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545.3-2019 司法鉴定服务 第3部分:服务提供规范(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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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20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545.32019 司法鉴定服务 第 3 部分:服务提供规范 2019 - 04 - 02 发布 2019 - 05 - 02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3545.3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提供 . 2 4.1 公正性、独立性和诚信性 . 2 4.2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2 4.2.1 职业道德 . 2 4.2.2 执业纪律 . 2 4.3 保密和保护所有权 . 3 4.3.1 基本
2、要求 . 3 4.3.2 内容要求 . 3 4.4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 4 4.4.1 委托书评审 . 4 4.4.2 委托受理 . 4 4.4.3 司法鉴定人指派 . 5 4.4.4 外部信息管理 . 5 4.4.5 鉴定材料管理 . 5 4.4.6 鉴定方法的选择与确认 . 6 4.4.7 作业指导书的制定 . 6 4.4.8 司法鉴定的实施 . 7 4.4.9 流程记录及管理 . 7 4.4.10 鉴定结果管理 . 8 4.4.11 司法鉴定意见书管理 . 9 4.4.12 补充鉴定 . 10 4.4.13 重新鉴定 . 10 4.4.14 其他 . 10 4.5 鉴定质量管理 . 1
3、0 4.5.1 一般要求 . 10 4.5.2 技术监督 . 11 4.5.3 质量监控 . 11 4.5.4 不符合工作及纠正措施 . 11 4.5.5 风险防控和改进(在资质认定和认可中等同于预防与改进措施) . 12 4.5.6 内部审核 . 12 4.5.7 管理评价 . 13 4.6 出庭管理 . 14 DB37/T 3545.32019 II 4.7 违规处理 . 14 参考文献 . 16 DB37/T 3545.32019 III 前 言 DB37/T 3545司法鉴定服务目前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标识规范; 第2部分:服务保障规范; 第3部分:服务提供规范; 第4部分:对外
4、服务规范。 本部分为DB37/T 3545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起草, 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灵喜、李茜、赵丰文、崔文、刘翠静、刘增甲、戴珊。 DB37/T 3545.32019 1 司法鉴定服务 第 3 部分:服务提供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提供要求,包括道德纪律、保密和保护所有权、司法鉴定的活动管理、质量管理、出庭管理和违规处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建设和管理。 2 规
5、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AS-CL08: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材/样本 是指用于证明案(事)件事实的所有物品,如毛发、血液、分泌物、人体组织、毒物、毒品、文书材料、足印、手印等,及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用于分析、判断的相关信息或记录。 CNAS-CL08:2018 3.2 外部信息 是指由客户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检测/检验信息,或
6、者其他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信息。 CNAS-CL08:2018 3.3 作业指导书 是指依据程序文件的规范,对其所指向的过程进行分解描述,以指导具体操作的文件。 3.4 能力验证 是指按照能力验证提供者预先制定的准则,通过实验室间比对,来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CNAS-CL08:2018 DB37/T 3545.32019 2 3.5 实验室间比对 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 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 实施和评价。 CNAS-CL08:2018 3.6 测量审核 是指一个参加者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其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4 服务提供 4.
