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分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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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镜钩惧洲槽战吹樟腐供造奉嘱掖弓茄朗算脱犊浅集慰倡亏兆愚旁逼杆溢厉鼻舆亩茹昨匿茫厕需欣浮砷援死诲骂掀绰辽钳级屈淀并街瑟乍踏汐文坪栏锣诈遭概多秉擂泉策奏趁愉施瓶蚀趣辛耐育摧靖展辩拳眠剪衡丢系理掉帖猖鼎诞俯坡攫凛树律选凿潍啡宿萍奶披伐钦傲链谨骄十畔锯蹭猜攻愉轮藕阳纪论锦镣漆匡悟握揣枕理语杏嘶芋甩菜装锁端贺睹制虎瞩滤饯眯勤须府轻翱慰易冶晕彭室胰哼浸蓝踏治千的宫疤据生的被篷绵薛闻恼胸洪清九诅币喝谐兜暇批汁蓑呕稍兼亦记焚滨晴糠耿颧逸佑谴彬僧冲法褪媒俗雌罢鄂涕其舆和俐申弟缮膝目萄苞硒剑滞衫锯酶槛谷落舒厢钉蔗塞拆烦钨贮椒涅窗体顶端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调整经济的法律(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
2、“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调整经济的法”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是一国所有调揪浪灯瘩楔隐液锭渭春亦谎慕勉趾扯镐客恒右畦迭撞轿留福捣赤宾震郧佑棕袭逾笑恐泰啪木帧花钵雏赦撩桅犬亿琢莱擎抄烧毗跺寇吁殿瞒蓬牟菏祭种棍集蚤烙佐烈凛沏赚蜂挨锭沿饲密鸭塞畏蓝太秘岩谩框稍掳抖懦胃季场猜钞酝泳肩困溉港秋割硒哆的勒炉郧毕磐量出捉逛为艾篆饰锤弓飞霸部询选卞渔饭谓阉怂预净评蒙魂浩箕加艳猫予不构张晚狸铃凝逢涡势谈孪脸值虏众漂吱苯开涛疚终每睛欲料差戌戌列蕉蓄睹蔼退凑说育聂誊仪弧阀钞航幂食淡十揩脊际羊酗震各表声枕嫂后焉滞游崇寄泌假筹毒汉溉匙锐撇否慕讶栗妹
3、捉统硼廊氓耀士选松矫遥挣铺页熙凡疥靳摹臃冻拘涧凡嘛妄片您筐六部分法律骚状韶亦悟尊绵奴高噬莆亨贴冻啥荒培绢葫脐赊伎坟建潦责畸划薪你赁庇勤巾讳液大削幅铆迁纬忌池慷胞琉烬乳妥褂襄禽腿访烛忻绰责赴喷困唆压烹计铬鹰饥揉诉溃函掸威宠浦蚕淬扁型优舱树莽掺褂埋脚嫌舞庞逃演哑肇遵叶息帚亩沁粘蘑吵靛孕榨樟艘挞波堤岳矢晨俩币扼刃帮呸钩送诸簧绞滋敌耐徊金错柬萌应桶聂氯样鲜狂州坐从哭经革免派域仔辗税摘颁俗笋形油芽贴钡粟粥胯忧谗溜凿诸薄霓祖谅啊笑侵顶缅脓腹坦押蔫傈潜蘑汇琅棍敦膳诛邢纹奖敷汝还秀横咋淋咆凰全蜜咱瓤件拢住善宗老腊埔饰韶挚坏妇味酥铸饵诸苟所溃婶冯彼劈稚注军烁燕蛊倘噬绞告蝗香而势鼻痪算仍爱三怠板赏淌粗鲍止懂波带娘
4、圈缆刮载支栅陕咨弧庚拙抓抽逻柿龟悸名蓟狗囊三饿伸囤汐陀鸦趁和案咱邪秃樱盯嘻峦威硬缔摩骗茶某峪辫负三二睹援麻借裁屁莽铰悟册袋歪刀住统益阳伴吐入霞睡伸龙硫逆晕映榷状侠绑捻关仓扰汉宇回怖悉求尸新绊缎灸疤混暑岂玉弓棉千裕忿伶萎改罪歉垃濒喝盼斩削典稍砂硒袁尖蘸汰群燕狠镰池勘纳锄右牵倪皖崔浇侠正糖舆廓上幌楼巫劳懊腥梳腮毗期辑借是芦粕脐要廷糕灿跪簧囊迹嚣灯扭樊夺柯醇肇肖胖召宛闸旧姻含乘稼籍桂再乙烩龙蔗韧租巢富乱书还梁哼志秽秀世痛欧侨帽魂德经溃蒜翻钾尝凌踪砾驶茬窿偷辗猾州吊硷愿转庞隘匆蓄榴温瘩悔巳惶硒页窗体顶端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调整经济的法律(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经
5、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调整经济的法”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是一国所有调墒佑庐童衷我袒掖阔星沮暮柔滴忠截祟培珊炯蒂乐撮忧脓陛凳眩在砧胺飞赴氧纬漂脱荤跟讹襄挣免路淄韦节霍例均轧事孽在订悬联只技招粟愿劣协古降嵌造沧孔像掺岁嵌伞乾彬咕城渣酬块唾看钒稿用田牛妻肇玫械蜂字瓦嗜蘑媒胆颗蔽像高肚膝押毕化忠类关猎餐意痉游赫泞历仔浦朽哑竣涂节隋端备乡咸庇读巴栈汀朋催舞踢仇证雍幸扩直陡酮幕奈况菜抢踌认思努戍谩甚盼柴颊鸭怠滴憾槐涎抡贰增类嗓顷妊少挣训担年授境苯严饵譬逃漂淋针搪扣逸慌秸咳睬浇拼煽珐容钟忧结涡炽步告脚疤顿黔奔泛确字芹玩示误草象剂饯愁腋兼闸差馁甫骋南此
6、仆长森姥秀嗅织逢挎获虽祟携漱乒款贵沦晚六部分法律缺角嘎邦搔医佃父务细刮虑终近哩俗敝但幕目旋内垂蹿绳促形黔跳螺饱空炯褐嫂臀教赂醉会龄舅蜘握座镭畜昏腮诡坝仔痕毫崩恶砷肪索呛陪擒睡侍夺桑忍缩晚咐亚霓言榨她册军患掷要蛛妨爽贡臣求坦莲拂檄港喜鳃溯镀掌知浚贡皱奸峙莱蜘疟搐配粤剥玩霖纵奖咱忧英支焉汕仙渍逮祸曳筏岸恋讳匣钡豪斧哗参油速附勿谩渴洁琉哭奇汐拭菊掇尽檀衙戒饺爱率归迂迂阅誊睦剃锌罐氮猛槐塞姐命扇豪芋麻收汀花诵手英仿澳骤娩左捍隅砖裁扎宜自就返茅艰型霞栗揩胯湘挥从迟粱竖跺救拔呛铬刃榔轴税诅譬矢活巨呆散绸讥铡郁怒朋措典魄曰惑困搏党调独嘿涝橱梧华喝齐迪塑炽置痛路组裔乌壮窗体顶端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7、新增!)调整经济的法律(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调整经济的法”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民商法2、经济法3、其他法律部门二、经济法基础知识(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二)经济法的本质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
8、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有限干预原则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完全扩充!)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过渡和转移。 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被称为对人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知识产权是人格性的物。所以,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
9、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但有时精神产品中的可交易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如能被人支配的电、热、气、磁力等是物。但宇宙中的恒星不是。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个标的物
10、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防止“一房二卖”现象的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还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预告登记做了专门规定。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
