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765-2020 既有房屋建筑修缮施工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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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40 CCS P36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7652020 既有房屋建筑修缮施工标准 2020 - 12 - 30 发布 2021 - 03 - 30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64/T 17652020 I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 5 4 基本要求 . 6 5 地基与基础 . 6 一般规定 . 6 地基补强 . 7 基础扩大 . 8 房屋纠偏 . 8 房心回填土下陷 . 8 6 砌体结构 . 9 一般规定 . 9 拆砌 . 9 剔砌 . 10 掏砌 . 11
2、掏拆洞口 . 11 裂缝修缮及补强 . 12 结构加固 . 12 增设圈梁、构造柱、扶壁柱加固 . 13 7 混凝土结构 . 14 一般规定 . 14 新旧混凝土结合 . 14 新旧钢筋连接 . 14 增大截面加固 . 15 外粘纤维复合材加固 . 16 粘贴钢板加固 . 17 外包型钢加固 . 17 外加预应力加固 . 18 混凝土缺陷加固 . 18 植筋及化学锚栓 . 19 构件锈胀处理 . 19 8 屋面及防水 . 20 一般规定 . 20 卷材防水屋面 . 21 涂膜防水屋面 . 21 瓦屋面 . 22 屋面保温隔热层 . 22 DB 64/T 17652020 II 屋面排水系统 .
3、 23 有防水要求房间的渗漏 . 23 地下室渗漏 . 24 9 装饰装修 . 25 一般规定 . 25 清水墙面 . 25 抹灰及饰面层 . 25 裱糊、涂料 . 26 外墙外保温 . 27 10 门窗 . 27 一般规定 . 27 铝合金、塑料门窗 . 28 玻璃 . 28 11 楼地面 . 28 一般规定 . 28 垫层、找平层 . 28 面层 . 28 12 给水排水 . 29 一般规定 . 29 给水管道 . 29 排水管道 . 30 卫生器具 . 30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30 一般规定 . 30 供暖设备及管道 . 31 通风管道 . 31 空调设备及管道 . 31 1
4、4 电气 . 32 一般规定 . 32 线路 . 32 开关与插座 . 33 防雷与接地装置 . 33 智能化系统 . 34 DB 64/T 17652020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建筑房屋修缮行业协会、宁夏乾盛防水保温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防水之乡平舆建筑防水协会宁夏办事处、北京乾盛华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宁夏第二建筑
5、有限公司、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宏源建科检测有限公司、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国、刘仁旺、候发义、孙中宁、刘新奕、李晓棠、曹东育、温永宏、董妙玲、赵珉、田春芳、崔建明、常文慧、刘天军、霍跃虎、史杰、段雪东、刘景辉、王社选、周春英、王生云、孙志英、王微、屈志远、段志义、陈庚、苏文祥、王占胜、郜保田、刘永霞、崔江余、侯聪、闫锴、赵玉明、席文博、杨树萍。 DB 64/T 17652020 4 既有房屋建筑修缮施工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房屋建筑修缮施工的基本要求以及地基与基础、砖石砌体、混凝土结构、屋面及防水、装饰装修、门窗、楼地
6、面、给排水、供暖通风及电气修缮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既有房屋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新建建筑工程和自建房屋修缮不适用于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478 铝合金门窗 GB 5002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550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02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870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103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 17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 376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 DB 64/T 17652020 5 JGJ/T 53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T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T 112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 JGJ/T 129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 212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
9、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既有房屋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建成并投入使用两年以上的建筑物。 房屋修缮 house repair 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查勘 survey 采用实地调查、观察或仪器检测的形式,寻找房屋缺陷原因和缺陷范围的工作。 维修 maintenance 对房屋局部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部位或构件采取定期检查更换、整修等措施进行修缮的工作。 翻修 renovation 对房屋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部位或构件及相关构造层, 采取重新设计、 施工等恢复其使用功能的工作。 纤维复合材料 fi
10、berglass reinforced plastics 采用高强度的连续纤维按一定规则排序, 经用胶粘剂浸渍、 粘结固化后形成的具有纤维增强效应的复合材料。 拆砌 demolish the damaged wall and build it 在原有砖墙的地方,把损坏部分拆掉重新进行砌筑,拆砌可分为择砌和局部拆砌。 剔砌 repairing masonry wall surface 采用剔换因碱蚀、风化、冻融等原因损坏表砖的修缮方法。 掏砌 deep repairing masonry wall 采用分段、间隔、间歇掏换大面积损伤砖砌体的修缮方法。 附檩条 purlin attachment
