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1422-2019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贵州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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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6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 14222019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mercury and its compound industrial pollutants 2019 - 08 - 01 发布 2020 - 01 - 01 实施贵 州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 州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 1422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2、 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9 6 实施与监督 . 12 DB52/ 1422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贵州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俐媛、陈扬、张军方、冯钦忠、姜晓明、杨雨嘉、余志、魏石豪、王俊峰、李悦、罗志远、徐磊、杨琼、戴刚。 本标准经贵州省人民
3、政府同意发布。 DB52/ 14222019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汞及其化合物工业造成的污染,加强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 DB52/ 14222019 1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
4、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
5、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
6、气环境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
7、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1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DB52/ 14222019 2 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8、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
9、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10 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
10、光光度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26 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 Mercury industries 以汞矿石或含汞废物为原料生产汞及其化合物、 氯化汞触媒、 含汞化学试剂以及含汞危险废物处置的工业企业。 DB52/ 14222019 3 3.2 含汞化学试剂 Mercury-containing chemical reagent 含有汞及其
11、化合物的进行化学研究、成分分析的相对标准物质。 3.3 含汞危险废物处置 Mercury-containing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含有汞及其化合物的固体废物的处置。 3.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或设施。 3.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汞工业建设项目。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
12、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
13、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DB52/ 14222019 4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汞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1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汞产品的排气量。 3.1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
14、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3.15 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emission limit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 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 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 污染物(项目
15、)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按 GB 30770、GB 31573 等原有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其中含汞危险废物处置过程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标准限值统一为 0.05 mg/m3)。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52/ 14222019 5 表1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序号 生产 类别 工艺 或工序 二氧 化硫 颗粒物 硫酸雾氮氧化物氯
16、气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 破碎 筛分 / 50 / / / / / / / / / 1 汞矿 采选 其他 / 30 / / / / / / / / / 2 汞冶炼 全部 400 30 / 200/ / 0.011 0.5 3 烟气 制酸 全部 400 30 20200/ / 0.011 0.05 0.5 0.5 4 汞化合物工业 全部 400 30 202005 100.011 0.5 0.1 0.5 5 含汞危险废物处置 全部 400 30 20200/ 600.031 0.5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注:金
17、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 4.1.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执行表 2 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序号 生产类别 硫酸雾 汞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1 汞矿采选 0.3 0.0003 0.006 0.001 2 汞冶炼 - 0.0003 0.006 0.001 3 烟气制酸 - 0.0003 0.006 0.001 4 汞化工企业 - 0.0003 0.006 0.001 5 含汞危险废物处置 - 0.0003 0.006 0.001 注:金属及其化合物均以金属元素计。 DB52/ 14222019 6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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