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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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签订地点:中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重要提示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x银行 分(支)行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1.1 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 。1.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 。1.4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期限是指从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
2、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第二条借款利率及利息的计收2.1 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2.1.1 固定利率,利率为 (年/月),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因国家利率的调整而调整。2.1.2 浮动利率,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期限)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利率下浮 。贷款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调整日。(1) 按月调整,一月一定。(2) 按季调整,一季一定。(3) 按半年调整,每半年一定。(4) 按年调整,一年一定。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
3、, 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1.3 (外币币种)利率 ;2.1.4 。2.2 利息的计算2.2.1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2.2.2 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2.2.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借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1) 每季度末月的20日结息;(2) 每月的20日结息。2.3 罚息及复利2.3.1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
4、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3.2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贷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为: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2.4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
5、率执行。第三条借款的发放、支付与偿还3.1 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提款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放款日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3.2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 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2) 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3
6、)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 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5) 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6) 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7)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已按3.9条的规定开立资金回笼账户。(8) 。3.3 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4 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3.5 借款人每次提款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向贷款人提交满足未来 天资金支付需求的贷款资金
7、提款申请书,并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3.6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 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单笔付款金额超过(本金额为受托支付限额)。(2) 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资金支付,借款人应另行向贷款人出具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对额度使用申请书、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及有关支付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与有关支付交易资料相符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8、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其他证明材料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贷款人向错误对象进行支付的, 贷款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就错误支付的部分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3.7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
9、人交易对手。对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且借款人又未与贷款人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3.8 借款人应按第1.4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到期日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3.9 贷款资
10、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专门贷款资金回笼账户(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以便于贷款人回收贷款资金。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同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 (周/月/季)提供贷款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3.10 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情形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3.11 借款人如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实际借款期间的贷款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3.
11、12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时,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扣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第四条 担保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1) 编号 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2) 编号 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3) 编号 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4) 编号 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5) 编号 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第五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5.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5.4 流动资金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5.5 借款人按贷款人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6 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3、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或者担保人已提供贷款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决议。5.7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财务指标控制在以下范围内:(1)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2) 流动比率不低于 %;(3) 速动比率不低于 %;(4) 对外担保余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 。5.8 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5.9 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5.10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5.11 发生影响贷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
14、时通知贷款人。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3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
15、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将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并按本合同要求定期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7.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7.3 借款人应按 (周/月/季)向贷款人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7.4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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