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BJ 2111-2022 调香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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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6 7.1 6 0.1 0C C SX6 3团 体 标 准T/C B J2 1 1 12 0 2 2调 香 白 酒F l a v o r e db a i j i u2 0 2 2 - 0 5 - 3 0发布2 0 2 2 - 0 6 - 1 5实施中国酒业协会发 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 B/T1.12 0 2 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国酒业协会提出。本文件由中国酒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国酒业协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2、剑南春(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景芝白酒有限公司、 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宋书玉、 杜小威、 郭新光、 王旭亮、 孟镇、 魏金旺、 杜艳红、 徐占成、 刘玉涛、 赵德义、张明、 杨将、 姚元滋、 黄利科、 李鹏亮、 陈萍、 李研科、 杜静怡。T/C B J2 1 1 12 0 2 2调 香 白 酒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调香白酒的术语和定义、 要求、 试验方法
3、、 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调香白酒的生产、 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G B/T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 B/T6 0 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的制备G B2 7 5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 B5 0 0 9.1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 B5 0 0 9.3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 B5 0 0 9.2 2 5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 B5 0 0 9.2 6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 B7 7 1 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 B1 2 4 5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 B/T1 0 3 4 5 白酒分析方法G B/T1 7 2 0 4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J J F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0 0 5 第7 5号令)3 术语和定义G B/T1 7 2 0 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3.1调香白酒 f l a v o r e db a i j i u
5、以固态法白酒、 液态法白酒、 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 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 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 来源:G B/T1 7 2 0 42 0 2 1,3.1 14 要求4.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1T/C B J2 1 1 12 0 2 2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和外观清亮透明, 无悬浮物, 无沉淀a香气具有纯正、 舒适、 协调的香气口味具有醇甜、 爽净的口味风格具有本品的风格 a当酒的温度低于1 0时, 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或失光。1 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4.2 理化要求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要求项目要求酒精度/ (%v o l)3.06 8.0
6、总酸( 以乙酸计) / (g/L)总酯( 以乙酸乙酯计) / (g/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0.1 00.2 0酸酯总量/ (mm o l/L)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的执行的指标4.04.3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食品安全指标要求项目要求甲醇a/ (g/L)0.4氰化物a( 以HC N计) / (m g/L)6.0铅/ (m g/k g)0.2 a按1 0 0%v o l酒精度折算。4.4 净含量按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G B/T1 0 3 4 5执行。2T/C B J2 1 1 12 0 2 25.2 理化要求5.
7、2.1 酒精度按G B5 0 0 9.2 2 5执行。5.2.2 总酸按G B1 2 4 5 6执行。5.2.3 总酯按G B/T1 0 3 4 5执行。5.2.4 酸酯总量按附录A执行。5.3 食品安全要求5.3.1 甲醇按G B5 0 0 9.2 6 6执行。5.3.2 氰化物按G B5 0 0 9.3 6执行。5.3.3 铅按G B5 0 0 9.1 2执行。5.4 净含量按J J F1 0 7 0执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每次经勾兑、 灌装、 包装后的, 质量、 品种、 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6.2.1 按表4抽取样本, 从每箱中任取一瓶, 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 0 0
8、m L, 总取样量不足1.5L时, 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3T/C B J2 1 1 12 0 2 2表4 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箱3 50 0 01 316.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 注明: 样品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制造者名称、 采样时间与地点、 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 一份样品封存, 保留1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立即送化验室, 进行感官、 理化和食品安全要求检验。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 酒精度、 总酸、 总酯、 酯酸总量、 甲醇、 氰化物、 铅、 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6.3.2.1 检验项目: 本文件中的全部需求项目
9、。6.3.2.2 一般情况下, 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亦应进行: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 重新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6.4 判定规则6.4.1 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要求,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2 除食品安全指标外, 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 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 以复检结果为准。6.4.3 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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