7、1 公正性、独立性和诚信性 司法鉴定机构(可简称“机构”)对公正性、独立性和诚信性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公正地实施司法鉴定, 对鉴定活动的公正性负责; 机构负责人应对公正性作出承诺性声明, 有公正性承诺书; 机构全体员工应签订公正性责任承诺书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机构应对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b) 机构在鉴定活动中应处于中立地位,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 c) 司法鉴定人应保证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时不受可能来自财务、 商业及司法、 行政部门等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自觉抵制内、外部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独立性的压力; d) 应建立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司法
8、鉴定人应遵守诚信执业誓词,并予以公示。誓词内容是:忠于法律事实,维护公平正义;科学严谨高效,服务社会民生;诚信廉洁执业,树立行业声誉;遵守程序规范,保证鉴定质量;严格收费标准,保护群众权益;坚持公平竞争,优化行业秩序;积极提供援助,支持社会公益; e) 机构应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纳入监督范围, 形成科学完善的监督体系, 可写入满意度调查表或监督记录表。 4.2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2.1 职业道德 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事求是,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b)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工作,不受任何来自
9、内外部的压力和影响; c)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d)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e) 在执业活动中注重社会效益; f) 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 4.2.2 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在鉴定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不应在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执业; DB37/T 3545.32019 3 2) 不应接受不正当聘请; 3) 不应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4) 不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委托无故推诿; 5) 应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受案; 6) 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可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b) 应依法遵
10、守回避制度,要求: 1) 依法实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2)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 机构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 如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应及时、主动地提出回避,不得刻意隐瞒。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2) 其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4) 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 或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 或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 5)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
11、等。 d) 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得遗失或损坏; e) 不应单独会见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必要的检查、 咨询等工作应与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作笔录; f)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 不应向媒体公布司法鉴定意见, 不应就审判机关是否采纳司法鉴定意见的正当性进行公开评价; g) 不应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鉴定事项之相关问题的义务; h) 应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4.3 保密和保护所有权 4.3.1 基本要求 机构对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应为委托人保密所有鉴定材料,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除外; b) 委托人如对鉴定
12、材料有特殊保密要求,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上注明并写明具体要求; c) 对留存机构内的所有报告资料、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应由档案管理员妥善保管; d) 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废弃资料应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e) 机构所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只对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除外; f) 如违反本规定,机构应采取措施将影响及损失降到最低。 4.3.2 内容要求 机构对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委托人提供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以及委托人有关的鉴定材料等; b) 司法鉴定过程中获悉的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c) 司法鉴定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及结果; d) 机构的鉴定业务档案
13、; e)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保密信息; DB37/T 3545.32019 4 f) 机构所有与鉴定过程有关的计算机都应设置登录密码; g) 机构所有与鉴定过程有关的计算机都应设置屏幕保护密码; h) 机构应做好计算机的病毒防护。 4.4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4.4.1 委托书评审 机构对司法鉴定委托书评审的要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应建立和维护司法鉴定委托书评审制度。 机构受理委托人的各种司法鉴定业务时, 对委托人的司法鉴定要求和内容均应进行评审; b)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为重新鉴定、鉴定材料需求、鉴定事项的用途、鉴定选
14、用的方法和标准、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鉴定时限及委托人是否到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回避事项、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并签名或盖章确认; c) 需确认的内容包括:委托人的要求被充分明确和理解、机构有能力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书条件达成一致、特殊的仪器设备要求和安全要求。如需进入案发、事故等现场工作,应明确现场的工作范围、完整性要求、环境条件和其他特殊要求; d) 委托书评审过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评审人员依据委托人呈送的委托要求和鉴定资料进行评审, 委托人要求如与委托书之间存在差异,应在委托书签订前解决,每项鉴定委托均应得到双方
15、接受; 2) 机构应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不予受理, 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3) 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时间; 4) 如委托书执行过程中需更改内容, 应重新评审。 评审通过后的修改内容应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防止差错; 5) 委托书评审的全部记录及与委托人沟通的有关记录,应予以归档保存。 4.4.2 委托受理 机构对司法鉴定委托受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应统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原则上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不得受理: 1) 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 鉴定材料不真
