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511-2019 儿童主任服务规范(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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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CS 03.080 A 16 DB34.l-.文徽省山巳ET且,万标准DB 34/T 3511-2019 儿童主任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child protection chief service 2019-12-25发布2020-01-25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IJ1=1 本标准按照四月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DB34/T 3511-2019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池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肥东县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江龙、张金
2、秀、吕金兵、韩成武、陈志月豆、陈良斌。DB34/T 3511-2019 儿童主任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主任服务的基本要求、基本服务内容、重点对象服务内容、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儿童主任在村(居)从事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过程中提供的服务。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儿童主任Chi Id protection chief 在村(居)负责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人员O2.2 儿童督导员Chi Id protection supervisor 负责乡镇(街道)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指导儿童主任开展工作的人员。2.3 留守儿童Left-behind chi Idren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
3、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2.4 困境儿童Chi Idren in special needs 困境儿童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关心帮助的儿童即为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白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2.4.1:fJLUL Orphan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4.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De facto unatte
4、nded chi Idren DB34/T 3511-2019 父母双万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主要包括如下:a)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b)父母一万死亡或失踪,另一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夫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注1:重残是指级一级残疾或二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注2: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片以上:注3: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
5、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2.4.3 贫困家庭儿童Chi Idren from poor fami I ies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建档立卡扶贫户家庭儿童。2.4.4 重病儿童Severely i I led chi Idren 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2.4.5 重残儿童Severely disabled children 二级以上残疾豆豆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2.4.6 受监护侵害儿童Chi Idren abused by their guardians 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受监护人教H麦、利用
6、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以及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儿童。2.4.7 其他困境儿童Chi Idren in other special needs 包括但不限于流浪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的儿童等。3 基本要求3.1 人员资质3.1.1 儿童主任一般百具备以下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违法犯罪记录:b)热爱儿童事业,有爱心、有责任心,具有良好的品行:c)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d)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 DB34/T 3511-2019 e)通过公益性岗位、大学生村官或者购买服务担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基
7、础或者工作经验。3.1.2 儿童主任需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1.3 儿童主任上岗后,儿童主任的基本信息应由儿童督导员统一录入全国村(居)儿童主任信息管理系统O3.2 履职守则3.2.1 优先原则在制定儿童工作计划、提供儿童关爱服务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3.2.2 利益最大化原则认真了解、耐心倾昕儿童的情况和需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儿童的权益。3.2.3 非歧视原则与儿童及其家庭建立平等、尊重的关系O3.2.4 依法保护原则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对儿童采用任何形式,包括身体、语言、情感及性方面的暴力。3.2.5 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
8、。3.3 工作要求3.3.1 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b)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井上报儿童督导员;c)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d)加强对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随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
9、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e)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f)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3.3.2 每月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服务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和变化,如儿童留守、困境的状态变化等:b)开展服务情况,如家访次数、儿童之家开放次数和活动内容等:c)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提供支持和资源链接的情况。3 DB34/T 35
10、11-2019 4 基本服务内容4.1 家庭访视4.1.1 到岗后3个月内,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对村(居)内所有儿童开展初次家庭访视,了解每名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做好工作记录,与儿童及其家庭建立稳定、信任的服务关系。4.1.2 初次访视后,每年不少于l次对村(居)内儿童开展家庭访视,了解儿童的生存、发展及参与权利落实情况。4.1.3 发现儿童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包括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附录A填写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儿童督导员。属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协助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0
11、4.1.4 向村(居)民介绍儿童主任职责,引导村(居)民在得知儿童处于留守、困境、遭受侵害等情况时及时上报。4.2 侵害上报4.2.1 发现以下受侵害儿童情况需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处置工作:a)儿童失踪:b)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c)受到监护人或者其他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或者其他人教唆、利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胁迫、诱骗、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d)出现自伤/自杀行为。4.2.2 在发现儿童遭受侵害的24小时内,按附录B记录相关信息井上报儿童督导员和村(居)民委员A Z王。4.3 联系学校4.3.1 每学期与中小学
12、校、幼儿园开展l欠联系工作,及时掌握儿童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4.4 关爱服务4.4.1 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儿童安全教育C4.4.2 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儿童照顾和发展方面的科学指导。4.4.3 关注流动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4.4.4 督促监护人加强对有沉连网络倾向儿童的教育。4.4.5 发现尚未办理户籍的儿童,指导监护人按规定办理落户,在落实户籍前每个月至少1次家访。4.4.6 发现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的儿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协助督促失学辍学儿童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复学前每个月至少1次家访。4.5 场所管理4.5.1 负责管理村(居)儿童之家、儿童关爱中
13、心、农家书屋等儿童关爱服务场所。4.5.2 每周至少1次开放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寒暑假每周至少2次。5 重点对象服务内容4 5.1 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内容5.1.1 定期走访DB34/T 3511-2019 每季度走访l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核实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及身心健康等情况,按附录C记录走访情况。5.1.2 信息上报5.1.2.1 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信息发生变化的,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变化情况上报儿童督导员。5.1.2.2 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携带子女一起外出生活或者至少一方留家照料的,按附录D填写核销表井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儿童督导员。5.1.3 监
14、护评估5.1.3.1 走访时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初步评估。5.1.3.2 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学及身心健康状况:b)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及履职尽责状况:c)农村留守儿童与受委托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5.1.3.3 评估的结果一般分为:a)监护情况较好: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b)监护情况一般: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产生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c)监护情况较差: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
15、监护能力或委托监护人监护教育能力不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己经出现行为偏差、心理失当、辍学、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5.1.4 监护指导5.1.4.1 经初步评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较差的,按以下情况开展监护指导:a)受委托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督导与劝诚,按附录E出具告知书,在监护状况改善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回访:b)受委托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虽经多次劝诫但仍履职不到位的,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家或者更换受委托监护人,在监护状况改善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回访:c)受委托监护人由于年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原因,监护能力不足且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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