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7∕T 052—2018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绵阳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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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T 50 DB5107 四 川 省 ( 绵 阳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07/T 0522018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the official vehicle-using 2018 - 07 - 26 发布 2018 - 10 - 01 实施 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107/T 052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公务用车管理总体要求 . 1 3.1 编制管理 . 1 3.2 严格管理 . 1 3.3 科学管理 . 2 4 车辆日常管理 .
2、2 4.1 基本要求 . 2 4.2 编制 . 2 4.3 使用范围 . 2 4.4 审批及登记 . 2 4.5 定点封存停驶 . 2 4.6 “三定点” . 3 4.7 年审 . 5 4.8 抛锚及事故处理 . 5 5 公务用车购置 . 7 5.1 条件 . 7 5.2 流程 . 7 5.3 购置资金 . 7 5.4 配备标准 . 7 6 公务用车标识 . 7 6.1 范围 . 7 6.2 责任 . 8 6.3 标识类别 . 8 6.4 标识规格 . 8 7 信息管理平台 . 8 7.1 目标 . 8 7.2 基本要求 . 8 7.3 平台构架要求 . 9 7.4 平台功能 . 9 7.5
3、车辆调度 . 10 8 司勤人员管理 . 10 8.1 岗位要求 . 10 DB5107/T 0522018 II 8.2 教育培训 . 11 8.3 文明用语 . 11 8.4 奖励办法 . 11 8.5 罚款及扣分 . 11 8.6 事故赔偿 . 11 8.7 违规处理 . 11 8.8 直接辞退 . 12 9 大型活动及重要会议车辆保障 . 12 9.1 要求 . 12 9.2 任务接收 . 12 9.3 方案制定 . 12 9.4 前期准备 . 12 9.5 培训教育 . 13 9.6 责任分工 . 13 9.7 总结 . 13 10 租赁车辆(包车)管理 . 13 10.1 条件 .
4、 13 10.2 要求 . 13 10.3 签订协议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申请表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公务用车标识图 . 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车辆外出情况登记表 . 17 DB5107/T 0522018 III 前 言 为规范绵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绵阳市机关
5、事务管理局、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文京、马国扬、陈善华、许彬瑞、罗力、王霓、白德奎、王晓芳、夏白雪。 DB5107/T 0522018 1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的机动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公务用车管理总体要求、车辆日常管理、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标识、信息管理平台、司勤人员管理和大型活动及重要会议车辆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绵阳市、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公务用车 official cars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
6、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2 公务用车标识 official car logo 公务用车标识是指统一喷涂在公务用车车身的图案及文字。 2.3 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official car service center 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是指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接待、集体活动用车以及应急突发事件处理、机要文件传送等提供车辆保障的部门,简称公车中心。 2.4 司勤人员 vehicle maintenance personnel 司勤人员是指为公务活动提供车辆保障的调度员、维保人员、驾驶员等相关人员。 3
7、公务用车管理总体要求 3.1 编制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车辆,一律实行编制管理。 3.2 严格管理 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方式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 DB5107/T 0522018 2 3.3 科学管理 充分利用互联网、 物联网等科技手段, 将公务用车全部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管理, 实现高效便捷。 4 车辆日常管理 4.1 基本要求 4.1.1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4.1.2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4.1.3 不得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1.4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
8、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应急、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 4.1.5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常态化使用公务用车。 4.1.6 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4.1.7 不得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4.1.8 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4.2 编制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上级下拨(含上级拨款购置)或接受国际组织、慈善机构等捐赠的各类汽车一律实行编制管理,其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 4.3 使用范围 4.3.1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4.3.1.1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4.3.1.2 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4.3.1.3 参加市
9、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4.3.1.4 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4.3.1.5 到市外参加重要、紧急会议及活动。 4.3.1.6 前往机场接站、送站。 4.3.2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4.3.2.1 用于满足使用车辆所载专业技术设备的特殊工作任务需要。 4.3.2.2 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使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4.3.3 调研接待用车 主要用于公务调研、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工作用车。 4.4 审批及登记 4.4.1 车辆使用人应通过平台填报用车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派遣。 4.4.2 如遇紧急情况,可经车辆管理部门负
10、责人同意后,先派遣车辆,后补办手续。 4.4.3 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台帐管理,严格记录并定期公示车辆的使用时间、用途、地点、里程、油耗、使用人、批准人等信息。 4.5 定点封存停驶 DB5107/T 0522018 3 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履行公务外应当封存停驶。 4.6 “三定点” 公务用车应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企业中选择“三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4.6.1 保险 4.6.1.1 要求 严格执行“三定点”管理办法,在定点保险企业投保。 4.6.1.2 申报 4.6.1.2.1 车辆保险到期前 20 日,公车管理平台自
11、动发出续保提醒。 4.6.1.2.2 安全维护负责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和公车中心车辆保险相关规定,在平台初选车辆险种,申报续保。 4.6.1.2.3 购买险种应包括:交强险、机动车损伤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及不计免赔,其他险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4.6.1.2.4 投保标准:第三者责任险额度不低于 50 万元/车,座位险不低于 5 万元/座。 4.6.1.3 比价 4.6.1.3.1 定点保险企业根据续保需求,通过平台报价。 4.6.1.3.2 安全维护负责人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在平台初步确认续保企业。 4.6.1.4 审批 公车中心负责人、局领导逐级审批。 4.6.