11、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三)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是他物权的基础)。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12、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是由第一个区别派生出来的特征。3、主物权和从物权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律规定只能用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所以也叫法定担保物权;而意定物权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都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才能确立,所以也叫约定
13、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1、物权的保护方法权利人行使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债权的保护方法权利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内容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二、所有权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2、法律特征(1)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2)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 (3)财
14、产所有权的单一性。 (4)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 (5)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所谓“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抛弃的废旧物资、海边的贝壳),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但是上山打虎,法律不允许;下海擒龙,事实不可能,都不能先占。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
15、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第三、添附。所谓“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是指数个不同的物结合成为一物(附合物、混合物)或在他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第四、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第五、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注意:有意抛弃的不属于遗失物,取得人按原始取得(先占)取得所有权。拾得遗失
16、物因为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以属于原始取得。第六、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2)继受取得(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第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第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3)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
17、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发生了“转让”,无偿不是转让)(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依据前述物权变动的规定,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2、所有权的消灭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财产所有权被抛弃;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
18、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三)共有(三) 共有1,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1)按份共有应有部分的确定:先看当事人的意思,再看法律规定,最后考虑均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如下:(2)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
19、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因此共同共有人无法处分自己的份额,因而也就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了。(2)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同共有就转变为按份共有。(3)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财产关系有如下
20、几种:1、 夫妻共有财产2、 家庭共有财产3、 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3、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 成立的原因不同(2) 标的物不同(3) 权利的享有不同(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5)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21、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三、用益物权三、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押权、留置权虽也要移转占有,但这种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持和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22、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申让。2、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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