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917-20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重庆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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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40A 16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91720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2019 - 05- 08 发布2019 - 09- 01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9172019I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13.1.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 13.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仲裁庭). 13.1.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员). 1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仲裁场所). 23.2.1 立案接待服务用房.23.2.2 争议案件审理用房.23.2.3 仲裁
2、业务管理用房.34仲裁场所.34.1总体要求.34.1.1整体风格.34.1.2区域布局.44.1.3功能空间.44.1.4基本设施设备.64.1.5标志标识标牌.64.1.6文化展示.64.2立案服务接待区.64.2.1设计要求.74.2.2设施设备要求.74.3争议案件审理用房.74.3.1审理庭.74.3.2调解室.94.3.3证据交换室.104.3.4阅卷(翻译)室.104.3.5律师室.114.3.6当事人等候室、证人室、鉴定人室、勘验人室.114.3.7案件合议室、仲裁委评议室(合议评议室).114.3.8更衣室.114.4仲裁业务管理用房.124.4.1档案室.124.4.2信息
3、管理用房.12DB50/T 9172019II4.4.3法律文书文印室、仲裁业务资料室. 124.4.4设备管理用房.124.4.5安保人员值班室.134.5仲裁人员办公用房.135信息化.13附录 A(资料性附录)标志标识标牌.14附录 B(资料性附录)审理庭平面布局图. 23附录 C(资料性附录)调解室平面布局图. 26附录 D(资料性附录)审理庭桌椅样式式例. 29DB50/T 9172019I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重庆市质量和标准
4、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云鹏、杨洋、李秀文、卢柳、李洁、王莉DB50/T 9172019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的总体要求、设施设备、标识标牌及信息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
5、范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定机构。3.1.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争议调解仲裁等业务工作。3.1.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仲裁庭)是指仲裁委员会为处理具体争议案件成立的组织,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3.1.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DB50/T 917201923.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仲裁场所)由仲裁院专门管理使用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场所
6、。3.2.1立案接待服务用房是指通过划分安全检查、查询问询、收件登记、文书送达、群众休息等候以及当事人协商、法律援助、仲裁自助服务等仲裁服务功能区,实现调解仲裁立案接待服务的用房。3.2.2争议案件审理用房是指保障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程序有序进行,满足案件处理各项活动需要的用房。3.2.2.1审理庭是指仲裁院用于争议案件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场所。3.2.2.2调解室是指仲裁院用于争议案件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审理调解以及当事人庭外和解等的场所。3.2.2.3证据交换室是指用于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确认证据、确认庭审要素的房间。3.2.2.4阅卷(翻译)室
7、是指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仲裁参与人查阅案卷以及翻译人员临时工作的用房。3.2.2.5律师室是指律师在仲裁院参加仲裁活动临时工作的用房。3.2.2.6当事人等候室DB50/T 91720193是指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庭审前及休庭期间休息等候的用房。3.2.2.7证人室是指案件证人在仲裁活动中等候出庭的用房。3.2.2.8鉴定人室是指鉴定人在仲裁活动中临时工作、等候出庭的用房。3.2.2.9勘验人室是指勘验人在仲裁活动中临时工作、等候出庭的用房。3.2.2.10案件合议室是指审理案件的仲裁庭(合议庭)成员合议案件的用房。3.2.2.11仲裁委评议室是指仲裁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听取仲裁