12、1.5 实施 4.6.1.5.1 根据审批意见,安全维护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续保,同时领取保险正副本等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6.1.5.2 安全维护负责人在平台录入续保信息。 4.6.2 加油 4.6.2.1 要求 4.6.2.1.1 调度保障负责人统一管理加油卡,禁止公卡私用。 4.6.2.1.2 调度保障负责人根据车辆状况,核定车辆耗油量,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单车油耗应每月分析,出现异常油耗应及时核查,按规定处理。 4.6.2.1.3 驾驶员应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异地加油除外),加油后应及时将油卡和加油小票一并交还调度保障负责人。调度保障负责人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并根据加油小票不
13、定时抽查加油情况。 4.6.2.1.4 异地加油应履行报批手续,驾驶员经电话请示调度保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油。调度保障负责人应在平台备注异地加油情况,驾驶员凭平台信息和加油发票报销。加油前未报批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6.2.2 领卡 DB5107/T 0522018 4 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员向调度保障负责人提出申请,领取加油卡。 4.6.2.3 实施 4.6.2.3.1 驾驶员前往定点加油站加油(车辆需异地加油时,须报调度保障部同意),并拍照记录车辆里程数。 4.6.2.3.2 加油后,驾驶员应及时将加油小票、加油卡交还调度保障负责人,并报告车辆里程数。 4.6.2.3.3 调度保障负
14、责人在平台做好车辆里程数和加油信息记录,以备抽查和数据核实统计。 4.6.2.4 油耗分析 4.6.2.4.1 根据平台加油、行驶里程记录,分析车辆油耗,超出车辆百公里油耗控制标准后自动报警,安全维护负责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如有违规情况,按公车中心规章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4.6.2.4.2 夏季每百公里油耗控制标准(上限):中巴车 22 升、6 缸越野车 20 升、4 缸越野车 18 升、1.8 及以上排量轿车 14 升、1.8 以下排量轿车 12 升。 4.6.2.4.3 其他季节每百公里油耗控制标准(上限):中巴车 20 升、6 缸越野车 18 升、4 缸越野车 16升、1
15、.8 及以上排量轿车 12 升、1.8 以下排量轿车 10 升。 4.6.3 维修保养 4.6.3.1 要求 4.6.3.1.1 驾驶员在出车前、出车空闲时段、车辆回场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内容包括:清洁卫生,安全构件、各零部件紧固度,轮胎气压,润滑油、冷却液等。车辆每行驶 5000 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以清洗、检查、润滑、紧固为主,按车辆保养手册执行,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每行驶 200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内容外,重点检查发动机和底盘各部件情况,消除车辆运行中发现的故障和隐患,驾驶员应将车辆运行中的不良情况详尽提供给维保方。 4.6.3.1.2 安全维护负责人应
16、全程监督车辆维修和保养过程,对重要环节应现场拍照记录,维保结束后应认真组织验收,并将相关资料建档备查。 4.6.3.1.3 对无回收价值旧件,应拍照存入车辆维修档案;有回收价值旧件,安全维护负责人应回收入库或委托修理企业登记保管。 4.6.3.1.4 严格控制车辆维保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未经审核私自维保车辆,不予报销;车辆所更换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不予报销并追究相关责任。 4.6.3.1.5 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不力、操作不当造成主要零部件非正常损坏,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4.6.3.1.6 出车途中出现故障,须在外进行车辆维修的,应报告安全维护负责人批准,数额较大
17、的按维保审批权限报批。原则上所更换的零部件要随车带回,维修情况应有用车人签字证明。 4.6.3.2 申报 4.6.3.2.1 公车管理平台根据车辆里程数,自动提醒需要保养车辆。 4.6.3.2.2 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需要维修车辆。 4.6.3.2.3 驾驶员通过平台向安全维护负责人申报车辆维修或保养项目。 4.6.3.3 查验 4.6.3.3.1 平台提醒的常规保养项目,根据系统记录和车辆实际维保情况确需保养的,由安全负责人向公车中心主管申报,按程序报批。 DB5107/T 0522018 5 4.6.3.3.2 安全维护负责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根据驾驶员申报情况,将车
