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河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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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40 Z 0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16 - 02 - 24 发布 2016 - 02 - 24 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布 DB13/ 2322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2、: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赵树慈、倪爽英、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13/ 23222016 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
3、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4、/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5、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药制造工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DB13/ 23222016 2 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4 有机化工业 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生产
6、有机产品的过程,包括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品等。 3.5 炼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 3.6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生产工业,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7 木材加工业 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 3.8 家具制造业 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业。 3.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制造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
7、人员和/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 3.10 表面涂装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 3.11 DB13/ 23222016 3 印刷工业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 3.12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3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14 标准状态 温度为0,压力为101325
8、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15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6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 背景浓度值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 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 cm。 3.18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
9、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9 真实蒸气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2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DB13/ 23222016 4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21 最低去除效率 大气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22 无组织排
10、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2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5 企业边界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
11、排放浓度 最低去除效率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医药制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60 9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甲醇 20 丙酮 60 石油炼制工业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 非甲烷总烃 30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非甲烷总烃 100 苯 4 甲苯 15 二甲苯 20 DB13/ 23222016 5 表 1(续) 单位:mg/m3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低去除效率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石油炼制工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100 9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苯 4 甲苯 15 二甲苯 20 石油化学工业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非甲
12、烷总烃 100 苯 4 甲苯 15 二甲苯 20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100 97% 苯 4 甲苯 15 二甲苯 20 有机化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80 90%(1) 苯 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炼焦工业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 非甲烷总烃 50 酚类 50 苯储槽 苯 4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50 苯 5 甲苯 25 二甲苯 40 木材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60 70%(1)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甲醛 5 家具制造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60 70%(1)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交通运输设备
13、制造业 汽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50 70%(1)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DB13/ 23222016 6 表 1(续) 单位:mg/m3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低去除效率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70 7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表面涂装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60 70%(1)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印刷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50 70%(1)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其他行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80
14、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注:(1)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4.1.2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1.3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必须同时满足标准的要求。 4.1.4 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 须加设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按照表 3 执行。 4.1.5 废气
15、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 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100前前后后前前QCQCQCP(1) 式中: P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 C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3; Q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 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N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 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 即以第一级进口为 “处理前” 、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
16、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DB13/ 23222016 7 4.1.6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折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 式中: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N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3。 4.1.7 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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