8、庭报告,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的用房。3.2.3仲裁业务管理用房是指满足调解仲裁业务工作管理及保障仲裁场所安全等管理需要,实现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文印、计算机信息、理论业务资料、设施设备存放(供电、供水、供暖、消防等)、安保人员值班、公务用车等事项安全有序管理的用房。3.2.3.1档案室是指仲裁院用于争议案件案卷档案整理装订、归类保存、管理利用、查阅复制等的场所。4仲裁场所4.1总体要求4.1.1整体风格DB50/T 91720194仲裁场所应体现端庄稳重、仲裁文明;人文关怀、促进和谐;简洁实用、功能齐备;安全便民、统一协调的特点。4.1.2区域布局4.1.2.1仲裁场所应根据仲裁功能合理划分立案接待
9、服务区、争议案件审理区、仲裁业务管理区、仲裁人员办公区等功能区域。4.1.2.2应实现对公众提供服务的立案接待服务区、争议案件审理区与仲裁业务管理区、仲裁人员办公相对分离。4.1.2.3争议案件审理区应实现开庭审理案件的用房与合议室、评议室、工作人员更衣室相对分离。4.1.2.4宜设置门禁、安全门闸等实现各功能区域之间有效连通。4.1.2.5争议案件审理区域宜分别设置仲裁人员专用通道和公共通道。a)专用通道用于工作人员通行,通道净宽宜为 1.5m1.8m;b)公共通道用于案件当事人通行和临时等候,通道净宽应不少于 4m。4.1.3功能空间4.1.3.1仲裁院应合理设置立案接待服务用房、争议案件
10、审理用房、仲裁业务管理用房、仲裁人员办公用房。各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总量应满足案件处理以及调解仲裁工作需要,并符合表 1 的基本要求。表 1仲裁场所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基本指标表项目类别a500件500a1200件a1200件立案接待服务用房50 80 100 争议案件审理用房200 400 650 仲裁业务管理用房80 100 120 含通道后建筑面积合计350 600 950 注1:a指5年内年均案件处理量;注2:本表不包括仲裁人员办公用房面积。4.1.3.2仲裁场所应合理配置各功能用房。功能用房配置数量、大小应满足争议案件处理需要。其中,立案接待服务用房、争议案件审理用房、仲裁业务管理用房配置
11、应符合表 2 的基本要求。DB50/T 91720195表 2立案接待服务用房、争议案件审理用房、仲裁业务管理用房基本配置表项目类别a500件500a1200件a1200件立案接待服务用房服务接待大厅1间,设查询问询、收件登记、文书送达、法律援助等窗口法律援助室可单设,也可并设1间当事人协商室争议案件审理用房审理庭1 间以上3 间以上5 间以上调解室1 间以上2 间以上3 间以上证据交换室可单设,也可与阅卷(翻译)室、证人室、鉴定人室、勘验人室等并设 1 间1 间1 间以上阅卷(翻译)室可综合设置仲裁参加人等候室 1 间1 间1 间以上律师室可单设,也可并设 1间1 间以上当事人等候室、证人室
12、、鉴定人室、勘验人室1 间以上案件合议室可单设,也可并设合议评议室1间仲裁委评议室更衣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仲裁业务管理用房档案用房单设1间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橱柜。注:a指5年内年均案件处理量DB50/T 917201964.1.4基本设施设备4.1.4.1应在仲裁院大门或立案接待服务大厅大门内一侧设置安全检查门、射线探测检查设备,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4.1.4.2应配备电子显示屏幕、信息查询机、公共视频广播等信息化设施设备。4.1.4.3应在仲裁场所的立案接待服务区、争议案件审理区和仲裁业务管理区等区域设置安全监控系统。4.1.4.4
13、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4.1.4.5应配备自助服务一体机,宜配置自助储物柜等用于服务对象自助处理事务的需要。4.1.4.6应配备便民服务资料工具。4.1.5标志标识标牌4.1.5.1应在距仲裁院最近的干道路口设置路口指示牌。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从道路指示标牌安放的有关规定,保证指示牌醒目便于远距离识别,并避开树木、交通标志、广告牌以及其他指示标牌等。4.1.5.2仲裁院大门正面应悬挂仲裁徽章,大门侧面应悬挂“重庆市 XX 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 XX 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字样的单位名称标牌。4.1.5.3应在
14、仲裁院入口处设置平面引导标识。4.1.5.4应在各房间门设置门牌,位置高度合适,明显醒目。门牌设置应参考以下方式:张贴于门框上方,位置为左右居中,距上门框距离 5cm10cm;张贴于门框左侧或右侧的墙面上,距较近一侧门框的距离 5cm10cm,地面垂直距离应为门高上三分之一处。4.1.5.5各办公桌、席位应摆放对应工作座牌和席位牌。4.1.5.6仲裁院场所区域应按照 GB/T 2893.1、GB 2894 和 GB/T 10001.1 等设置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引导性标志标识;告知性标志标识;警示性标志标识;文化宣传标志标识。4.1.5.7应统一设置标志标识标牌,字迹应清晰可见,同类型标志