18、辆送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检查,由维修企业提出维修项目和价格预估建议。 4.6.3.4 比价 4.6.3.4.1 定点维修企业根据维保需求,通过平台报价。 4.6.3.4.2 安全维护负责人按照优质低价原则,在平台初选维保企业。 4.6.3.5 核实 4.6.3.5.1 安全维护负责人对预估的维修项目和价格进行初审,确需维修的,将维保项目和价格录入平台(需拍照的应上传照片)。 4.6.3.5.2 价格低于 1000 元的,不进行比价,由公车中心提出维修建议,按程序报批。 4.6.3.5.3 价格高于 1000 元的,安全维护负责人通过平台通知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比价。 4.6.3.5.4 上述时间不超过
19、 2 个工作日。 4.6.3.6 审批 公车中心负责人、局领导通过平台逐级审批。 4.6.3.7 实施 4.6.3.7.1 安全维护负责人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定点企业维保。 4.6.3.7.2 车辆维保时,安全维护负责人应现场检查维保过程和换件情况并拍照存档。 4.6.3.7.3 维保完毕后,安全维护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和试车,查验合格后在平台详细记录维保信息并确认,相关纸质资料同时存档。 4.7 年审 4.7.1 要求 年审到期前15日, 平台自动发出车辆年审到期提醒, 安全维护负责人及时督促车辆指定维护人启动年审工作。 4.7.2 实施 4.7.2.1 车辆指定维护人在安全维护负责人领取车辆保单
20、等年审相关资料,在 5 个工作日内前往专业机构完成车辆年审。 4.7.2.2 车辆年审后,车辆指定维护人将年审资料交安全维护负责人。 4.7.2.3 安全维护负责人归档相关资料,并在平台录入车辆年审信息。 4.8 抛锚及事故处理 4.8.1 要求 4.8.1.1 发生车辆抛锚或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向公车中心主管报告,公车中心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公车中心主任。轻微以上事故逐级上报。 4.8.1.2 公车中心根据抛锚情况和乘客意见,安排车辆就近维修或联系救援车辆送定点企业维修,并按乘客意见派遣替换车辆。 4.8.1.3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警,积极配合交警做好
21、事故处理工作,不得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甚至交通逃逸。 DB5107/T 0522018 6 4.8.1.4 饮酒、公车私用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4.8.2 抛锚处理 4.8.2.1 安全处置 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将车辆推移至安全地带,开启危险警示灯,妥善安顿乘客,并在车后50-150米放置警示标志。 4.8.2.2 报告情况 4.8.2.2.1 安抚乘客情绪,做好解释工作,并就是否派遣替换车辆征求乘客意见。 4.8.2.2.2 将故障原因、车辆抛锚地点、乘客信息及乘客意见等情况立即报告公车中心。 4.8.2.3 车辆维修 抛锚点距公车中心30公里内,由公车中心联
22、系并安排救援车辆,故障车辆送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超出30公里,经安全维护负责人批准后,驾驶员可就近联系维修厂家进行维修,所更换的零部件应随车带回。 4.8.2.4 完善手续 车辆回场后,驾驶员将维修清单、发票、更换零部件等相关信息和照片报安全维护负责人,由安全维护负责人录入平台,做好记录。 4.8.3 事故处理 4.8.3.1 安全处置 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妥善安顿乘客,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检查人员及车辆情况,开启危险警示灯,并在车后50-150米放置警示标志。 4.8.3.2 伤员救治 检查有无伤员,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积极协助抢救伤员。 4.8.3.3 及时报案 4.
23、8.3.3.1 立即报案,并联系保险公司。 4.8.3.3.2 交警到达现场后,听从交警指挥并主动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交警进行现场勘察。 4.8.3.3.3 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征得交警同意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位置。 4.8.3.3.4 配合保险公司人员做好勘察记录、损失认定等事宜。 4.8.3.4 记录情况 拍照留证,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碰撞部位等信息。 4.8.3.5 情况上报 向公车中心报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情况。 4.8.3.6 后续处理 DB5107/T 0522018 7 4.8.3.6.1 轻微事故由驾驶员配合交警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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