不应超过 10 A;c)每个支路应有单独过流保护装置,并加装 RCD;d)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小于 IP65;e)应符合本条第 4.6.4.2 款的规定。5 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1.1 一般要求 5.1.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技术方案施工,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5.1.1.2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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