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219-2019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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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140 P 55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2192019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of work for river chief 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2019-12-30 发布 2020-06-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2192019 I 目 次 前言.II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础工作.2 5 组织体系.4 6 制度体系.5 7 责任体系.10 8 工作任务.11 9 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12 附
2、录 A(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事件受理及处理台账表(样表).1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河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湖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1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巡查记录表(样表).1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督办单(样表).2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河长制湖长制河湖保洁记录表(样表).21 DB36/T 121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聚涛、丁惠君、郭春晶、夏思远、黄瑚、张洁、方媛瑗、戴国飞、刘少波
3、、吴小毛、谢睿、温春云、胡芳、杨平、楼倩、王法磊、韩柳、张兰婷、代涛涛、刘小佳、邓香平、周波。DB36/T 12192019 1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长制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基础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工作任务、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9
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建管20181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赣办字 2018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河长制工作省级表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5号)
5、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河办字201858号)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档案局 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水办字201882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河长制湖长制 river chief 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DB36/T 12192019 2 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3.2 河长湖长 river chief and lake chief 按流域或
6、区域,由各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3.3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 office of river chief system and lake chief syste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3.4 水域 water area 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3.5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 One river,one file;One lake,one file 建立河湖等水域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动态等基础信息档案。3.6 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One river
7、,one countermeasure;One lake,one countermeasure 针对河湖等水域问题制定保护与管理方案。4 基础工作 4.1 编制及修订工作方案 4.1.1 省、设区的市、县(含非建制县级单位)、乡镇(含街办)均应编制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并及时印发,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修订。4.1.2 工作方案应明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总体思路、实施范围、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4.2 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4.2.1 工作要求 调查摸清河湖水域基本情况,实行“一河一档、一湖一档”。4.2.2 编制主体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8、机构组织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DB36/T 12192019 3 4.2.3 主要内容 包括河湖水域自然属性以及相应水域河长湖长名录等基本档案信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档案信息。4.2.4 信息来源与填报 4.2.4.1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以现有成果为基础,信息来源包括规划与普查、公报及统计数据、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补充调查数据、相关系统接入数据、其他公开数据等,有关数据应保持动态更新,宜每年度更新一次。4.2.4.2 “一河一档、一湖一档”信息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工作规范要求建立。4.3 编制“一河一策、一
9、湖一策”4.3.1 工作要求 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水域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4.3.2 编制主体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并按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4.3.3 主要内容 包括综合说明、现状分析与存在问题、管理保护目标、管理保护任务、管理保护举措、保障措施等。4.4 协调河湖保护管理规划 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
10、划,逐步推进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和林业等部门与河湖环境相关的规划“多规合一”。4.5 制度及法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改和完善河湖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4.6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6.1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设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4.6.2 总体建设框架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建管201810 号)的相关要求。4.6.3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应包含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巡河督导、事件处理、抽查督导、考核评估、展示发布和移动服务等主要业务,需要其他相关业务应用信息的,应通过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11、。4.7 文件流转 DB36/T 12192019 4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收发文参照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河办字20185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归档要求参照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档案局 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水办字201882号)执行,并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文件的保密管理。4.8 事件处理 4.8.1 一般事件 4.8.1.1 一般事件指通过举报投诉、明察暗访发现或上级交办等,采取常规性工作措施进行处理的事件。4.8.1.2 处理流程 一般事件处理按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遵循以下流程:a)属于下级河长湖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应交下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
