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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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J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l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tin smelting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7 发布 2017-12-27 实施 发布发布 I 目目 次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节点
2、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1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1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1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20 10 合规判定方法 . 2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 2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水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 2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3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 3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 3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锡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 51 II 前 言
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锡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锡冶炼
4、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锡冶炼 1 适用适用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5、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锡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锡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锡中矿等为原料生产粗锡、精锡和焊锡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锡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
6、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7、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
8、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9号)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锡冶炼排污单位 tin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锡金属的冶炼企业,不包括以
9、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
10、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3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
11、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汞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镉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锡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
12、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炼前处理、还原熔炼、挥发熔炼、精炼。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还原熔炼硫化挥发工艺、还原熔炼精炼工艺、其他。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必填项为炼前处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还原熔炼(澳斯麦特炉、电炉、反射炉),挥发熔炼(烟化炉),精炼(熔析炉、精炼氧化锅、合锡锅、机械结晶机、熔化锅、电解槽、真空炉、离心机),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
13、炉、燃气锅炉、煤气发生炉)等; b)选填项为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酸储罐、碱储罐、液氧储罐),辅助系统(中间物料贮存场、渣(烟尘)库)。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若生产设施排污单位有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 必填项为各炉窑炉型尺寸或处理能力, 其他为选填项。 4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
14、为粗锡、精锡、焊锡。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料名称、原辅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份、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料、燃料; b)原辅料名称: 1)原料分为锡精矿、锡中矿。 2)其他辅料包括还
15、原煤、石英、石灰石、硅氟酸、硫磺、铝粒和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氢氧化钠、硫化钠、碳酸钠、石灰、干法脱硫剂、铁盐、混凝剂、助凝剂等)、其他。 c)原辅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称:煤、煤气、煤焦油、天然气、柴油、重油、其他等; 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
16、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规定 废气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 5 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锡冶炼产排污节点包括配料,粉煤制备,炼前处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还原熔炼(澳斯麦特炉、电炉、反射炉),挥发熔炼(烟化炉),精炼(熔析炉、精炼氧化锅、合锡锅、离心机、机械结晶机、熔化锅、电解槽、真空炉)
17、,环境集烟,锅炉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30770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石灰/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有机溶液循环吸收脱硫系统、动力波湍冲废气吸收系统、双碱法脱硫系统、金属氧化物脱硫系统、其他)等。 4.5.3 废水 4.5.3.1 类别 锡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废水、地面冲洗水、冲渣水、脱硫水、
18、设备冷却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30770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 (硫化法+石灰石/石灰中和法、石灰+铁盐法、膜分离法技术、吸附法、电化学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法、A/O、A2/O 等)。 6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锡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
19、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 但有规律, 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 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
20、型排放。 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
21、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锡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锡冶炼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
22、工艺流程图 (包括全厂及各工序) 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7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见表 1。 排污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 表 1 产排污节点、排放
23、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有组织排放 炼前处理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还原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挥发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环境集烟 装置排气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
24、、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配料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粉煤制备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精炼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锅炉 烟气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8 续表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无组织排放
25、 厂界 企业边界 硫酸雾、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废水排放 废水类别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水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石油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锡、总锑、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 注:烟气制酸企业的相关排放口需监测硫酸雾; 注:适用于燃煤锅炉;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 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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