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所谓“营改增”筹划-会计事务所都认可吗?且看这里事务所不认可-税务局更不认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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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你的所谓“营改增”筹划,会计事务所都认可吗?且看这里。事务所不认可,税务局更不认可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1号 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营改增的特殊考虑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自此,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覆盖全国所有行业。本次营改增是1994年迄今影响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税收原理、计量方法、纳税义务认定、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税制转换会对2016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 本提示仅供注册会
2、计师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税制转换对2016年度当期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北京注协税务咨询委员会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对如下六个风险点予以特殊考虑。 一、营改增前后跨期发票抵扣风险 (一)营改增企业 对于本轮营改增纳税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 1.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有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采购商品并投入使用,但要求销售方提供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认
3、证抵扣销项税额。 该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或将此进项予以转出。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合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了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为使购买方(原增值税企业)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才开具专用发票。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二)增值税企业 对于原增值税企业而言,与上述情形相对应,也存在两类问题: 1.企业纳税义务于4月30日前已经产生,为让对方在营改增后增加进项,故延至5月1日后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
4、存在极大的税收行政处罚风险。 2.已接受营改增企业于4月30日前提供的服务,为了增加进项,要求营改增企业延至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 该行为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点第七款规定,对于营改增企业在营改增前已产生了纳税义务的,应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同样应在专用发票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需对5月1日前后的交易事项实施截止测试。应结合相应采购合同以及入库验收单的审查,确
5、定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后认证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对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取得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对发票开具的某些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纳税人应严格遵守。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建筑业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应注明
6、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对于纳税人以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并予以处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关注企业所取得发票的开具细节。如果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应提请被审计企业更换发票或进项税额转出,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相应纳税调整。 三、取得不合规营业税发票的风险 在税制转换期,基于方便纳税人的特殊考虑,对于原营业税发票的使用时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原营业税发票原则上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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