11、在原有损坏檩条旁附加檩条进行补强的修缮方法。 DB 64/T 17652020 6 外包钢加固 strengthening with steel-encased 采用型钢或钢板外包在原构件表面、四角或两侧,并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与外包钢缝隙间灌注高强水泥砂浆或环氧树脂浆料,同时利用横向缀板或套箍作为连接件,以提高加固后构件的整体受力性能。 4 基本要求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前,应采取走访、观察、仪器检测等方法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的环境、使用条件、气候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房屋需修缮的具体部位及现状; 房屋修缮施工的现场作业条件; 房屋损坏原因及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
12、影响程度初步分析等。 当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时,应由产权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方案;如有必要,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测鉴定作为设计依据。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查勘情况、设计文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应合理缩短工期,降低扰民程度,充分利用旧料,体现环保理念。 对涉及结构安全或情况复杂的加固修缮工程,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加固方案进行论证。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既有房屋修缮工程应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修缮施工前,应对既有房屋的结
13、构和修缮部位进行复查,若发现不安全的结构、构件或修缮施工有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修缮施工所需进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利用的旧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修缮工程的施工, 应对其各工序进行检查。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并设专职人员值守;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修缮施工中拆除的建筑材料应及时清运离场,新材料应分散放置,严禁楼面超载。 既有房屋修缮工程验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外,
14、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完成修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参与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冬期进行工程修缮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 JGJ/T 104 的规定。 5 地基与基础 一般规定 DB 64/T 17652020 7 5.1.1 本章适用于地基补强、基础扩大、房屋纠偏及房心回填土下陷等修缮工程施工。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修缮施工前,应具备下
15、列资料: 原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当既有建筑有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等现象时,应补充勘察资料; 修缮设计图纸; 修缮工程附近的地下和空中各类管线图资料; 修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既有房屋建筑有沉降、倾斜、裂缝等影响结构安全的现象时,应提供相应的沉降观测资料或裂缝检测报告; 必要的原施工档案资料。 5.1.3 修缮施工前,应对上部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房屋在施工过程中房屋结构及作业环境安全。 5.1.4 修缮施工过程中,对建筑物出现沉降、倾斜、开裂等现象进行跟踪监测;当建筑物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联系勘察、设计部门。 5.1.5 地基、基础修缮完成后,应及时修
16、缮施工中损坏的相关部位。 地基补强 5.2.1 压密注浆法适用于砂土、粉土、黏土及人工填土等既有房屋的地基补强。 5.2.2 当采用压密注浆法进行地基补强时,其浆液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浆液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42.5 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为主材,根据工程需要,可掺入水泥重量20%50%的粉煤灰或矿粉; 浆液拌合水应符合 JGJ 63 的规定,当使用非饮用水时,不应含有油脂、糖和悬浮物质等有害杂质,不得使用污水,不得使用 pH 值小于 4.5 的酸性水; 浆液应进行过滤,固体颗粒直径不得大于 0.1mm,配制的浆液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其扩散半径应达到设计要求。 5.2.3 当采用压密注浆法进
17、行地基补强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查勘设计的孔径、深度、孔距,先外围孔后内围孔的顺序一次性钻好孔口管,注浆压力宜为 0.3MPa0.6MPa,当注浆压力达到 0.6MPa 且浆液 15min 内不再下沉时,可停止注浆; 注浆施工过程中,当发生压力不正常、不冒浆或冒浆量超过 20%的情况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注浆钻孔应按顺序编号。施工期间应对注浆时间、注入量、注浆深度、注浆压力等数据做好记录。 5.2.4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因水渗入到建筑物基础底部引起下沉,宜采用灰土(砂)挤密桩、高压旋喷桩等方式补强。进行具体的加固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查看建筑物场地的地质勘察报告,了解地基土质
18、、原地基处理、原基础设计、原施工及使用等情况; 查明建筑物地基湿陷的主要原因; 如建筑物出现较大沉降时,要及时断绝水源,防止水继续浸入地基;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筑物进行沉降和裂缝观测,如建筑物沉降变形已接近稳定或基本稳定,且情况不严重,可处理好水源浸入基础的可能性,对建筑受损部位进行修补加固; 如地基需要加固处理,应先对损坏、沉降严重部位的地基进行补充勘察,查明地基土现状(物 理力学性质),再根据土质情况、建筑物受损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选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加固处理; 室外散水、地面硬化、找坡应满足或高于现行 GB 50025 的相关要求; DB 64/T 17652020 8 在进行湿
