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本级医院新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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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渭南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乙方: 级别: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执行医保各项政策,确保参保患者待遇,根据中、省和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引导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三条:乙方
2、依据相关规定和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第四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统一的监督电话、地址、邮编和导医服务台,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本协议的重点内容、门诊、住院流程、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的名称和价格向参保人员公布,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
3、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并要求各项清单及时、清晰、准确、真实。第五条:乙方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做好网络衔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第六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 就医管理第七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执行首诊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
4、务水平。第八条:乙方要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额结算、单病种结算和项目结算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据实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疗费的增长,认真执行甲方所规定的结算办法,如超出规定标准的,在年终考核中按规定予以扣除。第九条:乙方要加强医保患者出入院管理。患者在入院后48小时内必须做完入院登记,保证参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并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已经安装HIS接口的医院,确保3日内及时上传参保患者住院明细信息;未安装HIS接口的医院,实行参保患者每日定时上报制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专人,对医院上报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对乙方不及时报送参保患者信息所造
5、成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结算。第十条:乙方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凡无医嘱记录或医嘱不符的检查、治疗及药品费用,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第十二条:乙方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延期住院和分解住院(15日内同一病种重复住院,按一个住院人次结算)、不得收治门诊治疗的轻病号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保患者出院。第十三条:乙方应规范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患者的管理,认真执行慢性病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慢性病的鉴定及其相关工作。第十四条:乙方不得以参保患者本次住院
6、费用较高而采取多次办理出入院手续,或转换病种(诊断虽不同而用药、治疗基本相同)让医保患者办理出入院手续;乙方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单独收取与住院病情相关的门诊费用。第十五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因科室或个人利益而损害参保人员利益的,甲方一经查实,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二条处理。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的医疗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年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两起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第十七条:乙方在审核参保人员就医时,应认
7、真核对社保卡、身份证、诊断证明等相关证件。建立证件留存制度,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不愿出院的,乙方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控制费用。第二十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具备(市外定点)转诊条
8、件的须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含二级医院),转院率不得超过8%。所转医院必须是定点医院并写清医院全称,不得使用“上级医院、市外医院”等模糊名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转往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诊医院负担。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并造成参保人员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订医患协议书,若未签订医患协议书,发生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该项费用须控制在医疗总费用10%以内。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市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目
9、录外项目冒充目录内项目收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超物价标准多收费。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者,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项目或调整诊疗项目收费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将意见反馈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向参保患者提供诊疗项目的,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四条:乙方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严格执行渭劳发【2008】143号文件。诊疗材料应由乙方统一购置,不得让参保人员自行外购。第二十五条: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超目录使用率
10、不能超过10%。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二十六条:乙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的规定,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应一律使用通用名。第二十七条:乙方应按照一般疾病出院带药不超过3天量,重症疾病不超过7天量,药品应由乙方统一采购,不得让参保人员自行外购,药店票据不予受理。超过协议规定的用量及金额由本人自费购买,不得记入住院费中。第二十八条:乙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备药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西药类达到85%、中药类达到70%以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西药类达到80%、中药类达到60%以上,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通
11、用药和剂型等详细清单)。第二十九条:乙方收费价格需低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确定的最高限额。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质药时,药品费及因此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三十一条:乙方临床医生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如果诱导参保患者进行过度医疗消费(如大量使用进口药、使用辅助营养药、超范围使用免疫制剂等),一经甲方审核查实,甲方应扣除医保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再扣减违规费用的五倍。第五章 费用结算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的住院资料报甲方,具体内容如下:1、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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