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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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15742015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aluminum,lead andZink 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5-04-16发布2015-07-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ICSZ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5污染物监测要求.96实施与监督.12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
3、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是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
4、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5、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6、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66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 7469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2HJ 77.2环境
8、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480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5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0环境空气和废气
9、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9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65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
10、6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00水质 65
11、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12、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
13、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再生有色金属工业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工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料,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二次资源。3.2再生铜工业secondary copper industry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和阴极铜的工业。3.3再生铝工业secondary
14、aluminum industry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工业。3.4再生铅工业secondary lead industry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工业。3.5再生锌工业secondary zinc industry以废杂锌或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工业。3.6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为生产再生有色金属而进行的预处理、熔炼、电解等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3.7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
15、业或生产设施。3.8新建企业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有色金属工业设施建设项目。43.9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0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1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
16、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排水量effluent volume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有色金属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4二噁英类 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3.15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
17、ency factor(TEF)各二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3.16毒性当量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3.17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8排气量exhaust volume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
18、的工业废气的量。3.19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炉窑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包括炉窑加料、出渣等开口处无组织排放烟气经环境集烟设施收集后由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烟气量。3.20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5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现有企
19、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1pH 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化学需氧量(CODCr)503悬浮物304石油类3105氨氮86总氮157总磷18总铜0.20.29总锌112.010硫化物1111总铅0.20.2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12总砷0.10.113总镍0.10.114总镉0.010.0115总铬0.50.516总锑(2)0.30.317总汞0.010.0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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