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185-2022 儿童福利机构入住服务规范(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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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16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1852022 儿童福利机构入住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residential service for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2022 - 06 - 29 发布 2022 - 07 - 29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185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
2、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亳州市民政局、利辛县儿童福利院、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市社区治理学院、合肥市博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为为、付蒙、高鸿亮、王林丹、周军、刘佩佩、朱康康、王玉洁、施爱群、周茂同、毛军军。 DB34/T 41852022 1 儿童福利机构入住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入住服务相关的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儿童类别、服务流程等。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规范提供入住接收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3、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10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34/T 294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MZ/T 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工作原则 儿童福利机构在接收儿童入院过程中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主张“一切为了儿童”,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水平。 5 基本要求 机构要求 5.1.1 接收儿童入院时,应由院内医务室人员与办公室共同接收。 5.1.2 医务室负责检查儿童的健康状况。 5.1.3 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审核、接收手续的办理及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要求 5.2.
4、1 儿童入住的原始材料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5.2.2 按儿童入院编号建立个人档案, 生成档号做到 “一人一档, 一档一号” 。 具体要求按 DB34/T 2947的规定执行。 6 儿童类别 弃婴(儿) DB34/T 41852022 2 被法定监护人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 日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婴(儿)。 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
5、、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 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他类型的未成年人 6.4.1 需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的情形如下: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4.2 需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的情形如下: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
6、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图1。 图1 服务流程图 资料审查办理手续健康检查正式入院有传染病的隔离一周后进入特殊护理区无传染病的隔离一周后进入生活区资料归档DB34/T 41852022 3 弃婴(儿)入住 7.2.1 资料审核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意见; 公安机关
7、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内容包括: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查寻无果证明等材料; 捡拾人身份,包括姓名、证件号、联系电话等。 注: 必要时,可先行接收,后补充审核手续。 7.2.2 办理入院 7.2.2.1 办理临时入院手续,准备相关用品,参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填写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入院登记表。 7.2.2.2 登记接收随身携带物品,为弃婴(儿)拍照、摁手(脚)印,建立入院档案。 7.2.3 健康检查 7.2.3.1 接收弃婴(儿)时,应由医务室检查儿童基本健康状况。 7.2.3.2 24 小时内医务室工作人员带弃婴 (儿) 前往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及传染病
8、筛查, 若有疾病,应及时救治。 7.2.4 正式入院 7.2.4.1 发布寻亲公告 按照程序和附录A的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协助公安机关为弃婴(儿)采集DNA,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寻亲公告应有儿童照片、性别、捡拾地、捡拾时间、随身物品说明等内容。寻亲公告满 60 日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起名并办理落户。 7.2.4.2 入院生活 弃婴(儿)入院后,进入隔离区生活,无传染病的隔离一周后进入生活区,有传染病的应由工作人员进行单独护理,区分生活、饮食等用具。 7.2.5 资料归档 归档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审核中的所有材料; 弃婴(儿)入院的体检证明、诊断证明
9、;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入院登记表; 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 寻亲公告; 弃婴(儿)证件照; 弃婴(儿)随身物品; 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 信息比对结果。 孤儿入住 DB34/T 41852022 4 7.3.1 资料审核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意见; 孤儿本人或抚养监护人请求县(区)级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的申请; 孤儿本人户口簿、社保卡、身份证(至少有一项); 孤儿资格认定证明材料; 入院前 15 日内县(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 预防接种疫苗的证明; 已上学的需出具转学证明; 孤儿继承的遗产(房权证、土地证等); 抚养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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