15、标识标牌应统一字体、颜色、材质、规格等。具体样式可参见附录 A。4.1.6文化展示4.1.6.1应充分结合仲裁场所功能空间,采用平面、立体以及多媒体等形式,醒目设置展示党建文化、廉政文化以及调解仲裁历史文化、仲裁职业文化、便民服务文化、法律制度和思想文化、调解文化、庭审文化等内容的平台载体,宣传和弘扬具有行业特色的仲裁文化。4.1.6.2党建文化、廉政文化墙、展板等的设计,应以红色为主色,文字标题字体选用大标宋,正文主要内容字体选用黑体,应规范使用党徽、党旗、五角星等元素。4.1.6.3调解仲裁文化墙或者文化展板等设计,应以蓝色为主色,文字标题字体选用大标宋,正文主要内容字体选用黑体,应规范使
16、用仲裁徽章、调解徽章、天平、法棰、齿轮、麦穗、橄榄枝、三条平行蓝色线条(间 2 条白色线条)等元素。4.2立案服务接待区DB50/T 917201974.2.1设计要求4.2.1.1应实现功能有效分区,有序分流人群。4.2.1.2大厅应设置于仲裁院入口范围处,方便群众出入。4.2.1.3宜采用“柜台式”等开放式窗口。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窗口:查询问询;收件登记;文书送达。4.2.1.4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仲裁院形象墙,设置开放式窗口的,形象墙应设于开放式窗口后面的正墙面。4.2.1.5窗口应配备符合满足服务需求的柜台和座椅。柜台台面高度宜为 75cm80cm、宽度宜为60cm80cm,色系应为浅色。
17、柜台外沿应凸出于基脚,方便群众坐姿。4.2.1.6窗口应显示工作内容名称。宜根据具体场地,可采用吊牌、挂牌、座牌。吊牌、挂牌,宜采用电子显示屏方式。具体样式请参见附录 A。4.2.1.7根据实际功能需要,可在立案服务接待区专门设置法律援助窗口或者法律援助用房、当事人协商用房。4.2.2设施设备要求4.2.2.1应分别配备连接互联网与业务专网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4.2.2.2应提供纸笔、各种相关业务样表以及其他便民设施、资料等。4.2.2.3应在醒目位置公开仲裁院楼层图、布局图、调解仲裁办案流程、受理范围、管辖范围、仲裁须知、人员信息、行为规范、监督方式等相关服务信息。4.2.2.4
18、应配备取号叫号以及语音提示设备、自助服务设施设备(自助储物柜,自助服务一体机)、公民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录音录像监控等设备。4.2.2.5应放置窗口人员工作座牌,宜采用电子显示屏方式,具体样式请参见附录 A。工作座牌显示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照;工作人员姓名、编号,中共党员应载明党员身份。4.3争议案件审理用房4.3.1审理庭4.3.1.1设计要求4.3.1.1.1应充分结合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体现庄重、平等、合作的氛围。4.3.1.1.2按照 5 年内年均案件处理总量每 200 件应至少配置 1 间审理庭。4.3.1.1.3审理庭根据使用面积大小,可分为大型、标准、小型
19、审理庭。审理庭设计规格应符合表 3的要求。4.3.1.1.4仅配置 1 个审理庭的,应优先配置标准审理庭。配置 2 个以上审理庭的,应充分考虑旁听席座位需求,在配置标准审理庭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大型、标准、小型审理庭。4.3.1.1.5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选择相应类型,设计规格应符合表 3 的相应要求。DB50/T 91720198表 3审理庭设计规格要求类型使用面积()场所尺寸旁听席座位(个)净长度(m)净宽度(m)净高度(m)大型审理庭120186.5640标准审理庭80126320小型审理庭30652.854.3.1.2审理庭布局4.3.1.2.1审理庭仲裁员席的靠墙上
20、方正中处统一悬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徽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徽章图形符号应与附录 A 保持一致。4.3.1.2.2审理庭内应放置仲裁员席台、记录人员席台、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席台、旁听席座位。4.3.1.2.3记录人员席台应设置在仲裁员席台前正中处,背靠仲裁员席台,面向旁听席区,与仲裁员席台的间距宜在 0.6m1m。4.3.1.2.4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应设在仲裁员席台前方左右两侧,右边为申请人席台,左边为被申请人席台。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与仲裁员席台的间距应不小于 1.5m;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的间距应不少于 2m。4.3.1.2.5证人席台应设在仲裁员席台
21、正前方位置,可处于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中间或后侧位置对齐。4.3.1.2.6旁听席座位应设在仲裁员席台正前方位置,最前排旁听座位距申请人席台间距应不少于1.5m。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审理区和旁听区之间设隔栏,隔栏高 60cm80cm。4.3.1.2.7审理区照度不应低于 300lx,旁听区照度不应低于 200lx。4.3.1.2.8空气声隔音标准应大于 45dB,内部墙面可采用吸音设计。4.3.1.2.9可采用回字型、半圆弧形、讲台式布局,具体样式可参见附录 B。4.3.1.3设施设备要求4.3.1.3.1应在房门处设置门牌标识。专门处理特殊争议案件的审理庭应标明受理争议案件类型。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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