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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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以下简称xx)合法合规开展金融业务,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xx从事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
2、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xx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法审慎、风险为本及保密原则。总行依法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下级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对上级行负责。各级管理行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级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行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审慎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各级行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及其他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四条各级行应当服从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
3、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行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负责。第七条各级行均应当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管财务会计部门的副行长担任组长,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国际业务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各级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部门和人员应当参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各级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以正式文件明确具体组成部门,内设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并于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第八条各级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
4、)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二) 审议本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及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三) 督促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四) 研究解决本行反洗钱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五) 对提交的可疑交易部门审查意见和客户风险等级部门评定意见进行审定。(六) 其他应当履行的反洗钱工作管理职责。第九条总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是总行财务会计部,各级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牵头管理部门调整时,应当于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第十条各级行应当设立反洗钱工作专门岗位,明
5、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制定和完善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二) 组织全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三) 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主管部门沟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行内外交流与合作。(四) 负责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的申报立项、提出业务需求,参与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开发。(五) 负责报送反洗钱数据和相关报告。(六) 负责组织反洗钱宣传培训。(七) 负责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的日常操作管理。(八) 承办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客户、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在客户服务管理工作中贯彻反洗钱工作要求,在本业务条线制度制定、流
6、程设计、岗位职责等工作中落实反洗钱内控措施。(二) 负责以离柜方式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三) 负责提出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复评意见,对不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提出调整建议。(四) 负责对本币业务中的可疑交易提出复评意见。(五) 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在国际业务管理工作中贯彻反洗钱工作要求,在本业务条线制度制定、流程设计、岗位职责等工作中落实反洗钱内控措施。(二) 负责对国际业务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及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三) 负责提出国际业务客户风险等级的复评意见,对不合理客户风险等级提出调整建议。(四) 负责调查国际业务客户的相关
7、交易背景,对外币业务中的可疑交易提出复评意见。(五) 负责提出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涉及国际业务范畴的业务需求,参与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开发。(六) 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全行风险管理统筹考虑。(二) 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法律合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法律合规支持。(二) 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职责。第十六条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以临柜方式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二) 负责提出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初评意见。(三) 负责对可疑交易提出初评意见。(四) 负责反洗钱数据信息的补录及向上级
8、行报送工作。(五) 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职责。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全行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并定期对全行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二) 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职责。第十八条信息技术部门和营运中心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组织开发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或对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改造。(二) 负责xx与反洗钱监管部门、总行与各分支行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畅通。(三) 负责反洗钱业务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四) 负责储存、提供反洗钱工作电子数据信息。(五) 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职责。第十九条监察室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配合外部执法机关的反洗钱案件调查。(二) 负
9、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三) 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职责。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二十条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临柜身份识别和离柜身份识别。临柜身份识别是指通过查验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方式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行为;离柜身份识别是指通过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监管部门核实等方式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或实际受益方,分析判断客户及其交
10、易是否可疑。第二十二条禁止类客户身份识别。(一)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二) 不得为外部监管部门公布的禁止名单所涉客户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账户开立及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身份识别。各营业机构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1、或者影印件。第二十四条自然人现金存取业务身份识别。各营业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境外汇兑业务身份识别。(一) 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在汇兑凭证和相关业务处理系统中留存和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未在本机构开户的,应当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本机构应当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二) 本
12、机构接收境外汇入款时,存在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当要求境外机构补充。汇款人未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的,接收汇款的营业机构应当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应当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在办理跨境汇入款业务时,因有关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本款规定信息的,可先将汇款入账,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向本行提供本款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1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 FATF)的国家
13、或地区的金融机构。2未加入 FATF 但承诺严格执行 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加入 FATF“40+9”项的国家或地区及承诺严格执行 FATF“40+9”项的金融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三) 国际业务部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信息,会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级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第二十六条代理方式下身
14、份识别。(一) 在办理业务前,应当采取查验委托书、将代理人身份证与本人核对等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身份识别时,应当登记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并留存委托书原件。(二)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应当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核实确认被授权人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三)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进一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补充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四) 由代理人出具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代理证明材料,证明其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同时留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15、与长期居住地地址。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形身份识别。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属于特殊情形。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电话、地址等相同的,各营业机构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第二十八条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一)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二) 应当
16、根据客户或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账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账户的审核。对评定为最高风险等级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三)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或风险等级较高账户的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四)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合理期限指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五) 对外部监管部门提供名单并有相关要求的,应当加强客
17、户身份持续识别。第二十九条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 新获得客户信息与先前已掌握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 认为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客户身
18、份识别补充措施。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 回访客户。(三) 实地查访。(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当认真审查身份证件的真伪,根据身份证照片及号码规则确定持证人的对应特征,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三十一条委托非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能够证明该非金融机构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
19、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 该非金融机构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 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该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该非金融机构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该非金融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各级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客户身份识别报告要求。在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时,应当逐级向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
20、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五)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三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旨在通过资金监测及时发现和甄别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线索,为执法机关启动调查和侦察程序,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以及为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提供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大额交易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单笔交易或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特征的属于
21、大额交易。(一)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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