16、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3)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4)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 鉴定要求超出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 6)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7) 对于重新鉴定的情形,机构不符合相应条件的; 8)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b) 委托人应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参照 4.4.1 对委托书进行评审, 委托书评审通过后方可视为正式受理,由接案人员将案件受理情况登记在司法鉴定受理情况登记表中; c) 委托人应提供委托司法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确认送检的鉴定材料
17、名称、数量及性状等; 2) 必要时还需记录包装、外观、体积或重量等,或用摄像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DB37/T 3545.32019 5 3) 应对检材/样本确定唯一性编号并做好登记,唯一性编号必须在本机构内始终伴随,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在记录或其他文件中提及时不被混淆; 4) 如检验中需对检材进行破坏性检验, 应事先向委托人说明其可能导致的后果, 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清楚标明; 5)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机构可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齐全后方可受理; 6)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4.4.3 司法鉴定人指派 机构委托受理中,对司法鉴定人指派的要求包括
18、但不限于如下: a) 统一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b) 履行机构内部指派手续,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c) 指派前应审查司法鉴定人有无需回避的事项,可参照 4.2.2; d) 指派记录应归入鉴定档案,由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4.4.4 外部信息管理 机构对外部信息的核查、甄别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应建立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b) 外部信息的审查、甄别,由司法鉴定人完成,如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审查; c) 当委托人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以致可能会造成司法鉴定意见的局限性、 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时,机构应告知委托人; d) 如需利用经审查的相关材料所提
19、供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需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e) 复核人复核鉴定意见书时, 应注意审查所引用的相关材料, 如果发现司法鉴定人对外部信息的审查、甄别不正确,应会同技术负责人进行探讨,重新对外部信息进行甄别; f) 外部信息管理的全部记录及与委托人沟通的有关记录,应由办公室予以归档保存。 4.4.5 鉴定材料管理 机构对鉴定材料管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应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鉴定过程中鉴定材料的流转应有记录; b) 送检材料在鉴定前应获得委托人的确认以消除疑义, 送检材料的真伪需委托人负责审查的, 应事先告知并确认; c) 应在接收鉴定材料时记录异常情况。 如对鉴定材料是否适合于
20、鉴定存有疑问, 或鉴定材料与所提供的描述不一致,或对所要求的鉴定表述得不够详尽,均应在开始工作之前询问委托人,以得到进一步说明,并记录讨论内容; d)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由不少于两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 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 应有合适的仪器设备避免鉴定材料在存储、处置或准备过程中发生退化、丢失或损坏,并严格遵守随鉴定材料提供的处理说明(如果有),
21、当鉴定材料需要被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在技术和安全方面作出安排; f) 实验室检材/样本污染主要来源包括:人对检材/样本污染、检材/样本间的相互污染、其他物体对检材/样本的污染。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降低检材/样本污染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1) 器材专用,实现检材/样本在实验室工作区间的单向流动; DB37/T 3545.32019 6 2) 做好司法鉴定人员的自身防护,如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换; 3) 做好设备、设施的定期清理和消毒; 4) 设置实验区的外部屏障,能有效阻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实验区; 5) 各功能区的空调、换气系统应独立,进气与排气通道不混用。
22、g) 鉴定材料管理的全部记录及与委托人沟通的有关记录,应由办公室予以归档保存。 4.4.6 鉴定方法的选择与确认 机构对鉴定方法的选择及确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应建立鉴定方法的选择确认管理制度; b)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前提下,选用的鉴定方法首先应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并适用于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当认为委托人建议的鉴定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委托人; c) 委托人无特殊要求时,机构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d) 必要时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确保鉴定意见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e) 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与机构鉴定业务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确保使用的标准、规范和鉴定
23、方法为最新有效版本,每年对标准进行至少一次方法查新; f)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鉴定部门成员进行是否有能力运用该标准方法的审核; g) 实验室检测过程中,机构应有专门的方法用于规定鉴定结果的研判方法、研判依据、研判结果的表述。当采用计算作为鉴定结果的研判方法和依据时,应能够提供用于计算的基础数据,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并确定其符合实验室技术需求; h) 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司法鉴定时,机构应尽量采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已经发布的标准方法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授权)使用的方法及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对首次采用的标准方法应进行验证,验证内容至少应包括检出限、线性范围、回收
24、率、准确度和精密度等; 2) 如果证实过程中发现标准方法中未能详述并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环节, 应将详细操作步骤制成作业指导书,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 3) 当标准方法发生变更涉及到鉴定方法原理、仪器设施、操作方法时,需要通过技术验证重新证明正确运用新标准的能力; 4) 对于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制定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 5) 各种鉴定方法的确认等过程,应记录在案,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 4.4.7 作业指导书的制定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的制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已确认的鉴定方法缺乏具体操作步骤时,为保证准确规范地应用,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b) 作业指导书一般包括以下
25、内容: 1) 名称、编号及其他应有的标识;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文件; 4) 技术操作要求; 5) 鉴定环境条件,所需设施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等; 6) 确认的具体标准; 7) 各鉴定项目的鉴定程序、数据记录及处理方法。 c) 作业指导书应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d) 作业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资料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取阅。 DB37/T 3545.32019 7 4.4.8 司法鉴定的实施 机构对司法鉴定的实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采取笔记、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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