12、承办;b)属于本级河长湖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组织调查、处理;c)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首个接到上报事件的单位会同所涉及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处理;d)对于跨流域、跨地区事项,应及时报上一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4.8.2 突发事件 4.8.2.1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水环境污染或水生态破坏事件。4.8.2.2 处理流程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以下流程:a)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同时上报本级河长湖长;b)相关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
13、补救及应对措施;c)本级河长湖长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件处理;d)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跟踪事件处理结果及河长制湖长制事件受理及处理台账表(见附录 A),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如需向社会公开的依法按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公开。5 组织体系 5.1 组织架构 5.1.1 全省境内河湖均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河长湖长领衔、部门协同、流域上下游、水陆共同治理的河长制湖长制运行机制。5.1.2 按区域,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由行政区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本地区总河(湖)长、
14、副总河(湖)长。5.1.3 按流域,设立河流河长、湖泊湖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5.1.4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共同的上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或湖长。5.2 机构设置 DB36/T 12192019 5 5.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名称宜统一为“市(县)河长办公室”,乡级及以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联系本级责任单位,包括组织、宣传、编办、教育、团委、发
15、展改革、科技、工信、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审计、林业、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5.2.2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设在水利部门,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同级政府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同级有关责任部门分管同志担任。5.2.3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专职副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5.2.4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 5.2.4.1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工作人员。5.2.4.2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6、5.2.4.3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并符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 号)要求,同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5.2.4.4 办公场所应悬挂本行政区域水系图、本级河湖对应河长湖长名单以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6 制度体系 6.1 会议制度 6.1.1 总河(湖)长会议:由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主持召开,会议按程序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拟定并报请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确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审定后印发。6.1.2 河长湖长会议:由河长湖长主持
17、召开,会议按程序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拟定并报请河长湖长确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湖长审定后印发。6.1.3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或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任确定,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主任审定后印发。6.1.4 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召开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会议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6.2 信息工作制度 6.2.1 信息公开制度 6.2.1.1 公开要求为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河长制湖长制相关
18、信息。6.2.1.2 公开内容包括河长湖长名单、河长湖长职责、河湖保护管理情况等。6.2.1.3 公开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6.2.1.4 公开频次为河长湖长名单宜每年公开一次,其他信息按要求及时更新。6.2.1.5 公示牌宣传牌 设立和制作要求包括:DB36/T 12192019 6 a)公示牌和宣传牌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于人流量较大、进出通道等醒目位置。省级公示牌主要设置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鄱阳湖(含清丰山溪)、长江江西段及五河支流跨设区的市河段。市、县级公示牌应设置在市、县级河长湖长管辖河段、湖泊范围
19、内。公示牌和宣传牌应双面利用,正面为公示牌,背面为宣传牌;b)公示牌应标明责任河段、湖泊范围以及河长湖长姓名职务、河长湖长职责、保护治理目标、监督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宣传牌内容从河长制宣传标语库中选取;c)省、市级河长制公示牌根据流域分级统一标题名称分别为“江西省河长制公示牌”和“市河长制公示牌”,县、乡、村级河长制公示牌统一标题名称为“县(乡、村)河长制公示牌”,公示牌规格建议见表 1,样式见附录 B,实际尺寸根据各地情况进行调整;d)湖长制公示牌样式参考河长制公示牌,将河流名称、河流起点、河流终点、河流长度信息更换为湖泊(水库)名称、湖泊(水库)
20、面积,各级河长更换为各级湖长,河长职责更换为湖长职责,样式见附录 C。表1 公示牌规格建议 规格 流经县级以上城区河流 流经乡镇、村河流 距地面高度/m 长/m 宽/m 长/m 宽/m 省级公示牌 3.000.05 2.000.05 1.800.05 1.200.05 0.800.05 市、县级公示牌 1.800.05 1.200.05 1.200.05 0.800.05 0.800.05 乡、村级公示牌/长:宽=3:2 1.000.05 注:本标准仅建议乡村级公示牌的长宽比例,公示牌尺寸由各地自主确定。6.2.2 信息通报制度 6.2.2.1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21、,主要针对下级河长湖长履职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6.2.2.2 通报范围为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6.2.2.3 通报形式采用公文通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通报等。6.2.2.4 被通报的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6.2.3 信息共享制度 6.2.3.1 通过实行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等信息共享制度,为各级河长湖长和相关单位全面掌握信息、科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6.2.3.2 实现途径为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建立
22、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平台,实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信息共享,为河长湖长实时提供信息服务。6.2.3.3 共享范围为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6.2.3.4 共享内容 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按部门职责划分,主要共享信息有:a)工信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情况;DB36/T 12192019 7 b)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断面水质数据,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市、县备用水源建设情况,工业企业污染控制情况,入河湖排污口现状,农村污染现状及整治情况;c)住建部门共享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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