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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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KO铁路技术管理规程TIELU JISHU GUANLI GUICHENG铁路门户阿目录总则.1第一编技术设备.2第一章基本要求.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限界、安全保护区.3养护维修及检查.5救援设备.7自然灾害预防.8行车安全监测设备.9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10一般要求.10铁路线路.10线路平面及纵断面.11路 基.12桥隧建筑物.12轨道.13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16安全线及避难线.17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18一般要求.18信号.18联锁.22闭塞.2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23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24驼峰信号.25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26通信.26信号
2、及通信线路.27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281钱路门户而第五章 站场设备.30第六章机车车辆.32机车设备.32机车.32车辆设备.35车辆.36动车组.37自轮运转特种设备.37第七章 供电、给水设备.38牵引供电.38电力、给水.39第八章房屋建筑设备.41第九章铁路用地.41第二编 行车组织.43第十章基本要求.43行车组织原则.43行车指挥.44车站技术管理.47第十一章 编组歹IJ车.49一般要求.49列车中车辆的编挂.50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50列车中机车的编挂.51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52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55列车中车辆的连挂.59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60第十二章 调
3、车工作.65一般要求.65领导及指挥.65计划及准备.66调车作业.67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69机车车辆的停留.702铁路门户阿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法.71一般要求.71自动闭塞.73自动站间闭塞.75半自动闭塞.76电话闭塞.76电话中断时的行车.77第十四章 歹U车运行.78一般要求.78接车与发车.82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86救援列车的开行.89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90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100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102第三编 信号显示.104第十五章基本要求.104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106色灯信号机.106臂板信号机.128机车信号机.134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142移
4、动信号.142响墩及火炬信号.144无线调车灯显信号.145手信号.146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164信号表示器.164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171线路安全保护标志.183列车标志.185第十九章听觉信号.188第四编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1913铁路门户阿附则.192附图1建筑限界.192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W160 km/h).192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 km/h W200 km/h).196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197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 km/h W W350 km/h).200附图2机车车辆限界.2011
5、.机车车辆限界(y200 km/h=.2012.机车车辆限界(“2200 km/h).203附件1路票.204附件2绿色许可证.204附件3红色许可证.205附件4调度命令.205附件5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206附件6轻型车辆使用书.206附件7调度命令登记簿.207计量单位符号.2074sKO总 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 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 设的需要。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 铁路安全
6、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 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 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 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 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 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 规程的规定。铁路技
7、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 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 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1铁痣门户同第一编 技术设备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 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 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 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
8、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 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听 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 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 度,确保工程质量。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 运输的影响。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 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 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
9、,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 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 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6条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 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 2铁痣门户同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 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
10、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 后,方准交付使用。第8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 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 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 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 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 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
11、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 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 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 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2)。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3钱路门户而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顺 序名 称线间最 小距
12、离(mm)1区 间 双 线u 20km/h4000120km/h u W160km/h4200160 km/h u 200 km/h4400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53003站内正线50004站 内 正 线 与 相 邻 到 发 线无列检作业5000有列 检作 业或 上水 作业v W120 km/h一般5500改建特别困难5000120 km/h u W160km/h-般6000改建特别困难5500160 km/h u W200km/h一般6500改建特别困难55005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50006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3007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0008铺设
13、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55009换装线360010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800011牵出线与 其相邻线调车作业繁忙车站6500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500012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650013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邻线580014安全线与其他线路500015其他站线46004铁路门户阿第2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顺 序名 称线间设施线间最小 距离(mm)1区间 正线、站内 正线200 km/h4400200 km/h V v W250km/h4600250 km/h v W300km/h4800300 km/h R3005R30015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
14、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8 表。第8表 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线路允许速度(km/h)u W120120 u W160160 v W200线 路(mm)+6-2+4-22道 岔(mm)+3-2+3-22第41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 mm。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9 表。第9表 钢轨水平静态允许偏差线路允许速度(km/h)u W120120 u W160160 nd370110nd569.5 82.5ny6
15、ny760 120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 mm890 mm。33钱路门户而4.轮对:(1)轮对内侧距离为1 353 mm,允许偏差为3mm;(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辘I无裂纹;(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 mm,并无碾堆;(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 mm;(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 mm,深度不超过1 mm;(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11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 mm 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第11表 机车轮缘厚限度序 号车轮踏面类型测量点与踏面基线 之间距离H(mm)轮缘厚限度(m
16、m)1st21033 232JM1、JM2、JM31034 233锥形踏面11.2533 234JM1233 235DJND1233 24(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 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 mm 的磨耗型 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10 mm。5.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主发电机、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 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6.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 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第132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 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弓网检测装置等,应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设 备
17、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等须由相 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第133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颁布的规则设 置。各机车运用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并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 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须及时向铁路局专业机 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34铁痣门户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超速防护设备等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 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1个月。车辆设备第134条
18、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第135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油漆库、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储油、试验、化验、照明及废油、污水和污 物处理等设备和设施,及检测、维修红外线轴温探测、轴温报警、客车运行安全 等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和车辆信息化系统的设备和设施。段内的车辆检修、整 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第136条 客车技术整备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 库,并有相应的检修地沟、落轮
19、坑、起重、动力、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排烟除尘、暖气预热、车电检修、配件检修、照明、污水处理等设备和设施,根 据需要还须有带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库、轮对银修等设备和设施。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场所,须设有值班室、待检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库及站 场对讲、广播系统。有货车技术检查作业的车站或枢纽应设站修线。站修线须有修车库、材料配件库、轮对存放库,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 件检修、试验、风管路、水管路、电焊回路、照明等设备和设施;根据需要还应 有轮对镇修设备。在干线及繁忙干线上,须设配智能跟踪装置的红外线轴温探测网,轴温探测 站的间距一般按30 km设置,铁路局设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和行调复示终
20、端,车辆段设车辆运行安全信息复示终端,货车技术作业场所设车辆运行安全中 心复示站。第137条 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测试。新设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投入使用。35sKO车辆第138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第139条 车辆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货车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 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 高运行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
21、车等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第140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 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和特种用途车按走行公里进行检修,最高 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 120km/h的客车,修程为Al、A2、A3、A4;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第141条 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 段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机械冷藏车在铁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加 冰冷藏车须在保管站集结、保管和维修;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
22、罐列车须定期施 行整备维修。第142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最高运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电 空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 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160 km/h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安装客车 行车安全监测系统。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 查、校对并施封。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第143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
23、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 36铁路门户阿超过120 km/h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第144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 353 mm,其允许偏差为3mm;轮辆宽度小于135 mm的,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第145条 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 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行包列车及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车,标记载重90 t及以上的货车和指定的专用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 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动 车 组第146条 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动车组。第1
24、47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 段严禁攀登”的标识。第148条 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的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第149条 动车组应有专门检修、运用基地,根据需要设检修库、临修库、供动车组停放的库线,应有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 行检查、维修和清洗作业。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和排污作业在运用基地完成。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第150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 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
25、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第151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重型轨道 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 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第152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验收、试验、运用、37sKO检修及过轨技术检查,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供电、给水设备牵引供电第153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应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和调度系统。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 状况实时远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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