19、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加固时,应采取技术可靠、方案可行、施工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 基础扩大 5.3.1 扩大基础底面可适用于浅基础的修缮加固。 5.3.2 当地下水位高于原基础基槽底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基槽内无积水。 5.3.3 开挖基槽时,应观察对房屋的影响,必要时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临时支撑或卸荷;开挖加宽基槽的深度,不得超过原基础底面,并不得扰动槽底土层。 5.3.4 当原基础埋置较深,在开挖基槽时,应按规定放坡;相邻建筑基础底面边距与其底面水平距离高差的比值2 时,应先打入挡土桩或板桩后,方可开挖基槽。 5.3.5 原基础与新基础的连接界面必须凿毛粗糙,清洗干净并涂刷界面剂,新旧基础
20、应结合牢固。 5.3.6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大砖、石条形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扩大基础的垫层宜与原基础的垫层底面齐平,对加宽部分,应铺设厚度和材料均与原基础垫层相同的夯实垫层; 应按设计文件使扩大基础与原基础进行可靠连接。 5.3.7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大独立柱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凿除原独立柱和基础需加固部位的部分混凝土保护层,并将浮灰清除干净; 铺设素混凝土垫层,将新增部分的钢筋与原基础结构钢筋按设计文件可靠连接,模板支设尺寸准确,稳定牢固; 浇筑混凝土前,浇水湿润后涂刷水泥浆或专用界面剂,随即浇筑混凝土振捣密实; 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养护,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回填土。 房屋
21、纠偏 5.4.1 房屋纠偏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系统,沉降监测点间距宜为 4m6m,纵向每边不应少于 4 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 2 点;建筑角点部位应设置倾斜观测点,对上部结构整体性较差的建筑,应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及监测频率。 5.4.2 纠偏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当发现房屋有异常情况时,应暂停施工,立即采取可靠的技术处理措施。 5.4.3 迫降纠偏时, 迫降的沉降速率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刚度确定, 沉降速率宜控制在 3mm/d5mm/d,房屋顶端水平位移回倾速率应根据房屋高度及回倾速率确定,纠偏开始及接近迫降量时应选择低值,当迫降接近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 5.4.4 当采
22、用掏土纠偏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掏土应分次向进深进行,第一次掏挖进深宜为 1.0m,后续进深应根据实测沉降速率确定; 掏土孔应分单双两组编号,宜分段、间隔、对称、同步进行掏土。各次掏土的位置、时间、进尺深度和掏土量应根据沉降观测资料确定,各点的沉降量宜相对均匀,各点的沉降差异应在当天的掏土中进行调整; 当纠偏量达到查勘设计要求时,应在掏土孔内低压灌注水泥浆回填密实,注浆应分多次进行,待上一次浆液初凝后再进行后续灌浆。 房心回填土下陷 5.5.1 房心回填土下陷造成地面空鼓的,应视空鼓面积大小或损坏情况,采取局部或全部修缮。 5.5.2 房心回填土换填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因水侵入造成的地
23、面下陷,应先解决入侵水的问题; DB 64/T 17652020 9 换填前,应对房心原自然软弱土层进行认真处理,将有机杂质清理干净; 换填的灰土、粘土或碎石混合物等,应认真控制其最佳含水率,严格按规定分层回填夯实(每层虚铺厚度250mm),其压实系数0.94; 面层的修缮施工,应与原地面面层相近或协调。 6 砌体结构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的拆砌、剔砌、掏砌、裂缝修缮及补强、结构加固、增设圈梁、构造柱、扶壁柱加固等修缮工程施工。 6.1.2 砌体结构修缮工程,应在地基与基础工程检验符合要求或经修缮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6.1.3 砌体结构修缮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砌体结
24、构修缮的砌块,应采用与原砌体同品种或相近砌块,且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砌体中的砌块强度,利用的原砌块应送检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砌体结构修缮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中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M5;加固部位处于潮湿环境下,应采用水泥砂浆。 6.1.4 修缮施工前,应核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检查关联结构构件,必要时应进行临时支撑加固;对与修缮砌体相关联的管道、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对有保留价值的饰面,应仔细拆卸,妥善保管。 6.1.5 砌体结构的拆砌、掏砌、剔砌、防潮层(带)置换及新旧砌体接槎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砂浆饱满度、表面平整度、垂直度和灰缝宽度,并应符合要
25、求。 6.1.6 剔砌、掏砌、防潮层(带)置换的新砌体最上一皮砖与原砌体相接的水平灰缝,应临时用木楔撑开,并密实填塞稠度为 30mm40mm 的 1:3 水泥砂浆,灰缝厚度宜控制在 8mm12mm。 6.1.7 拆砌的墙体,应按 GB 50203 的规定留置脚手眼,剔砌、掏砌的砌体上不准剔掏或留置脚手眼。 6.1.8 清水墙勾缝前, 应清除粘结的灰浆和污物。 修补旧墙缝, 应剔除灰缝中风化的灰浆, 浇水湿润,用灰浆填实后,再勾补缝。新旧墙勾缝相接应平顺、颜色基本一致、无灰浆毛刺。 6.1.9 毛石墙灰缝,应采用水泥砂浆勾补,勾缝形式应与原有墙面基本一致,并应保持原有砌石组合的自然缝。 拆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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